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
22 个结果
  • 简介:法律的发展相对于社会发展往往是滞后的,但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的,这也是法律得以不断修正的源头。“网络中虚拟财产”这一名词在5年前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不存在的,但是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与我们的生活已建立起越来越紧密的联系,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也就逐渐为人们所熟悉,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法律关系、现状以及对于该项财产保护的对策等问题提出了自已的看法。

  • 标签: 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的保护 虚拟财产法律关系
  • 简介:没有什么事物会象财产那样调动着、撞击着人们的想象力,对人们行为产生如此大的影响。财产权制度从来都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核心。而法律制度是在变革与重构中创新、发展的。网络时代,财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创新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主旋律。“虚拟财产”就是传统财产法律制度面对因网络产生的利益关系所必须作出的回应。

  • 标签: 虚拟财产 法律意义 财产法律制度 财产权制度 变革与创新 网络时代
  • 简介: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类型与财物具有形式上的显著差异,因此,无论从现实的还是规范的角度分析,都不宜将虚拟财产作为传统财产犯罪的对象。另外,与虚拟财产具有相似特征的知识财产从财产犯罪中的分离也为上述结论提供了依据。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侵犯虚拟财产的违法行为并不适用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相关的计算机犯罪也不能体现其牟利的违法性质。所以,仍需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在相关条款中规定牟利型的计算机犯罪并加重刑罚。

  • 标签: 虚拟财产 财产犯罪 财物 刑法保护
  • 简介: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目前主要有行定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债权说、新型权利说六种观点。从理论上评析。这六种学说均有不足,虚拟财产符合财产的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等基本属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虚拟财产权既是一种固化了的权利凭证,有权请求运营商提供相应的服务,又不需要对运营商进行任何通知或为其他意思表示向任意处分,因此,它具有债权属性与物权特性。

  • 标签: 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权 债权属性 网络运营商
  • 简介:虚拟财产是网络衍生物,随着网络在社会生活中的普及,虚拟财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法律上如何看待虚拟财产的属性,在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而这个问题关系到对侵犯虚拟财产案件的定罪量刑,所以极为重要。本文从民刑的双重视角,对虚拟财产的财物属性和权利属性进行了探讨;通过司法实践中的三个案例,概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从非财物到财物再到数据的演变过程。本文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财物是一个包括了有体物、无体物和财产性利益的最为广义的概念,因此完全能够涵盖虚拟财产;对于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财产应当按照财物予以刑事保护。

  • 标签: 虚拟财产 财物 有体物 无体物 财产性利益
  •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首次确立了数据和虚拟财产的客体地位,但网络虚拟人格的固有部分保护容易被忽略。在个人网店的名誉被侵害的情况下,通常只能主张经营者个人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至于游戏人物的虚拟人格的名誉以及操作游戏的自然人的名誉,在特定的能够识别并将二者联系起来的群体中,可看作是重合的;在其他情况下,二者被视为不同客体,也就是说,对于上述名誉的侵害,视为一个侵权行为侵害了不同的客体。网络虚拟人格的保护方式有二种:一是把虚拟人格归为虚拟财产,从而使虚拟人格被自然人人格吸收,这也是目前《民法总则》体现的保护方法;二是承认虚拟人格的准人格性,让虚拟人格和自然人人格一定程度分离,在虚拟人格商业化过程中弱化其人格属性。

  • 标签: 网络虚拟人格 名誉权 虚拟财产 准人格
  • 简介:我国已建立了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法院政务网站中的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但是,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法院政务网站中的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之检索功能不完善。仅靠网上公开裁判文书还不能为公众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能为上级法院、上级检察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应有的便利。应将起诉状、上诉状、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抗诉书等案卷材料依法上网。建立供四级法院、四级检察院资源共享的归档案卷材料电子资源数据库。统筹规划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归档案卷材料电子资源数据库以及政务网站中的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建设。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归档案卷材料电子资源数据库、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的检索功能。

  • 标签: 裁判文书 公开平台 电子资源 数据库 司法公开 审判权
  • 简介:90年代初期,计算机网络技术得到了突破性的发展,基于Intemet的电子商务技术和商务运营模式应运而生。这种新的商务模式利用Intemet网络环境进行快速而有效的业务活动,已经从单纯的信息发布发展到借助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完成企业的全部业务流程。电子商务是传统商务活动的电子化、信息化与全球企业经营模式变革的产物。

  • 标签: 中国 电子商务平台 发展现状 网络技术 信息技术 商务运营模式
  • 简介:尽管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已被《民法总则》列为民事权利,但其权利性质仍不清晰。学界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见解,很大程度上是选择何种路径对其加以解释、描述和表达的分歧。对此,讨论的重点不应停留在“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物”这一纯粹的概念性问题上,而应转向具体的规则适用层面,并将后者的结论作为前者的讨论前提。从规则适用的角度考察:在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上,债权说与物权说的解释力不相伯仲;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上,债权说也仅比物权说略逊一筹;而在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变动上,尤其在无权处分及多重让与的场合,物权说的解释力则明显强于债权说。因此,从规则适用的逻辑融贯与简练上考虑,应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特殊的物权加以解释。

  • 标签: 网络虚拟财产 债权说 物权说 解释选择 民法学方法论
  • 简介:2014年3月14日,广东警官学院副院长夏蔚、科研处处长陈普宪率队到中山市公安局商洽联合举办“平安中山建设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相关事宜,中山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谭培安会见了调研组一行,市局党委副书记、政治处主任李君和指挥中心政委冯冠筹等领导参加座谈。

  • 标签: 中山市 协同创新 平安 理论与实践 党委副书记 警官学院
  • 简介: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是近几年产生的新型民间金融形式,它的法律性质是准金融机构。网络平台的产生有法律制度的原因,也有我国信贷市场的供需结构长期失衡与投资渠道欠缺的原因。网络平台的产生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一个资金融通便捷的场所,不但满足了资金需求者的需要,也同时为借出者提供了一种类似于债券的理财方式。但是由于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缺失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因此本文就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提出了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建构。

  • 标签: 民间借贷网络平台 风险防范 准金融机构 理财产品法律制度
  • 简介:为了规避现有的反洗钱措施,犯罪分子将洗钱活动从现实世界转向了虚拟空间,利用电子货币轻而易举地将犯罪所得转移到世界的任一角落,利用网络银行或者利用网上赌场进行更为隐秘的洗钱犯罪。针对这种高科技的洗钱犯罪活动,我们必须改革现有的防范和惩治措施,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高科技洗钱犯罪活动。

  • 标签: 洗钱罪 犯罪分子 反洗钱措施 电子货币 网络银行 网上赌场行为
  • 简介:P2P网络借贷是从英美传入我国的一种新型借贷形态,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由于尚无准入门槛、行业标准及监管机构,国内P2P网络借贷近年接连爆发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金融秩序,亟待政策法规出台以整顿行业乱象。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性质是“居间”,同时,由于其业务具有金融属性,应将其纳入金融机构范畴。鉴于我国既有金融机构类型均不符合P2P网贷平台的特征,建议增加“金融服务机构”一类以定位P2P网络借贷平台,并规定准入、风险、监管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 标签: P2P网络借贷 法律性质 金融服务机构 居间
  • 简介:"私家车+车主"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介入交易的深度和跨度远超出居间的职能范畴,不构成媒介斡旋行为,且有悖《合同法》关于报酬请求权的规定,不属于传统居间人。从规范特征和归责实效角度看,平台宜归为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于此基础上,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间不具备从属性,且与《劳动法》具体适用相抵牾,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其关系特征符合承揽中的结果导向、成果特定、承揽人身属性等条件。由此网约车平台、乘客和司机三者间形成双重承揽,平台作为主承揽人应承担司机过错损害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并可向次承揽人司机行使追索权。

  • 标签: 网约车 承揽关系 居间 劳动关系
  • 简介:P2P网贷平台犯罪不等于P2P非法集资犯罪,前者外延大于后者。根据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认为P2P网贷平台可定性为类金融机构,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非法经营三种罪。以罪名划分为主线,分别论述此三种罪名的具体罪状可能涵盖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并相应提出司法治理的建议。司法机关应当运用自身职能,参与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效治理。建议以“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来规制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但不应根据人数、而应根据融资金额来设定入罪标准。对于尚未构成非法集资或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互联网金融违法活动,则以“非法经营罪”来进行规制,但入罪的标准应适度提高。在具体处断P2P网贷平台融资行为的法律效力时,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作出合理的刑、民处分。在强化司法治理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并构建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信息基础。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司法治理 非法集资 资产证券化 非法经营
  • 简介:今天在召开第十八届三中全会,要解决的是“中国梦”的如何实现问题,我想我们今天座谈的“法治文化和中国梦”这个主题就很适时宜,非常好。

  • 标签: 法治文化 中国梦 三中全会
  • 简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首次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规则,为网络购物侵权案件中各方责任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法条本身规定过于原则化,存在一定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理解上的分歧和适用上的不统一。为此,需确立"粗细适宜"的立法理念,注重消费者、销售者或服务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之间利益衡平,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等途径,进一步明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消除法律规则内部与外部的分歧和矛盾。最终,通过立法、实践和理论的互动构建相对完整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制度。

  • 标签: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侵权责任 利益平衡 侵权行为名单
  • 简介:2014年3月28日,广东警官学院副院长夏蔚、科研处处长陈普宪等向广东警官学院法医昆虫学研究所、应急指挥与谈判研究所、警务心理研究所、物证科学研究所、信息侦查研究所、公安应用语言研究所等六所新研究机构负责人授牌,一批新研究机构正式成立。在授牌仪式上,夏蔚副院长对研究机构提出三点希望:

  • 标签: 研究机构 警官学院 科研平台 广东 心理研究所 优势
  • 简介:近年来以平台为核心的电子商务市场出现的法律问题,越发地受到人们的指责和关注,究其原因在于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激活了世界的创新和经济的发展,而且使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出于监管的边缘,给社会总体福利抹上了灰色的阴影。虽然电子商务有效地是零售竞争的问题,正在运营中的动态明显地不同于比较传统的零售市场。其显著特点包括主要的平台跨不同行业进行交易行为的出现、更大的透明性、收集和使用数据的剧增的重要性、算法竞争机制的使用。电子商务的增长有潜力增加零售市场的竞争、极大提高消费者的选择和促进产品经销的创新。然而,某种动态竞争也促进了企业经营者的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和单边行为。广泛地考虑电子商务市场内潜在竞争法的关注,其焦点特别集中在纵向限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上。根据国内外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提出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规制措施,可以超出竞争法的视域,采取特殊行业、消费者保护、数据隐私为标准的规制方法。

  • 标签: 电子商务 平台 新型的限制竞争行为 总体福利损害 监管
  • 简介:受条件限制、主体分散、信息封闭等因素影响,我国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存在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库存积压大、实施监督难等问题。实践中对涉案财物的移送及管理有“直接移送、各自管理”“书面移送、公安代管”和“书面移送、行政管理”三种模式,但在法理上均存在弊端。借鉴域外证据保管链和犯罪收益追缴制度的经验,上海市J区以共管为基础,以平台为支撑,以数据为媒介,以监督为保障,建设公检法涉案财物统一管理信息平台和保管中心,探索“书面移送、三方共管”的涉案财物管理模式。推行公检法涉案财物共管模式,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观点转变,完善联席会商、社会保管等协调保障机制,加强新旧办案管理系统、信息平台与保管中心、财物管理和信息公示等信息化建设衔接机制,完善日常检查、定期通报、问责追责等监督机制。

  • 标签: 涉案财物 三方共管 证据保管 财物追缴 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