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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波兰联工党(共产党)于1990年一月解体后,便初步构想其经济、法律和政治的转轨,以建立一种可行的市场经济与民主的政府。这一构想的目标,也称“经济转换工程”,旨在建立一种能尽快而顺利地与欧洲共同经济体接轨的现代化经济。这一转轨工程还谋求获得波兰工业宏观经济上的稳定和结构上的转换,以及制度上的全面改革。转轨工程的改革初步包括引进外汇自由兑换制,减少政府对价格的控制和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革。这些改革进一步稳固了波兰的经济体系。后期共产党员执政以后坚持进一步改革,决心通过与欧共体建立正式的协作关系以实现其重新进入西欧国家行列的愿望。鉴于此,波

  • 标签: 联合协定 欧共体 公司法 正式成员国 股份制公司 私有化改革
  • 简介:调解系统性进入司法是现代调解运动的核心内容。各国法院在诉讼程序中通过组织和转调解两种方式来鼓励调解运用。法院转调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在中国,法院转调解可以划分为立案前的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两种形式。在性质上,前者属于诉讼外调解,后者属于诉讼调解。立案前的法院转调解不宜称作委托调解。中国的法院转调解机制运行不畅,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经过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三种附加程序而获得强制执行力;而经过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或以调解书结案。

  • 标签: 法院转介调解 委托调解 委派调解
  • 简介:内容提要:日本《消费者合同法))2006年修改时引入了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其类型仅限于停止侵害之诉。消费者团体如欲享有停止请求权和取得诉讼主体资格,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法定的认定程序。与通常民事诉讼相比,此类诉讼具有诸多特别之处,且为促使消费者团体适当行使停止请求权,法律上规定了一系列的制约机制。日本立法在规定这一制度时的严谨性和细致性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 标签: 日本 消费者保护 团体诉讼 适格消费者团体 停止侵害之诉
  • 简介:不可否认,逃税行为在当前的中国具有一定普遍性,据中国人民大学中国金融财政政策研究中心安体富教授分析,从纳税人经济类型来看,我国国有企业偷逃税面是50%,乡镇企业是60%,外资企业是60%,个人是90%。[1]美国以低稽查率,高税收遵从度而世界闻名。究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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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的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以上两款是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的内容。该条的规定理论上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混在一起,使票据关系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违背了公认的票据法原理,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从而限制了票据的流通。该条的规定被认为是我国票据法的一大败笔,因此有对其加以探讨的必要。一、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一般法理: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是适应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对支付、汇兑、融资等事项的简捷性、安全性要求而出现的一种有价证券。自票据产生时起.围绕票据的运用就产生了两种

  • 标签: 票据法 第十条 票据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
  • 简介:随着1998年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必须构建一个合理的司法体系。如果说完整的司法体系是一座大厦,高素质的法官便构成大厦的基础,没有高素质的法官,这座大厦永远也无法建成。

  • 标签: 法官选任制度 依法治国 司法体系 宪法修正案 1998年 高素质
  • 简介:邵沙平教授的专著《国际刑法学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犯罪的法律控制》历经几年准备和写作,日前终于由武汉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该书距邵沙平教授1993年第一本国际刑法学专著《现代国际刑法教程》的面世已经十年有余。在这十余年中,国际法和国际刑法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和网络全球化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迅猛发展使国际社会面临的巨大挑战推动了国际刑法的重大变革。因此,这时修订和推出国际刑法学专著非常必要并具有现实意义。

  • 标签: 国际刑法学 经济全球化 国际犯罪 法律控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 武汉大学出版社
  • 简介:一旅行社女士在离职时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8000元,约定在其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直接竞争性的业务,否则须支付违约金30万元。该女子违约,2007年6月8日,法院作出终审宣判:令该女子赔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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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通“愫”,本色、真情也。曹植诗云“愿诚之先达兮”。豪,具有高超才智与品德的人。《冠子·博选》记:“德千人者谓之豪。”豪,即本色英雄,意在不事张扬,真诚打造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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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主要形式,而人身权与财产权构成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权利,其他一切民事权利或者包含在这两类权利之中,或者是由这两类权利结合的产物(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由此可见,人格权是民法中的基本权利。人格权是以人格的独立为前提,并以独立的人格所应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所以人格权是由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所决定的。一方面,一旦个人不再是权利

  • 标签: 人格权 舆论监督 若干问题探讨 《民法通则》 财产权 人格利益
  • 简介:法源是具备权威理由或实质理由的裁判依据,形成具备不同分量的法源位阶,分别指向依法裁判与正当裁判的目标。各法学流派依认定的法源不同而对“法”有着不同的理解,私法法源的社会理论基础是进化论理性主义与自生自发秩序,私法因包含阐明与未阐明两种正当行为规则而具有开放性特质。法源理论与民法方法论有勾连也有分工。罗马私法发展各阶段几乎涵盖后世知晓的所有法源形态,却最终衰退为法典编纂一种形式。《民法总则》第10条法源条款中的“法律”包含规范法源与准规范法源两大谱系以及具体规则与基本原则两种类型,“习惯”也应作弹性理解,习惯与习惯法只是程度差别。对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则、基本原则、习惯等多元法源,需要建构起一套司法适用的步骤与方法。

  • 标签: 法源 习惯 习惯法 罗马法 《民法总则》第10条
  • 简介:边缘法学:法律语言学国际研讨会于2005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在江西农业大学胜利召开,此次会议对我国法律语言学二十五年的发展历程进行了认真的回顾总结,提出了新的研究思路。会议由江西省边缘法学研究会举办,江西农业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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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一方面肯定均未交付时登记可先于一般债权人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一方面又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取得物之所有权。交付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小于登记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法律却规定交付的买受人优先于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这显然违背了法理。登记的公示效力具有独立性,在一定条件下仅登记不为交付亦可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且该变动具有对抗效力;登记对抗的实质是对物权变动相对人未为登记时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优先取得物权的提醒。间接交付不转移物的实际占有的情形下,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大大减损。因而,有必要根据交付的形式区分善意取得的具体构成,以达到均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目的。

  • 标签: 特殊动产 一物多卖 登记对抗 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