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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陕西省旬阳县白柳镇地处旬阳县城以北9公里处,全镇辖14个村(社区),总人口1.5万人,属旬阳县"三镇一体化"大县城发展的重要承载区,也是旬阳县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镇域自然资源丰富,经济商贸活跃,社会治理创新发展,群众安居乐业,干群同心攻坚克难,连续三年取得县委县政府考核"双优"成绩,2017年人均纯收入达1.2万元。

  • 标签: “枫桥经验” 高新技术开发区 纠纷 学习 密码 调解
  • 简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和“完善”这样的表述,意味着这一机制已经“建立”和“发展”起来,有着相当深厚的实践基础和制度经验。在《决定》所列的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和“诉讼”的有机衔接和相互协调,范围最广、时间最长、经验积累最为充分。这就是相关文件和学术研究中所称的“诉衔接”(或“诉对接”)。

  • 标签: 有机衔接 法实践 法治意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 经验积累
  • 简介: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雇中的“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实质上是与培训岗密切结合在一起的。用人单位简单培训、任意岗等行为极易落空解雇保护之立法目的。尽管其背景是培训制度和岗制度本身均有待完善,而从该条之实践来看,更直接的问题是对“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做简单而狭义的文义的解释,将培训岗解释为事实行为,用人单位的培训岗义务转化为培训与岗之间的选择、具体内容的决定,以及劳动者相应的参与义务。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应当明确培训岗独立的制度价值、明确劳动者在培训和岗上的全选权利、明确用人单位培训不能胜任劳动者的义务、明确用人单位尽可能为不能胜任劳动者提供岗机会的义务。

  • 标签: 不能胜任工作 培训 调岗 解雇保护
  • 简介:民族地区推行刑事和解和"检对接"机制,能够有效克服司法工作中的"三对矛盾",体现"恢复型司法"理念与民族传统和合文化的契合,同时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限定较窄,民族地区可以通过行使法律变通权,合理、适当地探索扩大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当前民族地区"检对接"司法实践体现出正式制度与民间调解的有效结合,在赔偿、履行、帮教方式上,仍有必要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积极探索。刑事和解、"检对接"机制在民族地区的推行已经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但也面临着阻力和困境,应通过完善相关规范,促进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 标签: 民族地区 刑事和解 检调对接
  • 简介:"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并不意味着"调解万能",其意义在于进一步促进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适应社会需求,在刑事、行政领域引进协商性因素。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优先于公共利益考量,除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外,调解与协商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一般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否定或限制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制约、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职权的结合、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可以保证调解的正当性和效益。同时,诉讼调解必然以判决作为后盾,判结合并非选择性安排,而是司法诉讼制度的必然。从实务角度出发,准确把握判结合的原则和尺度、规避调解风险至关重要。从长远的发展而言,判结合仍可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多元功能和价值。

  • 标签: 诉讼调解 调解优先 调判结合 民事诉讼
  • 简介:法律的发展相对于社会发展往往是滞后的,但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的,这也是法律得以不断修正的源头。“网络中虚拟财产”这一名词在5年前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不存在的,但是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与我们的生活已建立起越来越紧密的联系,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也就逐渐为人们所熟悉,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法律关系、现状以及对于该项财产保护的对策等问题提出了自已的看法。

  • 标签: 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的保护 虚拟财产法律关系
  • 简介: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作品提供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二分法作为构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责任体系的基础,但没有界定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品提供行为。许可行为统领网络作品提供行为,取得许可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提供行为的法律起点和本质法律特征,是责任体系的分界点。其法律标准是“取得授权的合法性”。以授权为核心,正确适用法律既需要把握许可行为与提供行为、提供行为中的技术服务的关系,还需要以网络技术特征界定各种单纯网络技术服务。

  • 标签: 著作权法 网络作品提供行为 法律特征 单纯技术服务 法律责任
  • 简介:从司法的视角,将网络民意同一般民意进行了区分、将司法与一般公共活动进行了区分,结合网络民意的特征和司法活动的性质,由浅入深的论述了网络民意对司法所产生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重点论述了网络民意对我国法治建设可能会产生的深层次消极影响,以期提醒人们以更加理性的态度来面对网络民意。

  • 标签: 民意 网络民意 司法 法律意义
  • 简介: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已经成为打击网络犯罪需要解决的首要阻碍。在地域管辖中,管辖权竞合现象突出,"设备所在地"规定收效甚微,最初受理地原则受到挑战,而且立法不协调。在指定管辖中,适用指定管辖的案件范围被架空,"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原则容易导致指定管辖的适用过度,而且公安机关掌握主动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略显被动。在并案处理问题上,公安机关的主动性较之于指定管辖更强。遇到上述障碍的原因有三:其一,立法思路未予更新;其二,监督制约意识缺位;其三,实害联系遭到忽视。对此,我们应当结合产生障碍的原因,更加合理地解决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

  • 标签: 网络犯罪 地域管辖 指定管辖 并案处理
  • 简介:网络谣言已非一日之疾,它把谎言包装成“事实”,将猜测翻转成“存在”,在网上兴风作浪,扰乱人心。刑法的介入恰恰可以很好的遏制网络谣言的蔓延与扩散,营造一个纯净、健康的网络环境。然而刑法的过多介入又会影响网络世界的自由发展。刑法在治理网络谣言的过程中如何能够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是今后处理网络谣言行为的核心所在。

  • 标签: 网络谣言 网络诽谤 谦抑性 法律规制
  • 简介:寄附型网络赌博是依附于合法网络游戏进行赌博。寄附型网络赌博的存在使得必须对对局型网络游戏进行区分,对于参加游戏的人员,如果没有以虚拟货币现实货币化为目的,则属于娱乐性质,在此情形虚拟货币只具有娱乐功能,该行为不构成赌博。但如果游戏参与人对局的目的是为了将所赢得的虚拟货币向货币转化,具有经济获利目的,则虚拟货币转化成赌博筹码,其行为构成赌博行为。对于用虚拟货币赌博的犯罪数额,应按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对诈骗虚拟货币犯罪数额应为从营运商购买虚拟货币剩余净值加上流通过程中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进行计算。从加大打击网络"银商"的角度出发,对"银商"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宜进行扩张性解释,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网络犯罪背景下要求共犯正犯化、单独化,对于提供犯罪工具的帮助人员可单独定罪处罚,在网络赌博中如果一方缺乏网络赌博的合意,可仅处罚非法变现为目的的游戏对局者。

  • 标签: 寄附型网络赌博 虚拟货币 对局网络游戏
  • 简介:网络世界具有虚拟性、公开性等特点,虽不能独立于现实世界,但也有自身的特点。单纯通过解释传统刑法条文,已无法规制和惩罚网络犯罪,宜采用"渐进的立法方式"对现行刑事立法进行修正。本文建议,应对公私财物进行扩大性解释,将虚拟物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以适应网络犯罪公开性、跨国界的特点;调整刑事管辖的原则,参加双边及国际条约,加强国际司法协助以应对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

  • 标签: 网络犯罪 虚拟性 片面共犯 财物
  • 简介:传统的属地管辖原则在网络空间失灵。实害或者影响关联性标准是解决刑法的网络空间效力问题的方案之一。但是,该标准具有形式较模糊、内容不确定、借鉴不充分、根据不明确等缺陷。与此标准相关,我国刑法亦无法原封不动地移植最低联系标准、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领土具体化说、社会关系重心说、效果原则、普遍原则等。我国的网络主权是一项事实性和领土性的物理权力。基于该网络主权观,结果及与行为的关联度模型可能是对我国管辖规定的最优解释。根据此模型,实害结果及其与行为的关系越直接、集中的法院地法院管辖地位越高;危险结果及其与行为的关系越间接、松散的法院地法院管辖地位越低。无论如何,刑法的网络空间效力的标准设定应遵循国际法主权原则、刑法体系性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司法技术性原则、国际法标准原则等五项原则。

  • 标签: 网络空间 属地管辖 效果原则 普遍原则 关联性标准
  • 简介:网络教育是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整体需要,是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网络教育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网络教育法制问题,值得教育工作者思考.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旨在抛砖引玉,求得共识.

  • 标签: 网络教育 信息 教育现代化 教育工作者 教育法制
  • 简介:网络监督无疑已经成为中国民主进程中不可忽视的言语力量,网络监督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体现出相当的局限和混乱——公法领域存在的弱化和局限以及私法领域表现出的行为与言语上的失范。有鉴于此,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应遵循一定的法律边界和相关原则。

  • 标签: 网络监督 网络民意 网络舆论的法律边界
  • 简介: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但是其应以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网络谣言不仅超过了这个限度,并且还具有法益侵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三大犯罪特征,严重的网络谣言行为应受到刑事追责。网络谣言可能触犯我国刑法上不同罪名,但从犯罪构成上来看,又具有类型化的特征。对网络谣言进行刑事追责必须遵循严格的限度,立法应进一步明确犯罪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应严格谨慎地进行犯罪认定。同时为了遏制网络谣言的泛滥,促进人们对网络言论的合理注意,有必要对那些存在严重过失并且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的网络谣言行为进行刑事追责。

  • 标签: 网络谣言 刑事追责 言论自由
  • 简介:中国传统法文化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中和",落实在司法领域则为"平",包含"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以及"等与不等的辩证统一"。唐宋时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时期,法文化既有连续也有变化。通过对新发现的史料《圣·狱官令》中涉及官员、奴婢司法待遇令条的分析,可知唐宋时期司法理念仍是以"平"为最高价值追求。但由于社会结构、统治策略等因素的变化,两朝"平"的内涵具有不一致性:在时间维度上,"等者同等"的意蕴已不同,即宋代官员、奴婢的司法待遇不同于唐代;在空间维度上,"不等者不等"的意蕴也产生了变化,即宋代各阶层之间"不等"的差距与唐代相比已经缩小。这说明中国传统司法理念蕴含的正义观是动态合理的。

  • 标签: 《天圣·狱官令》 传统司法理念 正义观 动态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