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素,通“愫”,本色、真情也。曹植诗云“愿诚素之先达兮”。豪,具有高超才智与品德的人。《冠子·博选》记:“德千人者谓之豪。”素豪,即本色英雄,意在不事张扬,真诚打造伟业。
简介:刑事审判超审限问题一直是司法顽疾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清理超审限、超期羁押的活动未能触及超审限产生的基础,难以从根本上杜绝超审限。刑事审判超审限的根本原因在于审限制度设计的基础情况已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导致现有的审限制度不可能适应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应尽快根据审限制度设计基础的变化情况,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现有的审限制度。
简介: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的变迁为法理学提供了新的课题。豪埃克教授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为理论为指导,提出一种沟通视角的法理学。他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基于沟通:立法者与国民间的沟通,法庭与诉讼当事人间的沟通,立法者与法官间的沟通等。这种沟通现在被认为是法律合法化的来源:法律人之间的理性对话是“正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最终保证。
简介:<正>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是当今各国民事诉讼方式的基本分类,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职权主义.我国民事诉讼属何种方式,理论界鲜有探讨,更无定论.依笔者之见,我国民事诉讼属超职权主义诉讼方式,并由此产生了不少弊端.本文拟就此作些分析,并企望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一、超职权主义的几种表现
简介:“超裁”,一般指仲裁庭超越自身权限作出仲裁裁决,常常在国际商事仲裁纠纷以及相关司法案例中被提及。对此,国际公约、国际示范法以及绝大部分国家法律往往规定,超越自身权限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将不予执行或被撤销。对《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及有关司法实践进行经验总结,得出“超裁”的三种表现形式:超越仲裁协议、超越仲裁请求、超越可仲裁性。判断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否“超裁”,要审查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内容,要审查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要审查可仲裁性。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刑事审判超审限问题再思考
“沟通理性”与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哲学——凡·豪埃克《作为沟通的法律》述要
试析民事诉讼中超职权主义现象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超裁”的司法认定——对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的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