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注册会计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建设的重要保证,而制定和落实科学有效的防范与治理考试舞弊行为的措施是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实现既定目标的保证。晓古可以通今。只有了解过去,才能把握未来。本文从防范与治理考试舞弊的视角探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首先对1991年至2011年期间我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中有关防范与治理考试舞弊行为的规定及其实施效果进行了梳理与归纳,分析了不同时期的相关规定出台的背景;然后评价了不同时期的相关规定取得的主要成果和存在的主要缺陷;进而展望了我国未来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在防范与治理考试舞弊行为方面的发展趋势。
简介:清王朝建都北京后,首先确定行政区划,其特点是分为“一般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一般行政区通称“直省”,基本上是依照明朝的设置。特别将京师及陪都设顺天、奉天二京府;并将东北地区作为特别行政区管理,只设八旗驻防而不设行省;新疆、西藏、青海少数民族地区也有别于呼直省;一些直省内少数民族集居地区,也做为特别区管理。清初,全国一般行政区分为十八行省。光绪十年新疆建行省,十一年台湾建行省,二十三年东北地区建奉天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共为二十三省。按清制省下设府,与府同级的有直隶厅和直隶州;府属的行政单位是县,与县同级的有一般散州和一般散厅。因此,清代地方政府设置为省、府和州县三级。我国古代立法、行政、司法诸权合为一体,是权至上的官本位社会,各级政府的组成结构都是以“官为纲”清代社会也不例外。为叙述方便,本文从州、县政府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