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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传统社会”和“网络社会”并存的“双层社会”背景下,侵犯著作权罪之主观要件“以营利为目的”的适用存在诸多不合理性,有必要对《刑法》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进行完善。基于我国当下时代环境,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该罪的加重量刑情节,更有利于遏制著作权侵犯行为,发挥刑法对著作权的最大保护作用。

  • 标签: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 存废问题 传统社会 网络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