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劳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职业病防治的目标和任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简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城乡规划和工业民用建筑的建设项目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增加。为了充分利用对人群健康有益的自然环境、防止和消除建设项目带来的环境污染及危害人群健康的一切因素,创造一个良好的劳动(工作)、生活和休息的环境,国家已制定了各类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在设计与工程实施前实行预防性卫生监督,进行相应的卫生学评价和审查。然而,在不少地方,甚至是一些法制比较健全的发达地区,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也只能成为空谈。由此而引发的各类问题已受到广泛的关注。如不及时纠正,将给经济发展、自然环境及人民健康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简介:一、前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已登记的化学物质约400万种,销售、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约有5-6万种,经常使用的约4000多种,而且每年以2万种的速度增加。它们主要包括:化学药物、化学试剂、食品添加剂、农药、装饰材料、建筑材料、化妆品及军工产品等.化学品与人们的饮食、工作、生活及周围环境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化学物质给人类带来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老幼皆知,举不胜举。同时,化学物对人类健康和生物环境的影响及其危害,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随着工业迅速发展,近二十多年来,国际上有关组织或地区间组织对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已签署了协议或达成了共识,对其法律、技术等方面也逐步得以完善和统一。我国为了改革开放,服务经济建设的需要,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在技术规范、卫生标准等方面作出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简介:随着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依法妥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事故也显得十分重要.然而,当前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以下简称'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有关条文规定过于原则,使一些异常反应和事故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预防接种单位与被接种者或其利益关系人,及社会有关方面对此均有意见。然而,目前国内卫生界、法律界对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的法律研究较少,明显落后于当前形势需要。为此,本文通过参加《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审议通过)的调研起草工作,有机会对当前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在此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建立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的保障机制等提出初步建议,以供有关决策机关和同仁们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