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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已经被国内外实践表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鉴于我国医疗纠纷缺少及时、便捷、公正的解决途径,医患矛盾深化已经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建议修改现行仲裁法,并根据国情,在现有仲裁机构内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庭。该设想具有可行性,既克服了另设单独医事纠纷仲裁机构所需机构、场所、人员、资金等困难,又避免了新设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的公信力不足问题。而且现有仲裁机构的运作比较规范成熟,方方面面的关系均已理顺,在仲裁员的聘选、仲裁庭的组成、纠纷的解决等都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 标签: 医疗纠纷 仲裁机构 仲裁庭
  • 简介:医疗纠纷是医疗恬动的产物,只要有医疗活动,医疗纠纷就必然存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减少医疗纠纷和处理好纠纷,如何化解纠纷双方的矛盾,以保护患者的台法权益和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近几年,医疗纠纷在病员方表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例如,病员方已不单纯靠医疗方解决纠纷,而是希望借助宣传媒介的帮助,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 标签: 医疗纠纷 病员 医疗活动 护患 正常 患者
  • 简介: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在研究、探索通过仲裁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都要依据我国法律思考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不仅决定了仲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关系到仲裁裁决会被国内法院撤销或者不被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最终导致仲裁无效。笔者认为,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具有可仲裁性,除此之外的医疗纠纷则不具有。

  • 标签: 医疗纠纷 可仲裁性 法律思考
  • 简介:深圳市采用仲裁方式处理医患纠纷已四年。运行实践证明:实施一裁终局模式处理医患纠纷确能兼顾中立性、权威性与高效率。尽管深圳医事仲裁模式推出后曾备受学者们的推崇,但该模式在我国其他城市能否复制,甚至在完善后能否向全国推行,无论是医务界还是仲裁界仍有不少争议。根据深圳等相关仲裁机构开展医事仲裁的实践可以得出:启动并长期开展类似深圳这种一裁终局模式的医患纠纷仲裁处理方式必须先从制度层面明确医事仲裁的合法性,同时需解决好医事仲裁运转费用来源的问题。

  • 标签: 医事仲裁 合法性 仲裁费用
  • 简介: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该县工商行政机关(工商行政机关是省以下垂管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随后,县工商行政机关向县法院申请执行本机关作出的但巳被县政府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审查认为: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被县政府依法撤销,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县工商行政机关依据上述法律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巳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而相对人不向有权复议的机关提起行政救济,而向某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其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对处罚不具有约束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向有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规定所确定的义务。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的违法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标签: 行政复议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 已撤销行为 执行工作 行政复议法
  • 简介:八十年代,夏某来原某县某镇蹲门村理发,后在现蹲门居委会南北街鲁龙喜家东侧搭建三间房屋。田某和夏某结婚后随丈夫来蹲门村生活。1993年夏某病故。2005年4月21日,某镇人民政府认为田某于1985年9月未经批准,未办相关手续,擅自在该镇蹲门居委会街道搭建的三间临时用房,严重影响了中心村建设规划,根据《某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谅政行处(200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田某在一周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处罚款200元。2005年4月29日,田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琼政行处(200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标签: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判决撤销 违法行为 责任人 人民政府 八十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