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有位同事特别管不好自己的钥匙,不是弄丢了,就是忘了带,要不就是反锁进门里边.他的301办公室就他一人,老是撬门也不是个办法,配钥匙时便多配了一把,放在302办公室.这下无忧无虑了好些时日.有一天他又没带钥匙,恰好302的人都出去办事了,又吃了闭门羹,于是他在303也放了钥匙.外边存放的钥匙越多,他自己的钥匙也就管得越轻松,为保险起见,他干脆在304、305、306……都存放了钥匙,多多益善.最后就变成这样,有时候,他的办公室,所有的人都进得去,只有他进不去,所有的人手中都有钥匙,只有他的钥匙无处可寻.到这时,他那扇门锁住的,就只有他自己了.
简介:律师同志: 王某盖房子欠下村邻田某一些钱款。田常年在外打工,临走时王、田约定,王常年为田家从事种田、耕地等劳动,随叫随到,以劳务抵偿其欠下田家的债务,直至钱款还清为止。请问,这种以劳抵债的方式合法吗?读者:小河小河同志: 以劳抵债,是指根据债权人的需要,债务债权人双方自愿,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动清偿债务的情况。在城市、农村按法律规定雇工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就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对于以自己的劳动抵偿债务的行为是无可非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