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奉行“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然而,从德国的商法典、股份法到日本商法典,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都没有一个条文明确表述为“资本三原则”。显然,“资本三原则”是德国学者对公司法相关规则的抽象概括,并为人们沿用下来的。该原则自提出以来,公司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它不可能完全在原有意义上保持下来。但其中将资本和财产统一把握的“资本维持原则”,却在制度不断革新的背景下基本维持了原意,即强调公司至少须经常维持相当于资本额之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如此,公司债权人就可以在与公司交易中得到最低限度的担保,从而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本文试围绕“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进行讨论。
简介:从法理的角度看,维持和平行动的中立性及其对武力的使用的合法性并不影响或者排除国际人道法对其的适用;并且,从事实的角度看,不仅多项维持和平行动的实践情形已经突破了维持和平行动本应具有的中立性,不同层面的联合国法律文件也明确规定了维和部队应当遵行国际人道法。由此,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不仅介入到了冲突当事方之间的武装冲突并且使用了武力的情况下,国际人道法应当得以对其适用。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仅国际人道法的"普遍性原则和精神"得以适用于维持和平行动;相应地,维持和平行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具体情形则主要包括违反了国际人道法关于保护平民、给予平民人道待遇和给予被拘押者人道待遇的要求。
简介: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分析框架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演变,正在经历着从"本身违法"向"合理原则"的转变。日本在2015年修订《流通交易习惯指南》的过程中顺应了这一国际潮流,并确立了转售价格维持应当适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的原则。不过该《指南》仅仅将避免搭便车作为转售价格维持的唯一合理事由,而未对其他的合理事由进行明确。本文认为转售价格维持涉及企业之间的合作,大多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因此应当对于其合理事由的范围进行扩张。从经济效应的角度而言,其他合理事由应当包含特许经营中的转售价格维持,以及为了降低销售风险而实施的转售价格维持。此外,限定最高转售价格的行为也应当在原则上被认定为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