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审计机关查处商业贿赂,必须首先明确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已成为一个法律问题,商业贿赂已成为一个法律术语。我国的1979年刑法、1997年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和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未直接使用“商业贿赂”这个术语。刑法等法律规定包含了商业贿赂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共规定了8种贿赂犯罪,按照犯罪主体不同,包括贿赂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的6种贿赂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规定在第8章贪污贿赂罪中,由检察机关管辖;贿赂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的2种贿赂犯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规定在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中,由公安机关管辖。
简介:对于收入要素,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在实现原则指导下,给予了详细的规定,但由于规定中的某些缺陷,造成在实务工作中对一些特殊收入的确认、计量难以掌握。本文就此做些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收入定义的不同基本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这种以营业收入定义收入,显然解释不清收入的内涵和外延。相对而言,具体会计准则的定义确定了收入的内涵,即本质是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外延是三类活动在日常经营中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及其他企业使用本企业资产的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或股利收入等。显而易见,实务中只有依据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