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与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别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了规定,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债务重组业务,《准则》和《办法》规定得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本文通过具体示例,对几种特殊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一探讨。
简介:在日常经营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一些情况,例如由于经营问题某个分公司需要撤消,分公司里的存货在处理时该如何做账呢?又如公司以产品向另一公司作为投资、或换取原材料等等情况又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结合目前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要求,笔者对此提出一些看法。 第一种情况:分公司撤消时存货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当存货全部退回总公司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分公司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回给总公司,总公司在发票的有关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据; 2.分公司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