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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理论上存有重大缺陷.立法上的弊端必将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多而凸显.更为重要的是,其规定导致了刑法体系的不协调,破坏了刑法公正与功利合理的平衡关系,并将造成诉讼程序上的诸多困难.因此,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同时,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拒不申报财产罪无疑是可行之策.

  • 标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主客观要件 举证责任 诉讼程序
  • 简介:授权不明,简而言之,即授权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可能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从其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是否授权;从其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向谁授权(或将代理权授予谁);从其意思表示中难以判定其授权的具体事项、范围或权限;从其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授权的有效期限(起止日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

  • 标签: 授权不明 被代理人 我国民法通则 起止日期 民事活动 有效期限
  • 简介:<正>因经济合同主要条款缺少或者不明确引起的纠纷,在经济合同纠纷中较为常见,也颇有争议。本文试就这类纠纷的处理谈些看法。一有的同志认为,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的合同均可视作无效。我认为,这一提法是对必要条款和主要条款的混淆。必要条款是成立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一般地说,应当包括:标的,数量,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

  • 标签: 主要条款 经济合同法 合同性质 经济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违约责任
  • 简介:<正>针对近几年国家工作人员中出现的个别“暴发户”,为及时惩办经济犯罪,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腐化变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

  • 标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 补充规定 差额巨大 合法收入 被告人
  • 简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中争议较多的一个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存在自首,其存在自首的条件也具有某些特殊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不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基本适宜,不能将本罪以贪污或受贿罪论处,为便于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对该罪的法定刑加以具体量化.

  • 标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自首 法定刑 受贿罪 本罪 司法实践
  • 简介:<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由于它是一个新定的罪名,加之一些规定未尽完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在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 标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检察机关 差额巨大 合法收入 补充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
  • 简介: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陈任飞认为: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银行、信用社提供的格式合同规定'保证期限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之类的条款。对此类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法》颁布后出现二种解释:一种解释为按《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

  • 标签: 格式合同 保证期限 担保法 金融机构 合同法 中国
  • 简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本质在理论上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这也造成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通过对本罪法益的剖析,以及对"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重新定位。得出结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益为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信赖,"能够说明财产来源"定位为本罪的出罪事由,本罪的行为本质是持有;理论上"不作为论"的观点与不作为犯的基本原理不符;"立法推定型"的观点违背了犯罪的本质。

  • 标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行为本质 持有论
  • 简介:走私货物适用税率核定偷逃税款,是认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重要法律事实,而确定原产地是适用税率的必要条件。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进口人承担对原产地的主要证明责任,但是在涉罪案件中,原产地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走私货物如何适用税率,司法机关和海关存在分歧。本文从法理和执法实际角度出发进行分析,指出双方观点的缺陷,并认定根据当前立法以及海关进口的实际情况,涉罪案件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应当适用优惠税率。

  • 标签: 走私货物 税率 原产地不明 进口货物 走私涉罪案件 犯罪认定
  • 简介: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侵害行为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导致了一个完整不可分的损害,但无法查明实际致害人的侵权行为形态。就其责任承担和分担而言,司法实践中,若案件中数环境危害行为人间存在意思联络、共同过失或者故意与过失结合的情形,则应将之定性为共同侵权行为。反之,则可应用"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划分理论",即可再根据其中"单个行为是否均能够造成环境侵权损害"和"最终所表现的同一不可分的环境侵权损害是否能够由导致损害的某单个行为独自造成"两个因素,将涉案行为分为四类,其中环境聚合危害行为应定性为多数人无过错联系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环境加算危害行为和环境叠加危害行为应定性为多数人无过错联系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环境择一危害行为则应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进而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条款。

  • 标签: 环境侵权 致害人不明 无过错联系 责任承担 责任分担
  • 简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理论上研究甚多,但分歧也甚多,其中尤以该罪行为本质的分歧为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后,因为对该罪行为本质的不同理解而产生不同的判决,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为本质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素材,也由此对已有的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行为本质理论提供了实践检示的机会。经过实践检示,该罪的行为本质不是"不能说明",而是拥有巨额不明来源财产的行为。

  • 标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本质 实践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