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是什么?法律有效性的条件是什么?道德能对法律的有效性进行审视吗?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尚存争议。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和20世纪英语世界最伟大的法学家,哈特不仅认为法律从实践上应当独立于道德之外,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认为法律从形式上应当独立于道德之外,在法律的承继上自身应当设计独立于道德之外的审视标尺,以保证法律的有效性,这无疑是一种理性的思考,因此,从哈特的形式理性观分析"道德对法律的审视"这个问题颇有价值,一是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无疑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研究在广度上的一种有益的尝试,二是对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工作具有借鉴的价值。因此,对法律形式理性的内涵作进一步阐释,运用哈特的形式理性观对法律保持对道德的独立性进行论述,从法律的渊源效力、多样性效力、适用范围效力、连续性效力、基础效力等方面对法律的有效性条件进一步论证很有必要。
简介:在各国预算体系中,“省”这一最高层级的地方预算单位承上启下,连结中央政府和省以下地方预算级次,对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的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如果政府间税收竞争超过合理限度,就有可能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破坏利益分配公平,法律规制税收竞争的必要性不言而喻,而法律规制路径的设计则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亟需理论研究支持。就我国而言,省级预算单位交错充当四重截然不同的法律角色:既包括省以下税收分成规则的制定者、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政策的执行者、省内税收竞争正当与否的裁判者等基于权力的角色,又包括省际或部省县税收竞争的参与者这一源自权利的角色。法律规制税收竞争之所以可能,主要经由规范创制与行为限禁的复合路径,以系统规制发生机理迥异的省内、省际和部省县税收竞争。改进税收分成规则可以避免税收竞争过度,而限制或禁止有害税收竞争,则有助于维持税收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