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西方国家沿用已久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随着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确立,也将为我所启用。分税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由于其政策性强.弹性大,运作灵活,要想发挥出已为西方国家证明了的宏观调节经济效应,在我国财政收支矛质比较尖锐,区域差异比较悬殊的背景下,其矛盾之多、困难之大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正视国情,超前研究也显得尤为紧迫。对此,笔者认为,要想尽早、更好地启用转移支付制度,必须认真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具体可考虑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实行“五化”管理。一、规范化。规范化就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数额必须客观、有序。必须充分考虑自然的、社会的、经济的因素的各地方的行政支出
简介: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于2015年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首次亮相但最终未获通过,其原因主要是理论论证不充分,实施条件不成熟,仓促引入可能导致水土不服。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宏大情境中,对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可建构性之探索应从改革语境和创新实践两个层面进一步深化,但最终决定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之命运的,是这一制度本身所展现的与时代氛围相契合的独特价值。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不仅体现出了通过合作治理建设合作型政府的善治趋向,也符合当下政府应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的时代要求,因而具有制度创设的巨大生命力。然而,要构建符合中国语境、适应中国实际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仍需超越税务机关传统官僚制的深层逻辑困扰,打破税务执法非法治化的模糊性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