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共罚的事后行为并非当然的“不罚”,而是与前行为一道进行了“共罚”。共罚的事后行为是包括的一罪。在刑法对前行为不能评价之时,如果事后行为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则对事后行为可以进行评价。共罚的事后行为只能存在于状态犯中,即成犯和继续犯无其存在的空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前行为之后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实施事后行为,可能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行为人仅参与事后行为,主行为人的事后行为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但行为人仍可就事后行为之罪,成立共同正犯、帮助犯或教唆犯。本犯教唆他人实施事后行为的,也可能成立共罚的事后行为。
简介:本文以浙江腐败“名托”赵某被判刑作为引子,研究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界限问题。通过论证,笔者认为介绍贿赂行为是一种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将两者进行区分。
论共罚的事后行为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界限之分析——由浙江腐败“名托”被判刑所引发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