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社会主义司法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它的人民性,它最彻底地反映人民的司法需求,最全面地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最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有力地促进社会发展进步。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们所开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世界上独树一帜,独具特色,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新的起点上,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必须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三个至上”这个社会主叉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将为民司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将人民满意作为评价我们司法工作成效的惟一指针,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简介:引言在发表享誉世界的刑法学巨著《反思刑法》近40年后,乔治·弗莱彻教授又开始为获致普适性的刑法体系鼓与呼。新作《刑法的语法:美国、比较和国际研究》(TheGrammarofCriminalLaw:American,Comparative,And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本书'[1])首次明确表达了他寻求超越国界的普适性刑法体系的宏愿。本书是一部设计为三卷本的专著,2007年已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第一卷《基础研究》(Volumeone:Foundation),其他两卷尚在完成之中。'因为我感到(sense)这三卷将会是在这一领域里我的作品之巅峰(theculmination),因此我想利用这个场合回顾
简介:尽管从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开始就主张:'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象为自己的城垣而战斗一样.'[1]认为真正的法律都具有某种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的性质,以致2000多年来,凡是沿袭这一法制传统的国家和人们,通常都对法的威严及其神圣性既敬畏又赋予厚望,相信一个国家或民族只要加强法治,就可以除恶务本、根治腐败、河清海晏,很少去反思法的深层结构与本身的真理性和客观性.然而一经将这种对于法律的朴素感情和信赖心绪自觉地付诸社会实践,便会发现即便是最圣洁的法典与残酷的现实之间也存在着令人难以置信的差异.法经常不是体现公众意志的戒律或治乱兴亡、祛蠹除奸的神丹圣药,更不是由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演变而成的有意识的国家律令.法不仅有善恶之分,就是善法也常常被权势者肆无忌惮地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