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发展和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由于近几年银行存款利率降低,群众手中的钱投向何处又成了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精明之人看中了房地产交易,因而房屋买卖也陡然走俏。但是房屋买卖应如何进行,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对此仍是一片茫然,导致纠纷迭起。故在此对房屋买卖问题作一简要的分析。房屋买卖是房地产转让的主要方式,是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交付给他方,他方接受房屋并支付与房屋价值相当的价款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交出房屋,得到价款的一方称为房屋出卖人,得到房屋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房屋买受人。房屋买卖的形式有现货出售和期货预售。房屋买卖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即双方必须持有产权和身份等有关证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核批准,签订书面合同,按规定缴纳契税及有关费用并由该机关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对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出卖人将所出
简介:本文从黄光裕案与刘汉案这两个案件的同案不同判出发,比较了一般性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与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之间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考察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内容上的对应关系。文章强调,非法经营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经营目的,不具有经营目的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文章还指出,从解释结论的妥当性出发,应当将《决定》《解释》中的'买卖外汇'解释为《条例》中的'倒买倒卖外汇',而不能将其解释为《条例》中的'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