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电信监管的历程中,政府对电信服务质量监管的内容和重点也是在不断调整的。在20世纪70-80年代,我国电信发展处于电信资源短缺,且垄断经营阶段,因此,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用户的基本电信服务的需求: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引入了竞争机制和网络用户规模上升,促使电信运营商提高服务质量,且不断降低服务收费;进入21世纪,电信进入平稳增长阶段,多运营商、多业务竞争的市场格局已经初步形成,服务质量己成为企业发展的根本,运营商逐步重视提高质量。而且用户维权意识也不断提高,对整个社会的电信用户权益保护体系提出了挑战,因此,目前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管重点己过渡到全方位的用户权益保护问题上。而从整个电信运营商的规范经营看,近2万家增值运营商中,某些不规范行为对消费者带来的危害更大,这将是政府很长一段时期监管工作的重点。
简介:摘要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突破传统诉讼模式,专门保护消费者群体利益的新型诉讼制度。2012年新修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呼应了《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确定了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这不仅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符合了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且对于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立法对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解决在具体实践运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鉴于此,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专章的形式对消费公益诉讼各项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2016年5月1日实施的《消费公益诉讼解释》从起诉的主体、范围等八个方面对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细化。虽然立法在不断的进步,但是社会的变化更加超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仍然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