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律师同志: 王某盖房子欠下村邻田某一些钱款。田常年在外打工,临走时王、田约定,王常年为田家从事种田、耕地等劳动,随叫随到,以劳务抵偿其欠下田家的债务,直至钱款还清为止。请问,这种以劳抵债的方式合法吗?读者:小河小河同志: 以劳抵债,是指根据债权人的需要,债务债权人双方自愿,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动清偿债务的情况。在城市、农村按法律规定雇工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就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对于以自己的劳动抵偿债务的行为是无可非议的。”
简介:2001年11月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某自治区一基层工商所执法人员乱上路、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据了解,“三乱”现象最近在我省少数地方的一些基层工商所有所抬头,有的与公安或林业部门联合,以查处假冒伪省商品为名上路拦车检查;有的对拦截住的载有假劣商品嫌疑的车辆强行收取质量检验费和举报人奖励费;有的对拦截住又挑不出毛病的运货车辆以不带营业执照为由进行罚款;有的对拦截车辆的处罚完全违背程序规定,没有立案,没有审批、扣留无清单、罚款无单据,造成了严重的程序违法等。上述问题已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在当前全省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职工正在认真贯彻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实际行动端正行风、改进作风的形势下发生这样的问题,实属不该。这里有必要重申这方面的有关规定,提醒每一位工商执法人员一定要规范行为,依法行政,不要再做有违政策、政令和法律、法规的事件。
简介:“十五”时期,我国二氧化硫减排指标没有完成,“十五”计划要求削减10%,实际上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大幅度上升,2005年排放量达到2549万吨,比2000年增加了27%。其中的原因,除了一批老火电厂没有安装脱硫设施外,新火电厂安装了脱硫设施不运行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据新华社记者在山东、江苏等地的调查,一些火电厂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安装了脱硫设施却故意闲置,耗费巨资建起来的脱硫装置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当记者问及为什么脱硫设施不运行时,企业一方居然还振振有词地说:“环境是大家的,而利益是企业的。企业怎么会为了大家的环境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呢?”听这话,似乎治理二氧化硫是企业份外的事,是企业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额外做出的牺牲,这完全是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