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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当今国际经济逐步一体化的势态下,会计也正日益成为国际化的语言。我国为广泛参与国际间经济合作,在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方面都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在某些领域中仍不难发现存有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在这里试就目前存在的对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两个概念的几种观念谈些看法。一、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等同观持这种观念的人认为,会计主体即法律主体,法律主体亦即会计主体。应该说这种观念源自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特定的会计核算对象全是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对外以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一

  • 标签: 法律主体 计划经济模式 经济合作 行使权利 统一核算 计划经济体制
  • 简介: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稳定的协调器,然而我国的社会保障系统却处于初级建设阶段,尤其是农村的社会保障还比较落後。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保证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在法律上完善农村保障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一件大事。

  • 标签: 社会保障 立法 农村特色 标准适当
  • 简介:“十一五”规划在第九篇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中,明确提出要“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引导国内企业同跨国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发挥外资的技术溢出效应。在保护国内自主品牌基础上,引导和规范外商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以并购方式利用外资作为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应当是受到国家鼓励的。但以并购方式利用外资在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对于以并购方式利用外资的政策取向应从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三方面来分析。

  • 标签: 利用外资方式 并购方式 政策问题 “十一五”规划 法律 国内企业
  • 简介:《TRIPS协定》是WTO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具有权威性的国际公约。新《海关法》已于2000年11日正式实施。文章针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在工作实践中,与《TRIPS协定》和新《海关法》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方式、时限、证据、担保要求、刑事追究等若干不相适应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一些修订建议。

  • 标签: 《海关法》 TRIPS协定 刑事 追究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国际公约
  • 简介:在班轮运输下,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同是,单又是最主要的交货赁证,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运费项目中,都要注明“运费已付”(CFR,CIF条件),或者“运费到付(FreightCollect)”(FOB条件0,二者必居其一,除另有约定外,运费金额一般可以不列明,上述两种表示运费术语,其含义不仅标明运输合同中有关运费支付的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且,更重要的实质法律意义上差异极大。“运费已付”含义是运费付费议务主体是托运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运费到付”其付费主体却应为收货入-交易合同的买方或正本提单合法治持有人。

  • 标签: 海上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 班轮提单 运费到付 法律效力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 标签: 依法 收货人 提交 法律思考 《海关法》 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