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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就两岸“告诉乃论罪”的诉讼程序相比,大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关规定事实上扩展了“告诉才处理”案件范围,可与台湾地区“告诉乃论罪”之范围媲美;台湾地区“告诉乃论罪”被害人或其他法定关系人可走“告诉——公诉”(为主)和自诉(为辅)两种程序,大陆“告诉才处理”案件只能走“告诉——自诉”程序;由此决定两者“告诉乃论罪”的“告诉”合法要件及“告诉”的撤回、“告诉”的可分性原则等方面各自具有自身的特点。两岸同根同源,台湾地区“告诉乃论罪”的诉讼程序对大陆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 标签: 大陆 台湾地区 “告诉乃论罪”(告诉才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