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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个结果
  • 简介:社会事实如何产生规范性是法律实证主义社会命题框架下的重要设问.对它的回答需要克服“休谟法则”的挑战。为此,研究者分别用习惯理论、规则的实践理论、协同惯习、分担的合作行为等多种递进方案,对从事实到规范性的生成过程予以论证。这些论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奥斯丁的习惯理论,另一类是哈特之后的各种解决方案。研究表明:后一类论证起点近似于塞尔所说的“制度事实”,相关得失也可以与塞尔对“休谟法则”的证明互相参照。哈特之后的这些方案既完成了对奥斯丁单薄习惯理论的超越,也有可能抑制习惯理论在法律实证主义中的发展。

  • 标签: 社会命题 休谟法则 习惯
  • 简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构建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司法需要落实国家法秩序,实现国家法律的各种安排与预测。另一方面,司法需要回应社会,实现司法的社会治理。而要透过司法的社会治理离不开卡多佐司法实用主义哲学。并且要对中国当下的司法能量发挥、社会转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等因素予以考量。在此基础上才能构建具有多样司法特质、与政治良性互动、塑造时代价值、自身良性发展的中国司法理想图景。

  • 标签: 卡多佐 司法实用主义 司法 社会治理
  • 简介:政府需要制定应对大规模恐怖袭击的损失补偿机制。由于商业保险市场无力承担大规模恐怖袭击风险,因此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可通过公共财政对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恐怖袭击风险进行支持,并建立起商业保险公司、恐怖风险再保险公司和公共财政多层次的共同分担赔付责任的保险体制。

  • 标签: 恐怖主义 保险 恐怖风险保险
  • 简介:司法对于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转型中国遭遇的许多案件使得法院难以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进而导致更多的社会危机,这是追求确定性的法律在社会变动时期所遭遇的难题。社会变迁所带来的高风险无法用已有的法律来化解,形式理性法及其推崇者所追求的那种确定性无法实现。在类似"许云鹤案"这样的情形中,公平责任在分担这种风险时极有可能瓦解这个社会,带来社会团结的悖论。保持司法适度的克制,同时加大法律共同体与社会大众之间的协商,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可能选择,也是司法在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中所要采取的基本态度。

  • 标签: 转型社会 风险 公平责任 社会团结 许云鹤案
  • 简介:“以审判为中心”已经成为司法改革中的热词,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要比当前司法机关诠释“以审判为中心”内涵更为丰富。本文试图解释审判中心论与诉讼阶段论的对应关系,揭示“以审判为中心”内涵限缩为以庭审为中心、增强庭审实质化背后的原因,以及侦查重心形成的深层结构原因,就以庭审为重心涉及的庭审实质化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指出要使审判变成真的审判,需要起诉状一本主义等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不进行这些改革,以审判为中心难以持久和固化。

  • 标签: 审判中心主义 诉讼阶段论 侦查重心主义 起诉状一本主义
  • 简介:通过对河南省巩义市社会法庭的调研,可看到公平正义的法治在我国乡土社会遭遇了不同方面的阻碍,导致了法治困境。我国乡土社会法治困境的真正原因在于文化的冲突,在于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的法治文化和我国乡土社会的传统文化之间的巨大鸿沟。要走出这法治困境,我国的法律规范就应根植于我国的传统文化,把优秀的传统文化和良好的民俗习惯吸纳到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同时加强法治在乡土社会民众中的威信,久而久之就可以在我国传统文化和民俗习惯的支撑下进一步形成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代表公平正义的法律规范才能顺利地推行,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文化才能真正实现。

  • 标签: 乡土 法治 法治文化 法治困境
  • 简介:针对我国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各种解释观点皆不圆满,其根源在于从公示要件主义下所有权唯一变动的法律理念解读登记对抗主义下生效要件与登记的效力关系。基于"登记对抗主义=生效要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优先效力)"立法构造,不宜将未登记产生的"不得对抗"的效力解释为买受人之间对所有权变动的"否定权",亦不宜认定交付只能发生一次完全的所有权变动,否则登记只能对受领交付的第一买受人具有意义。当特殊动产的买卖存在多重所有权变动的可能时,登记才有继而发生对抗优先效力的余地。

  • 标签: 登记对抗主义 所有权变动 特殊动产
  • 简介:禁止职业歧视的价值基础决定职业歧视概念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建构。围绕这一问题先后出现了抵消先天优势的平衡自然抽签理论,确保合理关联的维护市场理性理论以及禁止侮辱贬损的尊重人格尊严理论等作为禁止职业歧视价值基石的主张。但对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情况的考察表明,推进社会融入是真正支撑禁止职业歧视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这体现在法律保护的对象是社会融入程度不足的被排斥群体,法律措施演进的动力源于解构妨碍社会融入障碍的需要,司法救济模式调整的目的是提升被排斥群体社会融入水平等各个方面。

  • 标签: 职业歧视 价值基础 自然抽签 市场理性 人格尊严 社会融入
  • 简介:以湖北南山市禁止机动三轮车的交警执法为例,在深度调研的基础上,尝试对一类执法不严现象做出解释。为避免激烈冲突及其带来的社会压力和行政压力。交警往往进行弹性执法:根据情势选择严格执法、折扣执法或一线弃权。执法弹性格局的塑造,缘于执法权在时空上的非均质分布、民众偏好差异因素的介入,以及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的协商。客观存在的社会群体利益矛盾、尚难容纳多元利益诉求的法律系统、执法对象激发的社会话语压力、青睐变通权宜的法律文化,都在具体场景中推动弹性执法。弹性执法有着消极的法治后果,且面临诸多风险。相关探讨或印证了转型期中国社会和法治实践的复杂性,并对创新社会治理、推进依法治国有所启示。

  • 标签: 执法不严 社会压力 弹性执法 依法治国
  • 简介:民法法典化是一面旗帜,有利于激发壮志、整合资源,应立即提、天天提。并应在下定编纂民法典的决心之后充分认识到:法典编纂只是民法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就算当即推出法典,民法发展仍任重道远;而"箭搭弦上"的前法典阶段,也是民法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应认清民法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支持法律发现;以知识、理念、方法的创新,促进民族国家的统一、综合国力的继续提升;并力争上游,追随新丝路精神,沿"一带一路",以当代共同法的姿态扮演制度先锋。为此应以民法发展为持久战,推迟法律实证主义潮流的到来,继续保持开放心态和革新精神,极力提升民法的渗透力、整合力、说明力及纯度,营构民法"三重"体系,提振学说、判例的整体素养及其对现行法运行的影响力,导引法学实证主义的"民法河流"。直至法典随活法之河流,如浪花般自然地泛起。

  • 标签: 民法典 法学实证主义 良法标准 民法“三重”体系
  • 简介:礼治是先秦"天人关系"中人的因素彰显后形成的一种以礼治国的方式。先秦诸礼中,丧礼最具活力,它在形成中孕育了尊亲、爱人的人伦精神和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思想,沟通了生养死葬之礼,具有凝聚及和睦家庭、宗族的自治功能。随着宗谱被确立为国家纲纪,服制辅助君统和分封制,确保了君统承嗣有序及边疆稳定,还推动着大宗法社会向"士农一体"化的小宗法社会过渡。先秦服制不仅为后世治亲以安邦构筑了总思路,也是涵养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 标签: 先秦 礼治 丧礼精神 社会功能
  • 简介: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如何构建良好的社会治理日益成为国家现代化和民族复兴的重要课题。社会的本质是"生活世界",而国家"中央辐射式治理"具有先天的缺陷,两者的共同作用决定了现代社会治理必然是民间法与国家法多元规范的治理。在社会治理中,民间法基于其以交往为基础、以互相理解为目的社会自我生成特性而有着独特的作用,一方面是整合社会秩序,一方面是整合社会伦理。从民间法与国家机关、民间组织、社会参与者三个主体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分析,民间法可以通过与立法与司法互动规范化、以民间组织为载体实现规则再生成和激发社会参与者主体自觉与治理能力三个途径介入社会治理。

  • 标签: 民间法 社会治理 多元规范
  • 简介:复仇,尤其是血亲复仇,[1]在上古氏族社会即已有之,世界范围内不同地区、不同种族的原始人群亦是如此。人类学家对此有所记录与描述,摩尔根说:“为血亲报仇这种古老的习俗在人类各部落中流行得非常广,其渊源即出自氏族制度。氏族的一个成员被杀害,就要由氏族去为他报仇。……另一方面,自从有人类社会,就有谋杀这种罪行;自从有谋杀这种罪行,就有亲属报仇来对这种罪行进行惩罚。在易洛魁人以及其他一般的印第安部落当中,为一个被杀害的亲属报仇是一项公认的义务。”

  • 标签: 血亲复仇 氏族社会 冲突与融合 考察视角 印第安部落 案件
  • 简介: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人们越来越将司法系统作为国家治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倾向于法院能够积极地扮演推动社会转型的角色。司法建议制度在核心功能、制度前设、生效机制、实施动力上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制度设计者认识上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建议制度的实施效果不佳。让司法建议制度更有生命力,需要将制度基础建立在自治型司法理念上,强化司法建议权的公共政策形成权属性,由审判委员会承担起制作司法建议的主要职责,淡化考核机制对司法建议的激励作用。

  • 标签: 司法建议 管理创新 自治型司法 绩效考核 柔性司法
  • 简介:物权法建立了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尤其是以所有权为核心概念的逻辑体系,但事实上,所有权并非天衣无缝的逻辑起点,亦非坚不可摧的话语基石,而是人类理性下的拟制产物或制度事实,是特定历史时期所有制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它以法律的话语来承认或确立现实的经济关系,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因此,我们必须从社会的经济关系上,才能真正理解所有权及其社会功能。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宪法经济原则下,应当肯定和确立"公的所有权",它区别于私的所有权。因此,应当遵循目的原则与功能原则重新设计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尊重中国现实的经济关系与生产关系,确立公的所有权制度,以期正确引导经济体制改革,而不能一味追求法人话语下的单一"私有化"。

  • 标签: 财产所有权 公共财产 公的所有权 法律拟制 社会功能
  • 简介:"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框架是一种用以表明和展示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与法律地位的理论模式。但是,在对以往研究成果的回顾与梳理中我们发现,那种基于传统利益分析方法而确立的"三元框架"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中间层理论,其实只是一种理想主义。对"三元框架"进行重新解读,首先需要研究该框架对主体所作的理论假设与现实中的主体是否相符;经济法实践中的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其假设之间所存在的反差,可能是导致现有社会中间层理论缺乏应有实效的根本原因。新型社会中间层理论的经济法构建应当明确社会中间层所处领域是一种"场所"、社会中间层之目的在于为实现"政府与市场互动的耦合"提供方法和路径、以及在干预主体和干预受体之中为社会中间层寻求定位并据此确立其权力(利)运行边界等三个基本命题。

  • 标签: 社会中间层 法律维度 经济法主体 三元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