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虽然我国2005年《公司法》对董事的勤勉义务作出了规定,即要求董事对公司承担勤勉义务①,却没有进一步明确勤勉义务的裁判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具体裁判的困难②,这大大制约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提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为了制约董事的权力,保护股东和公司利益,法律发展出三种机制:一是股东和股东大会对董事权力的制约;二是监事会对董事权力的制约;三是义务性规范对董事权力的制约。③
简介:当前,随着移动通信行业各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由此产生的著作权纠纷呈现多样化、疑难化、复杂化特点,。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北京西城法院作为以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通信企业集团公司为被告的第~审法院,自2007年4月成立以来受理了大量类似案件,下文笔者将以2007年4月至2011年11月北京西城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数据为基点进行研究,具体分析如下:
简介:<正>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启迪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国华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豫信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科美投资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做出一审、二审判决,均支持按照股东可认定为实际出资的比例确认各方股权。没有实际出资但按照各方协议约定应享有55%股权的启迪公司向最高人民
论公司董事勤勉义务裁判标准之完善
我国通信行业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研究
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制的边界——评[2011]民提字第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