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承袭过去政府与学生间的关系,以高校权力本位和学生义务本位为特征。伴随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发展,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都对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做出了新的回应。在这种趋势下,2017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通过增设条款和修改条款的方式,在立法理念、高校权力规制和对学生权利保护三个方面对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进行了新定义。在实践与理论、立法与司法共同作用下的校生法律关系变革过程中,我们要对高校的校规保留问题引起重视,并要尽快突破学生权利司法保障中的阻碍。
简介:“同步实践教学”模式、理念的提出和坚持,推动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在法治人才培养中同步进行,推动实践教学全程化、实体化、常态化贯穿于法治人才培养的始终;推动社会优势资源与高校资源的整合,探索全方位、无缝式衔接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实现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职业教学与伦理教学、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法学院校与实务单位四维立体同步的嵌入式、交互式、贯通式实践教学体系。同步实践教学模式、理念的提出和坚持,同时解决了当前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三个核心问题:一是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建立和运行;二是法学教育中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重新定位;三是从一个侧面回答法治人才培养中“教什么”和“怎么教”的问题。
简介:《合同法》第174条并未明确对其他有偿合同所参照的买卖合同有关规定的范围,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能直接参照买卖合同相关规定都存在争议。通过对第67号指导案例以及同类股权转让案件的分析,可以总结出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首先,作为特殊标的物,股权的移转和交付方式决定了其转让合同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分期付款解除权;其次,在适用其他法定解除权时,应当从商事交易的特殊性角度出发,从严把握解除权的适用条件。由于商法与民法体系之间的价值取向各有侧重,商法更偏重效率价值以及外观主义而民法更偏重追求当事人间的公平正义,导致了同一行为的内外部价值评价出现矛盾,因此,从行为本身的属性来判断异类规则的适用性和适用程度是更为合理的解决方式。
简介: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导致其在资源配置中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需要国家以经济法的形式干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配置。考虑到政府干预界限应该与法治能力相一致,大气污染控制制度设计应界定政府经济人界限,合理进行收费权、处罚权等部门配置,避免部门争权夺利而影响监管效率;界定经济法干预成本界限,定量化对比政府干预行为的成本与收益,选择理性干预;加大大气控制制度处罚力度,处罚数额高于其治污成本的2倍以上,保障制度的有效性;实现大气污染总量控制,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有效控制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简介:世界各国刑法的反恐立法,具有浓烈的叙事性色彩,显性或隐性地贯彻"敌人刑法观",为迎合被害人和公众而进行象征性回应。基于严密防御恐怖犯罪的保守策略,刑法反恐立法重塑了有罪本质和潜藏于刑法体系下的打击目标,重构了安全保护之实现方式,改变了刑法立法正当性的根据。高压打击和严密防御策略对控制恐怖犯罪具有积极意义,但其以"安全"为帅,不顾刑法基本原则的一致性,进行非理性扩张,不断挤压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导致其越界。在法治语境下,以刑法这种法律手段反恐必须守界:在合法性诉求上,必须受宪法的约束和限制;在宏观层面,应遵循法治精神,谋划正确的指导理念,追寻德性以矫正和消解不断膨胀的工具性价值取向;在微观层面,既应针对恐怖行为的共性,构建一般性限制原则,又应针对不同恐怖行为进行类型化,重视其个性,构建特殊限制原则。
简介: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由于受到计划经济和普遍贫穷的历史局限,存在较多缺陷,不能适应当今我国市场经济下遗产流转的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将《继承法》修订为民法分则继承编时,应当抓住机遇,对我国现行继承制度进行全面改革。继承编入典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一是继承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一致原则,二是继承制度繁简与社会实际需要相一致原则,三是继承制度与遗产流转规律相一致原则,四是继承法改革与婚姻家庭制度等民法制度改革相一致原则,五是肃清"左"的思想与坚持民族习惯相一致原则。基于这些指导思想,继承编的制定应该妥当设计篇章结构、具体安排规范内容,对继承的一般规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和继承协议、遗产的分割等制度全面作出具体规定,为自然人对其身后遗产的支配自由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简介:证据是事实的理由,证据链是证据的理由或称理由的理由,它决定着司法证明的逻辑命脉。"完整的证据链"是证成事实的核心标准,其意义重大。就性质而言,证据链属于"非必要的但充分的条件中一个不充分但必要"的链条,具有"偶然中的必然"、"基于认知的证成"等属性。通过"有助益的支撑"的似真推理,可以搭建证据之间最大可能性的支持链接。建立证据链的功能在于:推进证据分类,实现分类证据的可视化;以"涌现"的方式代替因果逻辑;实现对威格莫尔图表法的突破与超越。基于证据链对司法证明展开的逻辑分析属结构主义路径,相比于证据的实质性意义,结构主义更注重证据的关系性意义,它认为只有在证据的相互解释与相互界定的结构之中,证明才有价值。在结构主义看来,真实是被结构生产出来的。
简介:我国近些年来司法改革所欲达到的目标是司法职业化或者精英化、专业化,法官员额制或者分类管理属于其中的核心内容。员额制本来是一种将审理权及裁判权归位的一项制度,在现实中却异化为各种利益的角力,其中关系到国家的利益、法院管理层的利益及法官个体的利益,甚至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利益也牵涉其中。因此,法官员额制或者分类管理目标的实现过程,其实也是各种利益的平衡过程。因此,对于法官员额制目标是否实现的问题,应当溯本求源,探求员额制背后的制度设计及相关支撑原理的契合度。针对员额制的问题,解决进路应当是综合性的,其中既包括法官员额制遴选的去行政化,也应当包括根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员额数(员额比)、遴选标准或方式等基础性内容。同时,还需要针对性地设计员额制的配套制度,从而使得法官员额制成为一种系统或者有效运行的整体,而不使之产生互相掣肘、割裂的碎片化现象。
简介:行政法与宪法同为公法,具有较为一致的功能,在原则性和实践性上两者发生密切关联。在原则层面,合宪性与法安定性是行政法实施宪法的基本前提,宪法原则对行政法发挥着重要的约束作用。自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法治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的入宪,丰富了我国的宪治价值体系,也为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了规范支持。在实践层面,宪法的实效性是确保行政法不脱离宪法轨道的根本保障,而行政法实践则起着补充、完善和推动宪法发展的重要作用。在中国特色宪治历史背景下,行政法实施宪法的作用是有限的。由于制度缺陷(实效性的缺失),宪法并没有真正发挥其约束行政法的作用,而行政法也没有完全“正确地实施”宪法,相反,行政法制化形成的“制度牢笼”则开始对宪法实施产生消极影响。。
简介:编纂中国民法典,仍应设置物权编,而非财产法编。在物权种类上,应当缓和物权法定主义,保持物权种类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增设居住权、典权和农地经营权,区分地表、地上和地下三种不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认法定地役权制度。在物权效力上,应当明确物权的追及效力,取消抵押物转让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协调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妥善设计房地权属的基本内容及其例外规则。在物权变动上,明确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指示交付无须以"依法占有"为前提,基于法律行为的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增加添附、先占等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在物权客体上,创设共用物制度,慎重对待"动产用益物权",明确矿藏、水流等特殊客体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