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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现金领域内职务犯罪,是指在职务犯罪活动中表现为现金形式的犯罪,常见的罪名有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通过个案实证分析的方式发现现金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六个方面的特点,同时也暴露出我国传统的现金管理制度已不完善。现金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层出不穷,这既存在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打击和预防不力的问题。当下监察委员会作为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唯一国家职能部门,应在总结检察机关惩防现金领域职务犯罪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遏制现金领域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

  • 标签: 现金 改革 职务犯罪 防治 对策
  • 简介: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已经成为打击网络犯罪需要解决的首要阻碍。在地域管辖中,管辖权竞合现象突出,"设备所在地"规定收效甚微,最初受理地原则受到挑战,而且立法不协调。在指定管辖中,适用指定管辖的案件范围被架空,"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原则容易导致指定管辖的适用过度,而且公安机关掌握主动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略显被动。在并案处理问题上,公安机关的主动性较之于指定管辖更强。遇到上述障碍的原因有三:其一,立法思路未予更新;其二,监督制约意识缺位;其三,实害联系遭到忽视。对此,我们应当结合产生障碍的原因,更加合理地解决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

  • 标签: 网络犯罪 地域管辖 指定管辖 并案处理
  • 简介:犯罪现场勘查是侦查活动的基础。犯罪现场勘查学是专门研究犯罪现场及勘查活动的一门综合性应用学科。长期以来,犯罪现场勘查在侦查学中的地位与其和侦查学的关系有关。在互联网和大数据快速发展的新时代,犯罪嫌疑人所依存的社会条件、犯罪手段、犯罪模式都已经和信息化社会融合在一起,现场勘查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内容、体系、方法、基础理论等基本问题需要进行反思与重构,需要从学科发展层面加强研究来构建新的理论体系,使其更加系统化、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

  • 标签: 犯罪现场 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学
  • 简介:醉态犯罪刑事归责应区分自愿醉态与非自愿醉态两种情形,在对自愿醉态犯罪进行刑事归责时,应充分考虑陷入自愿醉态前是否可预见到后续醉态犯罪行为。根据英美等国通行的处理醉态犯罪的"马耶夫斯基规则",结合我国刑法理论主客观相一致之原则,不宜将行为人自陷醉态的行为与不能预见或不可能预见而实施的醉态犯罪行为协同评价。我国刑事立法应借鉴"马耶夫斯基规则"的处理方式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适度完善,为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醉态犯罪确立明确、科学的裁判规则。

  • 标签: 醉态犯罪 自愿醉态 刑事责任 马耶夫斯基规则
  • 简介:以共同犯罪的本质为出发点,分析与其相关的三种学说,即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不同学说的支持人都会竭力维护自己所支持的学说,并指出其它学说所存在的不足。但事实上各种学说之间都存在可以借鉴的地方,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之间是存在一个单向过渡性质的阶梯关系的。即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上,三种学说的适用只能依次由犯罪共同说过渡到行为共同说,换言之,可以适用行为共同说去肯定犯罪共同说得出的共同犯罪成立的结论,却不能用犯罪共同说去否定运用行为共同说所得出的成立共同犯罪的结论。

  • 标签: 犯罪共同说 部分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单向过渡性
  • 简介:监督过失型渎职犯罪最重要的特点是有他人的行为介入和主要以不作为为表现形式,其因果关系体现为间接形态,认识上常常出现一些误区。这些误区集中表现为把犯罪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认识能力联系在一起,夸大因果关系在犯罪体系中的地位,停留在简单决定论的因果关系认识上。置于监督过失理论框架下,强调间接因果关系是监督过失型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基础,采用形式符合性、充分关联性和中断性认定方法,是判断监督过失型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基本路径。

  • 标签: 监督过失型渎职 因果关系 认识误区 判断路径
  • 简介:诸多学者通常把再犯罪风险评估与人身危险性理论相混淆,实质上两者在理论源流、评估对象和对象评估上都存在着明显区别。受强调风险评估与控制的新刑罚理论的影响,再犯罪风险评估理论与监禁刑改革在方法论的选择上具有高度的契合性,风险评估理论为监禁刑改革的目的转向与技术支撑提供了基础。以再犯罪风险评估为中心的监禁刑改革可以考虑包括改变减刑假释模式、建构科学的罪犯分类制度、建立现代监狱改造制度等具体路径的选择。

  • 标签: 新刑罚理论 再犯罪风险评估 监禁刑改革 路径选择
  • 简介:国内目前反对客观归责论的学者对很多问题的讨论还比较粗放,认为客观归责论"只能顾及部分犯罪"的主张也并不具有说服力。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事实判断色彩浓厚,客观归责论是在因果关系得以证成前提下的归责评价,是一种规范判断,具有限制犯罪成立范围的功效。当下比较要紧的是承认客观归责的规范判断方法论,至于其下位规则的具体内容如何则见仁见智。对于客观归责论的下位规则可以从正面和反面分别考虑。无论是在司法解释中还是在部分疑难案件的处理中,我国实务上都并不排斥客观归责论的思考方法。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以及贪污罪等广义的财产性犯罪中,在条件因果关系之外,运用客观归责论对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性进行检验,可以确保定罪结论更为妥当,说理也更为充分。理论上关于客观归责论只能适用于侵犯人身罪或者适用范围极其有限的误区由此可以消除。

  • 标签: 条件说 客观归责论 规范判断 财产犯罪
  • 简介:当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活动频发,已严重危及国家、地区安全。在境外势力的长期干预、支持下。近年来我国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猖獗,多集中在新疆、西藏、青海、甘肃等西部地区,并呈现出向全国扩展的趋势。但究其根源,西部地区在民族、宗教、文化、历史、地理等方面均为我国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滋生提供了条件,因此,对我国西部地区(本文仅指甘、青、新、藏四省份)民族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行检视,以便更好地对我国恐怖主义犯罪进行防控和打击,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标签: 西部地区 恐怖主义犯罪 刑事政策
  • 简介:宪法第127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文在探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含义的基础上,重点讨论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的制约。监察机关的调查虽然不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侦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将职务犯罪之调查权赋予监察机关,刑事诉讼法上的职务犯罪侦查已经被监察法取代。因此,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具有刑事诉讼法上犯罪侦查之法律效果,属于刑事诉讼之发动,构成人民检察院制约监察委员会的法律依据和基础。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来制约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具体内容是依照刑事诉讼法审查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准确。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符合一定的限度,必须与监察机关充分协调并且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除适用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在程序上遵守监察法,并且不能在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立案调查阶段进行监督和制约。

  • 标签: 检察机关 监察机关 职务犯罪 调查 制约
  • 简介:在经济犯罪发展为社会主流犯罪的趋势中,伴随银行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逐渐成为高发性金融犯罪,广东信用卡犯罪形势尤为严峻。现有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探索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我国信用卡安全与信用卡犯罪防范机制的建立,但未能治本。治本之策在于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基于信用环境现状,广东应以信用基础立法制定为着力点,构建社会信用环境正式制度框架,并通过信用道德规范建设,重塑社会信用非正式制度环境。

  • 标签: 信用卡犯罪 广东 社会信用环境
  • 简介:世界范围内,大规模的组织犯罪日趋严重,然而传统的情报收集对此很难奏效,故而需要更新方法。通过对意大利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合作的经验,以及“犯罪组织”的概念的分析,无疑会深化国民对于打击组织犯罪调查策略的认识。现阶段,虽然意大利所提供宽缓的刑罚利于合作机制的建立,但这并非唯一的选择,除此之外,还需要自主侦查的努力,唯有综合运用多种策略,才是打击大规模犯罪决胜的武器。

  • 标签: 大规模犯罪 情报采集 合作机制 自主侦查 综合运用
  • 简介: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新罪和扩大原罪名的方式将某些治安违法行为予以了犯罪化,这为刑事制裁此类治安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刑法关注人身危险性因素。但对治安违反行为犯罪化的过程中,需要兼顾保障人权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对那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公民切身利益危害比较严重的治安违法行为可以适度犯罪化,对于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则需审慎。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治安违法行为适度犯罪化过程中,构建轻罪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为核心的互相配合的制度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治理这些轻微违法犯罪行为。

  • 标签: 劳动教养制度 治安违法行为 犯罪化 社区矫正制度
  • 简介:伴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和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井喷之势增长,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相较于传统诈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团伙化,组织化,犯罪手段内容多样化,区域辐射性明显,跨区跨境突出,成本低、隐蔽性高等新特点。这导致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存在取证难、定性难特别是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定性、认定难,如主观故意、诈骗数额、主从犯认定难等问题。对此,可突出电子证据的取证作用并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帮助取款行为,主观故意,诈骗数额,主从犯进行认定。

  • 标签: 电信网络 诈骗罪 电子取证
  • 简介: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具有密切关联,后者是保障前者实现的基本工具和技术力量。规范隐退论破坏了法治的最低形式限度,也是对法教义学的背离。刑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有罪论,正是规范隐退论与反教义学化的典型代表。如何处理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一直以来是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关注的重点,该问题经历了无罪论到有罪论的发展变化与理论争议。然而,有罪论既是对刑法规范的消解,也是对刑法教义学奉现行刑法规范为圭臬之主旨的违背,它破坏了形式法治的安定性,迁就了功利主义却抛弃了规则主义,满足了实用主义但违背了法实证主义。根据中国刑法所采取的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实在论",既然"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确立了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依据,因而"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成为必然的结论。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确保形式法治至上,并确立法教义学的基本视角。

  • 标签: 规范隐退(论) 法教义学 单位犯罪 有罪论 无罪论 形式法治
  • 简介:《制裁论》是佐伯仁志教授持续二十年研究制裁理论的真诚之作,也是日本法学界唯一一部横跨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三大领域探索制裁制度系统理论的集大成之作。

  • 标签: 系统理论 刑事法 民事法 集大成 行政法 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