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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陕西省宁强县寨子中学位于距县城11公里处的寨子镇,创建于1924年.2005年9月从高寨子镇老街迁入现场址.校园占地面积25010m^2,建筑面积7764m^2.现有18个教学班,在校学生1000余人;教职工60人,平均年龄32岁,教师学历合格率95%,岗位合格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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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上市公司管薪酬由于增长过快,与业绩相脱离而不断遭到公众对其公平的拷问。市场作用的失灵,使司法介入管薪酬之势难挡。通过对美国和澳大利亚两个典型国家的不同司法介入模式进行探讨,并审视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司法现状,提出我国司法介入管薪酬的两个原则——司法介入合理化和法定化原则,为法院的实际操作提供借鉴意见。

  • 标签: 上市公司 高管薪酬 司法介入 审查原则
  • 简介:管薪酬制度是公司法上的重要制度,其制度目标在于降低公司治理的代理成本,提升公司价值。但是,传统的薪酬制度建立在两个理想的假定基础之上:董事能够代表公司平等地和管谈判;管薪酬标准可以独立于其他利益关系人的薪酬而确定。这种假定和现实环境不符,导致薪酬制度不能实现其制度目标,需要从程序上和实体上进行反思和重构。

  • 标签: 高管薪酬 假定 现实困境 团队理论 重构
  • 简介:<正>国企管薪酬怎么定?在不少国家,这一问题都仍在探索之中:特别是在一些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如何在政府干预与市场定价之间把握好分寸,也成为当地政府部门的一大考验。尽管国情不同,让国企管薪酬更加透明化、公开化、合理化已成为一种国际化的共识。英国:政府干预管薪酬英国政府内部有一个类似于中国国资委的机构,那就是国有股东管理事务局。这一机构于2003年成立,其首先隶属于英国内政部,2009年开始为英国商务、创新与技能部(简称商务部)辖下部门。该机构是跨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就是英国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代理人。

  • 标签: 高管薪酬 国企高管 事务局 国有股东 薪酬机制 整体薪酬
  • 简介:在佛教东传史上道安是一位对佛经翻译作出了巨大贡献的人物,他开拓出了佛经传译的新纪元,标志佛教文化传播走向系统和规范。安学兼内外,具有包括政治洞察力在内的多方面的才能。他的声望和影响借助王权的支持而遍于京洛,他在当时的僧俗各界具有不可动摇的领袖地位。安毕其一生,与般若学相始终,在佛学思想上说,他是本无宗的代表。他与竺叔兰、罗什并驾齐驱,将般若学推向高峰。他的思想中吸纳了魏晋玄学清谈的内容而具有以解佛因素。同时安思想中包含对现实世界有浓厚参与色彩的弥勒信仰。从世界文化交流的角度说,佛经翻译和佛教中国化为世界文化交流与融合确立了一个最佳的典范,而安在其中的贡献是不可取代的。作为一代高僧、一个致力于佛教经典翻译的思想家而言,求知、"决疑"更符合安的价值取向。

  • 标签: 道安 佛经翻译 本无宗 般若学 以道解佛 弥勒信仰
  • 简介:罗佩"狄公案"系列小说是古与今、中和外碰撞交织的文化奇观,为我们提供了理想化传统式的很多典型案例,蕴藏着许多值得当代侦查学总结和借鉴的真知灼见。狄公将洪亮的忠、马荣乔泰的武、陶甘的才融为一体,注重团队智慧的通力合作;狄公团队注重现场、捕捉物证,深入民间、搜集信息,合理分析、证据串链,独具慧眼地处理客观证据;狄公经常设身处地、贴近当时情境、符合个性人心地主观推测和合理推理,剖析犯罪动机,揣摩犯罪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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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意在检讨与中国法文化之间的关联:,乃中国文化传统的支点;而中国传统的法律则被包裹在礼的"玄想"当中.,为礼与法提供了一个最高范畴和绝对价值;同时,又通过道法、道术等各种渠道层层渗透进中国法律传统之中.

  • 标签: 《道与中国法律传统》 中国 法律制度 法文化 道德观 法律观念
  • 简介:2006年1月,浙江金律师事务所由全国优秀律师胡祥甫与其他志同道合的高级合伙人胡东迁、崔海燕、朱智慧、王全明律师发起创立,张子年、陶海英律师先后加盟作为高级合伙人,是一家综合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取名金,意指为客户寻求最佳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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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信托制度渊源于英国14世纪衡平法,逐渐为其他国家法律所认同和借鉴。各国一般以法律移植的方式,由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则来实现信托的规定。但是近代中国却是一个特例,信托法律制度的立法晚于信托制度的实践。这一特例成为研究法律移植的一个绝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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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文通过对传统政治思想基石的“中”、“”观念起源的追溯,分析了其文化底蕴和政治功能,指出两者殊途同归的特征:“中”通过层次上的不断提升而进入道;“”由一条外在的路径逐渐深入,抵达宇宙和事物之“中”。“中”具象地提供着权力的合法.“”抽象地体现着权力的神圣。但在根本上,“中”即是“”,“”即是“中”。它们共同的指向是:皇帝即圣人,即唯一的决定者——“中”、“”以绝对者的名义,笼罩和剥夺了芸芸众生的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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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快速反应”是指导处置案件措施与查缉案犯行动的原则,是对警方作战行动的一种规范.它强调“快速”与“灵活”的高度统一,要求接到报案后,能迅速出击,果断决策,及时控制和制止犯罪,捕获犯罪分子.具体表现为:1.发现犯罪后果,发现案犯踪迹或者预谋犯罪的线索,上报案情要快;2.接到报案后,召集力量,部署措施,组织出动要快;3.赶赴现场的时间要抓紧,行动要迅速,在调查访问、勘验检查和紧急布署围追堵截等各个环节上要快;4.罪犯逃离或可能逃离本地时,发布通缉令和协查通报要快;5.查明案情、获取证据、情况汇总、信息传递以及领导决策都要快.可以说:“快速反应”就是战斗力;“快速反应”中含有有利战机;“快速反应”可以提高效率;“快速反应”可以减少伤亡.所以,新形势下刑事案件侦察和处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不仅在于措施和手段的优劣,而且在于采取行动的快慢,即是否能真正贯彻、体现“快速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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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铭暄,男,1928年5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1947年高中毕业后,以优异成绩考入浙江大学法学院。1949年9月因浙江大学法学院停办而转学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自1951年8月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学习,师从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达玛亨教授、尼古拉耶夫教授和柯尔金教授,成为较早地系统学习和研究苏联刑法理论的中国青年学者。1953年8月研究生毕业以后,一直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学院)。

  • 标签: 刑法学家 高铭暄 中国人民大学 高中毕业 浙江大学 北京大学
  • 简介:<正>在人们都在关注我国实行“法治”的进程的时候,自然也就关心和注视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如何对待宪法,并且注意倾听法学家们如何评价有关宪法的作为。人们关心宪法的尊严,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人们把维护宪法的尊严看作是实行法治的根本所在,从而也把中国的未来与此相联系。正是在这个时候,《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发表了郭晖同志的《论宪法演变与宪法修改》的文章。这是在人们关注宪法尊严的氛围中,法学界的一次表态,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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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近年来,紫阳县滩镇把贫困群众作为全面小康的关键人群.把脱贫攻坚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的关键举措,紧扣贫困村.聚焦贫困户,多措并举.决胜脱贫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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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江平老师是我由衷敬重和钦佩的前辈。因为他不仅是一个学者,而且是一个思想者;不仅是一个理论家,而且是一个实践家;不仅是一个学界前辈,而且是一个同行好友。你可以仰之恭之,又可亲之近之;你可听之从之,亦可忤之逆之;你可追之随之,亦可远之望之。但无论怎样,你都会发现,你是一个受他影响的人,你是一个为他折服的人,你是一个能够不能够都想以他为楷模的人。他对你来说虽然高高在上,但又近在身旁。为什么?

  • 标签: 老师 江平 常道 思想者 理论家 实践
  • 简介:司法解释应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两”共同制定的《意见》,在权力来源、法律依据、制定程序依据方面存有缺陷和不足,变相越权取代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意见》使用“犯罪分子”的称谓,背离了无罪推定的刑法原则和人权保护的宪法原则。《意见》对自动投案认定标准的规定,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刑法适用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引起了对职务犯罪与其他类型犯罪在自首条件认定标准上的不平等,导致了自首这一量刑情节方面的认定标准差距。

  • 标签: 司法解释 人权保障 无罪推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简介:《企业破产法》设计了债务人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但有关责任追究机制的框架设计尚不甚清晰。如何建立一个符合破产制度目的的债务人管人员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是《企业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破产债务人管人员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实现有赖于一个较为完善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确立和运行。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中心是确定民事责任的追究主体和实现方式以及法院的特殊审理程序与职权。逐步明确和完善以债务人管人员民事责任追究主体和法院职权为核心的责任追究机制,是实现《企业破产法》所设计的债务人管人员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与制度保障。

  • 标签: 债务人高管人员 破产民事责任追究机制 破产管理人 法院民事责任核定权
  • 简介: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鉴于《产品质量法》并未排除原材料、零部件和半成品作为产品的资格,《侵权责任法》也未排除该些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该些产品的生产者仍可被认定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而非与运输者、仓储者处于与消费者毫不相干的地位上。生产者与销售者在对消费者的意义上,承担的是严格责任。但销售者与生产者在内部责任分担上,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二者在此种意义上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并不因为其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严格责任而有所改变。

  • 标签: 产品责任 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
  • 简介:公司管薪酬积弊重重,其核心问题并不在于薪酬之高,而在于薪酬与公司绩效之间关联度低下,而且缺乏有效的程序来制约董事会的恣意。另外,过高的薪酬吸引着大量有天赋的人才涌入商学院,未能从事其他社会价值更高的行业,从而减损了社会福利。然而,市场自身力量理论、最优合同理论、管理层权力理论等均无法全面解释管薪酬之高企。事实上,公司的自我拉抬偏差、商业判断原则对管薪酬安排之庇护、法院因无力对管薪酬的妥当予以事后裁断而不愿介入相关纷争、谋求政治资本最大化的立法者的机会主义心理,以及有关公司法律的“信任型”特征,均使公司管薪酬的制约力量极度弱化。由于诸多因素极不确定,要求以确定性和规范性为特征的法律在这些方面做出应对,其限度至为明显。

  • 标签: 高管薪酬 董事会恣意 自我拉抬偏差 商业判断原则 政治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