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我国现行担保体系中,公司担保的实行可能会使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从而使股东和投资者陷入风险之中,这不仅影响公司的财产安全,还会损害股东及其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担保的相关操作,授予了公司章程的制定权利。1在民法现行立法体系及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采取的是否定的态度,以此来体现出司法权威与强制适用。但是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中,一般将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6条认定为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行为的效力的规定,据此,出现的争议就为对于该条的性质是否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过对公司担保制度的立法进程及立法背景的相关梳理,以及在理解与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从而从公司法与合同法两个范围对该法条的规范性质得出结论。2
简介:摘要婚姻是家庭组合的基础,是社会细胞合成的重要媒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伴随着我国社会进步的历程,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新思考,为推动相关的立法活动和促进司法公正提供理论支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预料到的变数的,越来越多的人们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婚姻,如婚内各种协议的签订,主要包括婚内离婚协议,婚内情感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1婚内协议既体现了现代人们法制观念的转变也体现了人们对幸福美满婚姻的追求。现代社会中,强调婚内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仅有益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尤其是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的权利,更有益于维护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作为社会群体的最小细胞,每个家庭的和谐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签订各种婚内协议,则十分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
简介:摘要:通过对近年来的相关司法裁判的分析并结合以往学者对此的实证分析,发现对于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司法裁判进路主要有规范属性分析进路以及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进路。对于规范属性分析进路来说,如何识别法律规范的类型及其法律效果,目前难以形成共识,使得该进路在适用时受阻;另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进路明显弱化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法律地位。本文认为对于公司越权担保效力判定的司法裁判进路,理应回归于《公司法》第十六条本身,将《公司法》第十六条作为其司法裁判的规范依据,但不能寄予简单的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范属性分析来进行效力认定。
简介:摘要“背靠背”条款主要存于建筑市场,是指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中设定的,以其获得业主付款作为向分包商支付相应款项的前提条件的条款。其性质的认定和有效性常存争议,经分析该条款应是附条件条款,条件成就之前尚未生效。该条款应根据“违约”情形和原因进行适用,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