简介:审判权、执行权是现阶段我国人民法院所共同具有的二项权能,这是由我国的司法体制所决定的。众所周知,民事执行权的合理配置对整个强制执行体制、机制以及方式的设计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对其在民事执行中行使的权力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合理的配置,改革执行体制,完善执行机制,规范执行活动,最终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本文以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为中心,从我国目前民事执行权配置存在的问题谈起,通过对民事执行权性质进行分析,将其所包含的具体权能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并考察国外的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提出了结合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将执行裁决权从执行局剥离出来,建立单独的执行员序列,以中级人民法院为基本单位,统一管理执行案件,统一指挥、调度执行实施力量,案件分段集约执行,形成法院执行工作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格局。
简介:法院管理中涉及三类内部权力:行政权、审判权和监督权。监督权运行的管理往往被忽略。审判权与行政权合一、行政权与监督权合一的现行管理结构是导致法院内部监督体制失灵的重要原因,这也是法官违法行为持续多年未被发现和发现者皆来自外部监督体制的根本原因。有关司法权配置和运行的改革就要从消除法院管理中背离公共管理理论和违反审判规律的现象开始,按照“三权三性”确立方案:行政权具有服务性,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审判权具有独立性,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监督权具有主动性,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必须启动纪检监察程序。检察机关对于存在内部审批的案件一律提起抗诉,对于审批案件者依据刑法追究渎职责任,通过多方合力推动新一轮司法改革取得实效。
简介: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4号《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颁布实施,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强制执行与司法强制执行并行的强制执行方式在立法上得以延续,但是围绕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的争论并没有因为新法的颁布实施而停止。为充分发挥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职能作用,有效解决当前行政强制执行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必要按照“裁执分离”要求,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制度。
简介:按照传统的思路,把适量的放权让利作为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这种思路并没有找出旧体制弊端的根源所在,所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早在50年代中期,当人们意识到高度集权的命令式经济体制的重大缺陷需要加以变革时,就把这种传统体制的种种弊端简单地归结为'权力过分集中'。认为只要在原有的体制框架内适当分权便能解决问题。1958年的改革给地方下放了许多权力,如企业管辖权、计划管理权、基建项目审批权、信贷权等,大量减少统配部管物资数量,也扩大了企业的人财物和供产销权。结果引起国民经济秩序的混乱,随着'大跃进'的失败,又重新回到集权体制。究其原因,原有体制基本上是一种产品经济或实物经济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客观上要求高度集权管理,一旦实行地方分权、企业扩权,只能造成混乱。在60年代中期、70年代中期的改革中,也都在原有体制的框架中进行集权或分权的'加减'反复,结果形成了一抓就死,一死就叫,一叫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又抓,一抓又死……这样的循环局面。很显然,当时的改革思路受着经济学传统理论认识局限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