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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当前,对网络游戏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属于何种作品、以及原被告各自的网游成果应该遵循何种原则去进行相同相近似比对等等这些基本问题,依然存在很多误区和争议,而该等问题恰恰是“网络游戏与著作权保护”这一命题的出发点和关键环节,需要进一步加深研究和厘清。

  • 标签: 网络游戏 著作权客体 权利归属 著作权保护
  • 简介:TPP协议中版权条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TRIPS标准,其中对于作品复制权和保护期的规定更是如此。TPP协议使得网络环境中被搁置一段时间的“临时复制”又重回争议的“风口浪尖”。对于“临时复制”问题,美国和我国有不同的出发点,那么我国对待临时复制应当是“拒之门外”还是“引狼入室”?过度延长作品的保护期会剥夺创作者运用文化遗产进行再创作的能力。著作权人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应当通过保障公众有适当的机会接近和利用作品实现。网络环境中作品传播成本的降低和增殖速度的加快使得应适当“限制”作者的专有权,形成利益平衡的格局。

  • 标签: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 临时复制 保护期 利益平衡
  • 简介:一、充分认识网络版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版权作品在网络平台上得到了更加快速、广泛的传播,并促进了新兴数字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但是,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日渐猖獗的网络侵权盗版不仅损害了作者以及网络平台的直接利益,还使得侵权盗版行为蔓延扩大,给整个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 标签: 网络版权保护 行政管理机关 版权保护工作 移动通讯技术 数字创意产业 网络平台
  • 简介:近年来,我国影视动漫产业取得了迅猛发展。但与美国、日本等成熟影视动漫产业相比,我国影视动漫产业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于影片票房收入及网络分销收入,动漫衍生品的收入比例明显偏低。造成上述局面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动漫衍生品市场的开发尚未引起广泛重视;二是盗版衍生品泛滥,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明显不足。

  • 标签: 动漫形象 著作权保护 影视 美术作品 衍生品市场 维权
  • 简介: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边界一直是一个很难判定的问题。最近在美国引起轰动的甲骨文诉谷歌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回答。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计算机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是否受版权保护。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API不构成作品,二审认定API构成作品,再审法院判决API虽然构成作品,但谷歌公司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这一判决顺应了开源软件运动的趋势,无疑将会对整个计算机软件行业影响深远。

  • 标签: 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 版权 甲骨文 谷歌
  • 简介:经过行政机关公示的专利说明书并非典型意义上的官方文件,但是其语言表达受到严格限制;专利法对其创设了特殊的撰写规则,与侵权判断解释规则一起构成完整体系,目的是为了确定文义的精准唯一;其形成过程追求的是语言明确特定而非表达自由独特,更要避免任何导致多重解读可能性的文字描述;专利说明书与其技术思想构成唯一对应关系。专利公开的本质在于促进技术传播,在专利法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是否允许专利持有人在取得技术垄断权后仍可控制其技术思想的传播,需要慎重考虑。

  • 标签: 专利说明书 著作权 有限表达 技术利用与传播
  • 简介:著作权利的本质是私权利,但著作权利在许可使用和公共传播过程中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著作权行政执法的介入前提是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涉及著作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来看,著作权利在使用和传播过程中主要体现为与公众利害关系相关的公共传播、公共秩序、公平竞争、公共安全、公共道德等特点。损害公共利益的认定既要考虑著作权利传播特点的客观因素,也要考虑侵犯著作权利的主观因素;既要考虑侵权行为的结果定性,也要考虑侵权过程的定量分析。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应主要从屡次侵权、恶意侵权、内容违规侵权、经营性侵权等方面予以考虑。

  • 标签: 公共利益 屡次侵权 恶意侵权 内容违规侵权 经营性侵权
  • 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媒体被赋予新的内涵,在意识形态属性之外,产业属性比重凸显。媒体产业逐渐成为版权产业的重要一环,为推动媒体的合理、有序、良性发展,版权保护与管理工作迫在眉睫。基于现实条件的约束,县级广电媒体位于我国四级广电媒体网络的最基层,版权工作起点低、意识弱、管理不到位,对后续发展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 标签: 广电媒体 管理工作 版权工作 广播电视台 张家港市 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