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计算损失时,专利法仅考虑“实际损失”与完全赔偿原则出入较大,解释论上应作扩大解释;立法论上对于许可费损失等非难以量化的间接损失在加害人有故意的条件下,应纳入赔偿范围.对于规模经济带来的益处等特别遥远、发生概率较低的潜在损失具备悖俗和故意两个要件亦应考虑.证明因果关系时,勿强求流失利润与销量间高度因果联系之证据;但确定预期利润损失时仍应采“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适用获利法时,法院可调取税务部门的纳税记录间接确定;专利权人营销能力和制造能力不足以达到侵权专利实施品数量时,要减少利润的核定.适用法定赔偿时可依数量、加害行为、侵权行为人、主观状态细化并参照损失法上的不同法益位阶酌定损失.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是对传统的社会主义民法损害赔偿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这在我国民事立法上首次确定了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物质赔偿的制度。如何正确运用该条款,也是目前各地民事审判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进行探讨,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非常必要,而且均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拟就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略陈涓滴之见,以求教于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