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相对于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我国农村劳动力是绝对过剩的;相对于全社会所能提供的就业机会而言,农村劳动力供给远大于需求。尽管这种农村劳动力剩余的局面一时还难以改变,但我们必须把农村劳动力流动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必须把农村劳动力流动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必须把农村劳动力流动看成强化农业国民经济基础地位的一大突破口而倍加重视。历史性地考察改革开放19年的进程,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大体经历了三个不同时期。第一时期,1979年~198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现极大地激活了我国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农业生产连年丰收,使我国农村劳动力在强大的内部冲击和外部拉力的共同作用下,第一次大规
简介:我国《民法通则》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正式从立法上肯定了法律行为制度,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了专节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较为完善的概念体系。《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行为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被称作"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由合格的行为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适当的行为内容和合法的行为形式四个要件构成,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民事法律行为通过行为人而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其次.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平等独立主体自觉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由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大都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最后,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法学的发展上看,是从契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