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过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的操作,确保工作质量和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国税发[lopl217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匕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及主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三条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是,在企业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基础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集体经济虽然有了银大的发展,但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集体企业的概念无明显的规定,在区分集体企业和非集体企业时造成困难和混乱;集体企业产权关系不清,集体财产屡被平调、侵犯;集体企业的特点和民主管理原则被忽视,在管理上照搬国营企业管理模式;集体企业的权利,义务无明确的规定,自主权受到多方的干扰和侵犯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一部分城镇集体企业陷入困境,阻碍了城镇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亟待制订一部行政法规来解决。多年来,城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学术团体,以及集体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强烈呼呈,迫切希望制订一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规。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加快集体经济立法的议案。在国民经济进行治理整顿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学常务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把城镇集体企业的立法列入了工作议事日程。国务院法制局、轻工业部、商业部、劳动部以及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等单位联合组织了起草小组,从1989年4月开始,着手进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草拟工作。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和完善,于1991年6月2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同年9月9日由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第88号令发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70条,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性质,地位和应遵循的原则,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和义务,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对内对外财产利益关系,同政府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简介:我国所有制形式的改革目标选择原则,一是确保其社会主义性质,二是市场化取向。混合所有制经济符合这一要求。自中央提出“混合所有”是“新的财产所有结构”的表述,直到确认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下“公有制主要的实现形式”的政策演变,其过程之快、力度之大有其客观原因就在于这个复合性所有制形式它具有“公”和“私”两种所有制和“资本”和“知本”多种生产要素混合为一个市场主体内的“杂交优势”,从而在制度安排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既可以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又更便于现代产权制度建设的要求。所以它的发展对于推动国企改革的深化;有利于改变社会资产占比从而收入分配构成不合理的状况;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和生态和谐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