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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行政相对基本程序权是指行政相对所享有的与行政法治中的程序有关的权利,这个权利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权利,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权利,它是能够主宰行政相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最为核心和系统的程序权利。行政相对基本程序权利有着非常重要的法治价值,可以"倒逼"行政正义实现、使行政法治与时俱进、使行政执法人性化、使行政相对权利过程化。然而,在我国,基本程序权利概念尚未形成、基本程序权利体系尚未形成、基本程序权利尚未有内容构造、基本程序权利缺少程序制度支撑。如何在行政法治建设中建构行政相对基本程序权需要诸多具体的路径,主要应对行政相对程序权利进行梳理、完善行政法上的程序制度、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合理处理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的关系。

  • 标签: 行政相对人 基本程序权利 法治价值
  • 简介:行政相对义务有多种形态,除了直接的金钱给付义务外,还有诸多非以金钱形式出现的义务,如履行某种行为的义务,上交某种实物的义务等。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相对在非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困难的情况下,愿以金钱替换原义务,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范围内亦对此种义务的金钱替换持认同态度,故使行政相对义务的金钱替换问题成了一个重要的行政法问题。本文对行政相对义务金钱替换的构成要件、行政相对义务金钱替换的法律基础、行政相对义务金钱替换的类型、行政相对义务金钱替换的法律约束等问题进行探讨。

  • 标签: 行政相对人 给付义务 履行 法实践 法定程序 行政主体
  • 简介:作为劳动者获得工伤待遇的必经之路,工伤认定不仅牵涉到错综复杂的事实判断与法律评价,更紧密关联于被灾劳动者的生存之权,认定之责可谓重要而且艰巨。但行政机关却出于对效率、成本的考量,而一直坚守着封闭、神秘的程序设计,当事既无从参与,更无从知悉认定的原委与真相。从程序正义角度观之,难免遭疑。此时,问题被卡在程序本身的正义性与经济性这两难之中,前者要求充分参与,后者则力求简约。在二者之间,真正的出路并不是某个极端,而应是一种平衡。在公正面向上,当以正式听证保障参与之权;在成本面向上,则以简易设计促进效率提升。二者既相互界分又相互连结,力求在平衡与互动中实现整体效益的最优。

  • 标签: 司法源起 程序正义 成本博弈 利益衡量 听证 平衡与联动
  • 简介:英国普通法的合同性原则有两个层面:第一,只有缔约双方能够起诉或被诉,第二,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合同性原则给英国的海事司法实践造成严重困扰。1855年《提单法》、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以及默示合同理论,通过赋予提单持有人诉权突破了合同性的第一层面。判例制度中发展出的托管理论、替代免责方法以及代理方法利用合同解释允许第三依赖提单条款,1999年《第三权利法案》以法定方式对此予以明确,突破了合同性的第二层面。

  • 标签: 英国海商法 合同相对性
  • 简介:行政相对权利保护的失衡在行政权行使实践中是存在的,它给行政相对应当享有的法定权益造成极大损害.从理论上探讨如何实现行政相对权利的平等保护就成为当今行政相对权利保护理论的不可或缺的一个补充.行政相对权利平等保护的内涵有:行政相对权利与法律规范的规定相统一;行政相对权利不因性质改变而易其量;行政相对权利主体对同样权利有相同的权利实现预期;行政相对在相同条件下有相同的权利获取机会.要实现行政相对权利的平等保护还必须与行政行为理论的完善结合起来.

  • 标签: 行政相对人权利 平等保护 权利实现 行使 行政权 行政行为
  • 简介:我国当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权益规定不明确,实践操作不完善。亟需明确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批复和事故行政处罚之间的关系,区分事故处理法律文书,设计权利救济途径,并适时完善整个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更好地保障相对的合法权益。

  • 标签: 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认定 相对人权利
  • 简介:效力性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并不能涵盖私法上的越权规范,就公司法定代表越权担保,也就不应从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出发,简单地认定未经公司内部决议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公司法第16条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不宜以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约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的规定为依据,否定相对的审查义务。相对对于法定代表的代表权限负有审查义务,以确定公司法定代表是否超越代表权限,为避免加重相对的审查负担、节约交易成本、权衡各方利益,实现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目的,相对对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决议等仅负形式审查义务。相对未尽到形式审查,应当知道法定代表超越代表权限,未经公司追认,担保合同对公司不生效力,就相对所受损失由法定代表人和相对依其过错进行分担。

  • 标签: 公司担保 越权规则 法定代表人 表见代表 形式审查
  • 简介:传统合同法理论侧重于从合同相对性上来把握和理解违约救济问题,这不仅因为合同性原则是体现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私法精神的缩影,而且它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的确能够充分保护合同关系当事人权利。但随着民事关系日益复杂,合同性原则对合同债权在受到合同关系外部原因侵害的特定情形下的保护越来越显得不足。所以,我国立法必须对传统的合同法所确认的合同性原则进行适当的修正、冲击和突破,使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够阻却第三侵害债权的行为,使其承担侵权责任。

  • 标签: 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法 合同关系 违约救济 私法精神 第三人侵害债权
  • 简介:有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及无效制度仅仅是合同法上的合同效力评价规则,不妨碍其他民事规则、行政法规则、甚至刑法规则同时适用。合同无效有时可以更好地惩戒不法当事,但有时却使得不法当事逃离合同约束,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利,甚至还会损害合同善意相对以及和合同关的善意第三的利益。合同无效和绝对无效的区分,能有效保护善意相对和善意第三,有力地回应现代商事交易安全的需要。

  • 标签: 相对无效 绝对无效 善意相对人 技术化 效力评价
  • 简介:合同相对性是古典契约法上的重要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合同性原则在近代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冲击,其中首推第三利益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也有关于第三利益合同的规定,但是它仍然坚持合同性,不是真正的第三利益合同。由于第三利益合同在实践中应用越来越广泛,因此,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标签: 合同相对性 第三人利益合同 补偿关系 对价关系 不当得利
  • 简介: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迫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是对狭义无权代理(下文所涉及无权代理仅指狭义)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可见,该类合同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与此不相一致的规定是经济合同法第7条,该条规定了:“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那么,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状态究竟如何呢?这就涉及到了效力待定合同法律制度。一效力待定合同之概念界定合同的效力状态,有因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有效的,有因不符合生

  • 标签: 无权代理人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状态 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 无效合同
  • 简介:我国破产法对于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合同解除权并没有作出任何限制,似乎任何情况下其都可以对于未履行或者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具有解除权,甚至连管理解除权的标准都没有作出规定。这不仅违背衡平的原则,而且也与我国现存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不协调,如预告登记、所有权保留等。因此,应该在特殊情况下,承认对管理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标签: 破产 管理人 合同解除权 预告登记 所有权保留
  • 简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交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合同托运、承运等当事,还涉及实际承运、实际托运、收货、提单持有人等关系.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这些当事人和关系的界定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具有特殊性,颇值研究.

  • 标签: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托运人 实际承运人 当事人 提单持有人 权利义务
  • 简介:提单的功能从最初的运输阶段扩展到买卖和结算阶段后,提单就逐步跨越收据而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和物权凭证,这样提单就具有了可转让性。提单的转让必然会引起提单当事的变更,这样就和运输合同的当事发生了一定的重合与冲突。正确认定提单当事人和运输合同当事是理清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确认其权利义务的前提,本文拟从提单与运输合同的关系着手,分别比较承运、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的概念,以揭示提单当事人和货物运输合同当事的区别和联系。

  • 标签: 提单 当事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 承运人 托运人
  • 简介: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曲飙相对无效民事行为,即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具...

  • 标签: 民事行为 撤销权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相对无效 表意人 返还财产
  • 简介:保证作为债担保的一种形式,在我国民法教材中均被认为是合同行为。但是在不同的教材中对于该行为的当事却有不同的表述。有人主张,保证合同的当事是保证人和主合同的债权①,有人主张保证合同至少有三方当事人参加。保证合同关系是保证人与被保证(债务)、保证人与债权之间发生的三个方面当事人参与的合同关系“。这就产生了双方合同说和三方合同说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值得商榷。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与保证人之间确实存在着合同关系,债务与保证人之间也时常存在着合同关系。但是否就可据此认为保证合同是债权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和债务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的结合呢。首先,保证合同是旨在督促债务履行债务,保障债权

  • 标签: 主债权人 合同无效 主债务人 保证合同 保证行为 保证责任
  • 简介:出卖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经被统合进了违约责任,我国法奉行的是违约责任“单轨制”,而不是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并存的“双轨制”。我国法上的违约责任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应当作统一的解释,不宜人为地制造分裂。解释论上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相对独立存在,是在变相地肯定“双轨制”,本身是一种叠床架屋的构造。

  • 标签: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市政官救济 违约责任 统合说
  • 简介: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只宜对严重的“自然犯”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入罪”的范围应作适当调整。此外,立法还应规定:胁迫或诱骗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不满18周岁人犯罪不适用罚金刑;不满18周岁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不满18周岁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标签: 未成年人 相对负刑事责任 犯罪
  • 简介:《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存在着罪名说与罪行说之争。实际上,罪名说与罪行说并不存在差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的,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所确定的罪名应当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 标签: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 罪行说 罪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