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都可以调整占有和所有的分离。取得时效将占有直接转化为所有,诉讼时效通过限制返还原物请求权,间接影响所有和占有的分离。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肯定说,其价值正当性仍存在澄清的必要。在立法技术层次,由于诉讼时效不能解决时效届满后物权利益的归属问题,诉讼时效不适合调整占有和所有的分离。"搭桥模式"将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嫁接在诉讼时效的构成要件上,可弥补单纯诉讼时效进路的不足。"搭桥模式"或传统的取得时效模式都可减少或消除所有和占有的分离、彻底解决时效届满后物权利益的再分配问题。至于最终选择何者,则取决于立法者的偏好。"搭桥模式"重点规制原所有权人的不作为,取得时效模式侧重考察占有质量。"搭桥模式"可以在一定期间内完全消除所有和占有的分离。传统的取得时效,尤其是时间段善意取得时效,其目标不在于完全消除而在于部分地减少占有和所有的分离。
简介:在司法实务中,必须充分重视持续侵害行为的特殊性,防止错误限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针对持续侵害的反击行为造成死伤后果的,在司法判断逻辑上应当优先考虑能否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只有在其适用存在障碍时,才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检验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持续侵害状态下的防卫相当性判断应建构一系列规则,无论持续侵害外观上是否平和,防卫人即便造成对方死伤的,也应当肯定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在持续侵害发生时,防卫人使用类似“挥刀乱捅”的防卫手段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当防卫人展示防卫工具时,对持续侵害人主动迎上前的,要评价为系其主动升高不法侵害危险,防卫人后续造成的后果应归属于侵害一方;在持续侵害过程中,如果能够认定危险处于累积升高的状态,即便防卫人突然实施防卫强度较高的手段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伤的,也不能一概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
简介: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承袭过去政府与学生间的关系,以高校权力本位和学生义务本位为特征。伴随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发展,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都对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做出了新的回应。在这种趋势下,2017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通过增设条款和修改条款的方式,在立法理念、高校权力规制和对学生权利保护三个方面对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进行了新定义。在实践与理论、立法与司法共同作用下的校生法律关系变革过程中,我们要对高校的校规保留问题引起重视,并要尽快突破学生权利司法保障中的阻碍。
简介: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面对着地方金融的迅速发展,常会出现监管缺位或力度不足等问题.从中央与地方关系角度看,必须既确保中央对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又要发挥各地在金融领域主观能动性.虽然地方金融监管权尚不具备法律依据,但随着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重要性日益凸显,对其权力性质的讨论已是必然.地方金融监管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是政府行政性分权的延续和补充,不能脱离中央对金融事务的统一监管而单独存在,具有一定从属性.因此,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实施金融监管的载体,监管权之重点在于联系、配合并协调中央在地方的监管工作.本文将引入财税领域的分权理论,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属性及边界进行论证.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先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均持完全倒置的立场,但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遭到了司法实务的普遍抵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与《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试图对此进行改变,但也存在不少模糊与矛盾之处而亟待从解释上予以明晰。从因果关系要件本身入手进行分析,在解释学上可以将其具体化为相应的评价根据事实、评价妨碍事实以及经验法则。结合学理以及现行相关规范,举证责任应当作如下分配:原告应当就评价根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有利于己的经验法则的证明程度达到较高盖然性;而被告需要就评价妨碍事实和有利于己的经验法则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原告对经验法则的证明程度达到高度盖然性时承担部分评价根据事实的举证责任。
简介:"密切关系人"参与受贿时共犯罪责的认定,属于共犯与身份的竞合,在具体认定时应坚持违法共犯论、共犯从属性及正犯中心主义的基本立场。在"密切关系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加功的场合,"密切关系人"应按受贿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国家工作人员对"密切关系人"受贿加功的场合,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为受贿罪的正犯,"密切关系人"为受贿罪的共犯,在处罚上按各自的责任要素单独判断;在国家工作人员与"密切关系人"共同实施受贿的场合,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具体认定各主体的责任;在国家工作人员对"密切关系人"受贿事后认可的场合,属于对法益侵害结果的认可,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认可行为评价为受贿罪缺乏责任基础。
简介:"信息网络"包括公用电话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本罪行为主体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本罪行为事实必须同时满足"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作者主张,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同时须有违法性认识;行为人发生违法性认识错误时,不宜以本罪论处。作者还认为:本罪与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有无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本罪只有既遂而没有未遂;不能以"中立帮助行为"为由否定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相应责任。
简介:关于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的争议集中于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的范围问题、无因管理导致的对第三人债务的偿付问题,以及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与公力救济的关系问题。对此,可从法解释上归纳出如下要旨。首先,偿还类型包括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费用、承担的债务以及遭受的损害,对于其中的职业性管理行为还可给予合理报酬,而对上述偿还请求权的限制则应当结合运用得利限制和衡平裁减的手段。其次,无因管理导致的对第三人的债务,无论是对第三人的合同债务还是损害赔偿责任,其偿付规则应当尽量与本国法上的委托规范和规则保持一致。最后,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在适用上应当作为公力救济或者其他私力救济的补充手段。
简介:司法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是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全面深化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下发了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进入了实质性的探索实施阶段。检察管理体制改革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C市检察管理改革的具体实践来看,检察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对“人”、“事”、“物”的管理。“物”的管理,更多是在流程设置方面居于次要地位。最关键的是对“人”及对“事”的管理。通过对“人”与“事”的管理优化配置研究,才能更好的付诸于管理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