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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复代理是代理人为处理权限内事务之全部或一部,以代理人自己之名义另选他人予以代理之代理。我国只规定了委托代理中的复代理,未对法定代理中的复代理作出明确规定。复代理产生的前提是本人赋予代理人复任权,该项权利不属于代理权的权限范围,是独立于代理权的一项权利。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但代理人应对复代理人的选任、监督或指示向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复代理人只有在本代理权和复代理权的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才能产生代理后果,否则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 标签: 代理 复代理 复任权 无权代理
  • 简介: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一步强调了“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深刻认识坚持严格执法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严格执法的基本内涵和具体举措,切实将严格执法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

  • 标签: 严格执法 法治政府 公正文明执法 国家治理 科学立法 公正司法
  • 简介:对于因饮酒或者吸毒而使自己陷入心神丧失或者心神耗弱状态者,“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用以追究其完全刑事责任的法理。如何符合“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是其最大难点。对此,存在三种思路:一是以原因行为作为实行行为的“构成要件模式”;二是以结果行为作为实行行为的“责任模式”;三是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概括地作为“一系列的行为”而整体认定为实行行为的模式。其中,“构成要件模式”是以责任能力没有问题的原因行为作为处罚对象行为,但同时要求,必须是以结果行为为介,作为结果之引起,原因行为的危险被现实化。

  • 标签: 原因自由行为 心神丧失状态 心神耗弱状态 构成要件模式 责任模式
  • 简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和确立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是党的共十八大正式提出的。“十六字方针”实现了由人治向依法治理的转变,“新十六字方针”实现了由立法导向的法治建设向体系化法治建设的转变。“新十六字方针”是对“十六字方针”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超越,在“新十六字方针”引领下法治建设进入了新时代。两个“十六字方针”的提出,其见证了法治建设的目标从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转型升级。

  • 标签: “十六字方针” “新十六字方针” 法治建设 跨越发展
  • 简介:仲裁首先是作为一种无需政府强制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起源和存续的,它主要由声誉机制予以实施。无需司法支持的仲裁也不需要司法审查,且提供了逃离无效率法律的途径。市场竞争和声誉机制会迫使仲裁趋向效率和公正,产出有效率的程序与实体规则。仲裁法并非仲裁所必需,无需法律的仲裁能够为社会提供一种自发的、非暴力的、能够同法律相竞争的合作实施机制。此类仲裁的有效运作需要信息的自由流动及破除垄断。现代信息与组织技术的发展,为此类仲裁的有效运作保留甚至开拓了空间。在我国,政府应保障信息自由,放手市场供给仲裁,而非干预规制。既存仲裁机构则应利用现代信息与组织技术创设或加强声誉实施机制,而非过度依赖司法支持。

  • 标签: 仲裁 声誉机制 法律 信息成本 市场竞争
  • 简介:法理是法律据以建构或所取向之价值,从价值或功能的实质角度而言,法律概念常常负荷根本性或一般性的价值。法理存在于法律明文、存在于法律基础、存在于法律上面。从法理具体化下来的内容主要有平等原则、立法意旨、法理念、事务之性质——事理。法理之现代内容由公平扩展至效率与和谐,《民法总则》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以'和谐'概括社会主义之最终价值,扼要地将社会'和谐'与法律'公平'、经济'效率'相对应,充实现代法理的价值内容,以之为目标,逐步在实践中予以具体化成为现行实证的价值与内容。

  • 标签: 民法总则 法理 实证法
  • 简介:日本、韩国的检察制度基本是以法、德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为蓝本构建的。但是,法、德等欧陆国家与地处于儒家文化圈的日本、韩国,在经济、社会尤其是文化传统上毕竟存在着较大的不同,这种国情或区情上的差异,使得日本、韩国检察制度的发展逐渐呈现出自身的某些特色,形成了检察制度发展的"东亚模式",并具体体现为:强化检察官的侦查权;发展"多检种联合作战"模式;塑造检察官独任制官厅地位。我国与日本地理上相邻、文化上相近。虽然两国在政治、经济体制上有重大差别,但并不影响我们在具体司法制度的设计上向日本学习、借鉴。我国当前正在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检察体制改革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如何构建一个既符合国情,又契合检察制度发展规律、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检察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在这一大背景下,以日本检察制度为代表的东亚模式,从其产生、发展的经验过程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对于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检察制度改革,都极具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

  • 标签: 东亚检察模式 检察改革 法律监督 独任制 检察官助理
  • 简介: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激励人们为了保护更大利益而牺牲小利益的行为,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从此立场出发,“自招危险”的避险场合中可以认为只要行为人自己所招致的危险不是借口避险来故意伤害国家、他人以及公共利益,成立紧急避险有其正当性。在以他人生命为对象的避险场合中,即使为了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也不能肆意将他人的生命作为牺牲对象,牺牲他人生命的避险行为违反了法益比较原则,缺乏行为的正当性,不成立紧急避险。

  • 标签: 紧急避险 自招危险 生命权衡
  • 简介:实行行为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需要个别地判断是否满足具体的构成要件.其意义在于:(1)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限定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范围;(2)是因果关系的起点行为,属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对象;(3)应以实行行为阶段的主观面为标准,判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等主观要件.但是,试图以实行行为概念为核心,统一解决犯罪诸问题的做法则并不合适,对于未遂犯、共犯等问题,仍须分别进行实质性探讨.间接正犯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实行行为性,其成立要件仍然应该是:对于利用行为本身能认定具有作为单独正犯的实行行为性,并且,利用行为的危险被结果予以现实化.

  • 标签: 实行行为 构成要件该当性 未遂犯 因果关系 间接正犯
  • 简介:弗里德里希·谢林是德国古典法哲学发展史中的一位长期以来被忽视的思想家。他在《先验唯心体系》中发展了费希特以来有关相互承认的看法,不是将相互承认视为是一种个体性的机制,也就是说,不是将相互承认建立在自我和他者的关系基础上,而是在整个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来看待相互承认的可能性,从而将历史引入到了对于自由的论证之中,从而导致了德国古典哲学发展史上的自由观的一次重要转变,使历史开始成为自由的要素。并且在此基础上,为新的法权演绎,也为历史法学派的诞生提供了哲学的基础。这就是权利在历史过程中获得先验的根据,法律制度因此获得了客观历史的基础。然而,在《先验唯心体系》的末尾,这一建立在历史基础上的自由观却被他有关审美自由的论证所削弱。自由被视为出自天才艺术家之手的创造,法律制度也就成为了天才立法者的个人创造的产物。由此,在谢林的整个法权演绎的过程中就存在内在矛盾,也造成了他在主张废除国家和强调绝对的伦理国家之间的立场摇摆。

  • 标签: 相互承认 理智直观 历史 法权 国家
  •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对部分罪名的修订与《律师法》再修改的趋势成为讨论辩护律师豁免权的实务背景。言论豁免权作为辩护豁免权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虽然在我国已有规范表达,但是,在借助刑事诉权理论对辩护豁免权的属性予以研判后不难发现,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的言论豁免权条款不仅应当赋予更多内涵,也应对其行使场域及例外情形作出学理上的解释。同样,从与亲属拒证权在程序价值层面的相通之处切入,可以为律师拒证权的存在提供合理依据。立足律师业未来的发展格局,从行业管理与自治的角度引入律师协会的纪律惩戒程序,针对豁免例外的情形构建辩护追责的制度体系不失为有益尝试。

  • 标签: 辩护豁免权 诉权理论 律师执业纪律与惩戒
  •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面临来自真实性方面的巨大挑战。法律界长期存在"易失真"与"极可靠"的争执。案例统计分析和座谈调研发现,传统观念分歧的背后隐藏着重大的偏见与偏差,亟待正本清源。基于法律与技术的交叉研究表明,认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应当从原件、具象、整体和空间的理性立场出发,遵循系统性原理、电子痕迹理论与虚拟场理论。同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更良好的真实性保障。这构成电子证据的理性真实观。树立这一新观念,有助于推动配套制度的创新。我国应当构建关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改造"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在鉴定制度方面,应当开发超越纯技术领域的溯源性鉴定等新型鉴定方法。

  • 标签: 电子证据 电子数据 真实性 证据规则 司法鉴定
  • 简介:不能犯的不可罚性主要是围绕着危险的判断展开的,包括对危险概念的理解以及危险性的判定。危险有无是纯客观判断,但事实危险向刑法危险的转换属于规范判断。在判断的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以及统一性方面,科学法则标准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在保证判断的客观性、妥善处理认识错误以及共犯从属性等方面,“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标准也有独到可取之处;危险的“结果性”以及特殊判断构造,决定了危险的判断时点只能采取“裁判时”标准。在具体判断路径上,应采用修正的假定事实标准,且该标准同时适用于方法不能和客体不能,不允许通过行为时点代替客体进行假定性置换,也无须并用“对被害法益的现实危险的不具备”来说明客体不能成立不能犯。

  • 标签: 不能犯 未遂犯 危险 修正的客观危险说 假定事实
  • 简介:监狱服刑人员的生育权具有合宪性、正当性的一般属性和行使受限性的特殊属性。在我国当前的监狱行刑实践中,由于行刑理念滞后、相应规范缺位、异地关押限制、社会支持体系乏力等,致使当前服刑人员生育权实际“冰封”于监狱高墙之内。借鉴国外行刑社会化改革经验,我国应当坚持最低限度限制、平等、与儿童福祉保障并行原则,通过完善相关法制、推动行刑社会化进程和健全社会支持机制,保障服刑人员生育权的实现路径。

  • 标签: 服刑人员 生育权 法制保障 社会支持
  • 简介:在中国警察制度近代化历程中,官员是个不容忽视的政治群体。他们的警政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决定了中国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和发展。首先是驻外使节对西方警察制度的日记式介绍,客观真实地展现了先进的警察制度的样态;其次是湖南维新派借鉴日本警政制度首次在地方实验,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再次是督抚大员的倡警言论促成了西方警察制度在中国的正式建立,标志着传统治安体系开始向现代警政制度的转型;最后是出国考察宪政的大臣的警政观引领了随即而来的全国自上而下的警政制度建设。这四个阶段中官员群体的警政观念,不仅展示了中国警察制度近代化的最初历程,亦体现了官员群体的思想认同和政治协作对政治制度改革的重大影响,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宝贵的启示意义。

  • 标签: 官员群体 警察 巡捕 警政
  • 简介:与保险学中的收支相等原则进行对比,对价平衡原则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但两者存在相互转化的关系;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相比,对价平衡原则还应注重实现危险共同体这一团体的利益,因此,对于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不同于一般合同中的要求。自功能角度而言,对价平衡原则为保险法中当事人诚信义务的强调提供了理论基础,是保险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决定了承保危险区分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维系着危险共同体的存续。自具体的法律规则层面而言,从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到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安全维持义务和危险显著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及危险减少时的保险费返还义务,再到保险合同解除时对于保险人解除权在因果关系层面的限定,均体现了对价平衡原则。

  • 标签: 对价平衡 收支相等 危险保险费
  • 简介:现行宪法第14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的规定与宪法序言第一段、宪法的国徽条款、普通话条款以及相关宪法惯例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一项严谨的宪法规范,具有规范属性和法效力.宪法上的首都功能主要包括对内政治功能、对外国际交往功能.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这一重大改革方略,初衷良苦,措施得力,宪法学理上是站得住脚的.至于“作为首都的北京”的地理范围,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宪法解释权进行明确.

  • 标签: 宪法 首都 北京
  • 简介:作为海商法中的一项古老制度,船舶优先权对于促进航运业的发展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本文对船舶优先权行使主体的基本内容和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对于在实践中解决船舶优先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有所帮助.

  • 标签: 船舶优先权 行使 程序 对物诉讼
  • 简介:对于显失公平的制度构成,《民法总则》第151条采纳了“双重要件说”,还原了制度的原貌。由于新近出现弱化主观要件的倾向,为了发挥制度的规范功能,显失公平规则在未来的法律适用中应充分重视这种变化。鉴于显失公平规则之正当性在于自由价值与公平价值的相互协力,在解释上应采取更具弹性评价的“动态体系”。显失公平规则背后存在自治原理与给付均衡原理两大要素。在法律条文的解释上应充分结合其规范目的予以考察。在法律效果的评价上应重视自治原理与给付均衡原理的协动作用,通过两大要素协作与互补的作用机制灵活、弹性地适用显失公平规则,实现法效果的妥当性。

  • 标签: 显失公平 双重要件说 自治原理 给付均衡原理 动态体系论
  • 简介:雇佣救助概念的司法认同具有重要意义,其成为海商法中为数不多的纯粹中国元素的法律术语。雇佣救助受《1989年救助公约》调整,公约起草过程中已经充分评估了适用公约可能产生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加百利”案再审判决亦表达了这一法律见解。应重视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关系,其第九章的规定只能定位于救助公约的国内化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司法适用和将来的任何修改都需以此为前提。中国现行海难救助制度基本能够满足雇佣救助的规则需求,应慎重考虑基于雇佣救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

  • 标签: 海难救助 雇佣救助 判例的解释 法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