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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个结果
  • 简介:在合法替代行为的情况中,结秉的相同是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标准进行的适当抽象的评价,假定合法行为发生并考察其因果关系的思维方式是合理的。存在合法替代行为的情况与行为人缺乏结果预见可能性之间没有内在的关系,通过否定行为人主观过失的以免除刑事责任的思路存在疑问;无论是基于被允许的危险还是结果回避义务的理论,均应通过否定实行行为性或事实因果关系以否定构成要件该当性。危险升高理论回避了对规范违反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要求,与通行的结果归贵逻辑存在龃龉,且存在不当限制公民自由的危险,故本文支持唯有在合法行为下结果回避可能性近乎确定方可排除归贵的观点。

  • 标签: 合法替代行为 结果回避可能性 被允许的危险 结果回避义务 危险升高
  • 简介:行政附款行为是对行政行为的处理内容所进行的限制,附款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其效力也具有特别之处,体现在生效、有效、无效及效力消灭等方面。行政附款行为生效探讨应当考虑到行政行为及其效力内容的过程性、阶段性和时序性。在权衡标准及效力意义不同的情形下,行政附款行为的生效不等于其有效。行政附款行为的无效面对着附款无效与所附行政行为整体无效的关系问题。行政附款行为的效力消灭也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特殊性。

  • 标签: 行政附款 行政行为 行为效力
  • 简介:虚假诉讼是虚构事实或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以获得他人财产或实现其他不法利益的行为。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元发展,虚假诉讼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日益猖獗,其社会危害之大不言而喻,因而应具有可罚性。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虚假诉讼罪,不仅导致了审判结果的不统一,而且引起了理论界对虚假诉讼行为定性的争论,因此刑法应增设“虚假诉讼罪”以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至此,刑法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 标签: 虚假诉讼 定性分析 犯罪构成
  • 简介:刑罚是对人类行为的制裁,而且以人类的个别行为为对象。所以,阐释什么是行为不仅是为了给犯罪论体系提供成立前提,同时对于法治国家的原理来讲它也是需要的。犯罪以行为作为前提,所以,不仅是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性论及责任论,连罪数论和刑罚论逻辑也以行为为前提。——[韩]李在祥~①引论立足于规范逻辑的刑法立场,观察行为行为个数,是科学适用法律、准确认定犯罪的应有之义。既往的刑法学理与审判实践,在规范化的同时,还保留着简单套用生活意义上的行为概念与行为个数认定的标准的残余,并由此导致了犯罪论体系诸多问题的混乱

  • 标签: 交错研究 罪过交错 行为罪过
  • 简介:随着危险思维的深化,实行行为概念出现了形式与实质的脱节。在历史上,作为未遂可罚性起点与正犯性标准的实行行为概念出自德国,但在刑法改革中德国立法者已经放弃了此概念;日本继受德国法后也出现了形式统合的实行行为概念,但受到结果无价值论的挑战。虽然目前此概念在德国刑法理论中仍残存着一定的影响,但形式统合的实行行为早已不复存在,日本也出现了实行行为否定论与崩溃论的声音。我国有学者试图建立实质统合的实行行为概念,但这一尝试难以成功。实行行为概念在我国于法无据,且其功能已经瓦解并容易造成思维谬误,在我国应以直接危险创设为故意纯粹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行为标准,以作用于被害人或构成要件领域为实行着手的标准,并以行为归责为依据解决正犯性问题。

  • 标签: 实行行为 构成要件 未遂 正犯性
  • 简介: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公开盗抢'行为的性质。刑法理论的通说以行为的秘密性或公开性为区分标准,该观点存在不合理之处。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标准不是行为的秘密性或公开性,而在于行为是否具有对物暴力。区分盗窃与抢夺的界限,首先应当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对物暴力,抢夺罪必须具有对物暴力,盗窃罪则无。此外,还应当考察被害人对被盗抢的财物是紧密占有还是松弛占有。除扒窃外,盗窃行为所取得的基本上是被害人松弛占有的财物;对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通常成立抢夺罪。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应当从上述两点出发,兼顾刑法的特别规定,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 标签: 公开盗抢 盗窃 抢夺 对物暴力 紧密占有
  • 简介:"吊模宰客"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且扰乱了当地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吊模宰客"行为具有多样性、组织性和阶段性的特征,且不同类型的"吊模宰客"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既有区分又有联系,导致"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认定,需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吊模宰客"行为表现和特征,二是"吊模宰客"行为关联罪名之间的区分与界限。对于蒙骗型的"吊模宰客"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对于胁迫型的"吊模宰客"行为,应根据交易的状态和给付对价的合理性,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对于暴力型的"吊模宰客"行为,要区分暴利的程度,一般暴力宜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或敲诈勒索罪,压制性暴力宜认定为抢劫罪。"吊模宰客"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

  • 标签: 吊模宰客 诈骗 敲诈勒索 强迫交易 想象竞合
  • 简介:[案情]2015年12月3日晚11时许,董某、吴某、王某、陈某四人在县城姐妹夜宵店喝酒时,董某看到其女友郭某与刘某也在旁边喝酒。席后,董某等人尾随郭某、刘某到县城远大宾馆,以捉奸为名,冲进刘某所开的105房间,对正在亲吻的刘某拳打脚踢,并以告知刘某的妻子“刘某与郭某有两性关系”相要挟,向刘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

  • 标签: 评价 行为 胁迫 殴打 两性关系 人民币
  • 简介:随着经济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中国在世界舞台上日益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中国走向大国的进程中,中国法治也应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本期继续刊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徐显明所撰写的《走向大国的中国法治(下)》。

  • 标签: 社会行为 中国法治 导向 裁判 经济发展 综合国力
  • 简介:行政机关针对举报作出的答复行为是否可诉,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从理论上分析,典型的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确定举报答复行为是否可诉关键在于利害关系的判断。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由于举报人依法享有获得答复的程序性权利,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查处被举报事项职责的,其中基于白益性举报的,可以认定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单纯的公益性举报,基于当前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目标和法院的承受能力,不应认定具有利害关系,不属于当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标签: 行政机关 行政行为 举报人 答复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性质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场合,为了保护法益,对于国民的自由和权利施加更多的限制,对处罚哪些不作为必须进行慎重的检讨,严格限制其处罚范围。[1]就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而言,最有争议的是先前行为。[2]先前行为,又称危险前行为、先行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导致某种法益具有遭受侵害的危险,行为人有义务采取积极行动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3]最早将先前行为

  • 标签: 义务来源 否定说 来源否定
  • 简介:中止犯是刑法总论中的重要内容,不仅影响行为人的定罪,对量刑亦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观念上的偏差和研究思路上的误区,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理论界,对中止犯的研究大多只停留在整体层面上,而对作为中止犯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中止行为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研究。中止行为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思自动消灭了犯罪既遂危险的行为。由该定义又进一步归纳出中止行为的特征,指出'时空性''自动性''有效性'和'彻底性'是中止行为的特征而非中止犯的特征。

  • 标签: 中止行为 自动性 数罪并罚 中止犯 成立要件
  • 简介:面对当下中国频仍出现的诸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河北聂树斌案等刑事司法冤案,理论研究应该超越个案的沉冤昭雪.去反思和追问导致司法冤案滋生的规律性因素。侦查程序位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前端,所发生的诸冤案,均是缘于侦查程序严重违法,法律监督缺位,以致冤案发生。因此,应确立刑事侦查行为的可诉性,规范和制约侦查行为,才能有效防范司法冤案的发生。

  • 标签: 刑事冤案 侦查行为 可诉性
  • 简介:简要案情刘甲曾在T市劳动局工作,退休后,好友沈乙找其为儿子沈小乙介绍一份国家机关的工作。刘甲表示可以帮忙介绍相关企业职位,但对于编制内公务员职位无能为力。碍于情面,刘甲介绍孙丙给沈乙认识,表示孙丙有能力介绍国家机关单位工作。

  • 标签: 行为 居间 友情 国家机关 机关单位 劳动局
  • 简介:见危不助行为中的警察应该是对危险负有具体职责的警察,而不是所有警察。见危不助中的“危”应是一种危及到人身安全和稳定的严重困顿状况,而且必须是紧急的。见危不助本质上是一种不作为,非典型的真正不作为和不真正不作为是认定警察见危不助的关键。认定警察见危不助构成犯罪不仅要满足不作为的一般条件,而且要符合刑法分则中某个罪的犯罪构成。

  • 标签: 警察 见危不助 不作为
  • 简介:在心理学中,哲学解释学里的'前见'问题被细化成对人格、图式和偏见等问题的综合研究,而前见是如何具体影响主体的解释过程则体现在启动效应、心理定势、首因效应、晕轮效应等一系列心理学研究成果中。这些心理学中的前见对于作为一种解释过程的法官审判行为以及最终的审判结果产生着各种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因而需要通过司法制度的细化和改进来分别予以引导和制约。

  • 标签: 前见 审判行为 心理学 图式
  • 简介:移动支付是付款人通过手机扫描收款二维码进行商品交易的简便、快捷的新方式,是科技创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表现,对促进消费型社会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面临侵财犯罪的刑事风险。在商品交易移动支付中,个人对其移动支付账户余额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占有,商家基于商品交易关系有对顾客可即刻实现财物现实价值性的即时债权。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侵占商家即时债权获得转账资金,被害人并未处分财物,属于采用秘密窃取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不构成诈骗。

  • 标签: 移动支付 即时债权 秘密窃取
  • 简介:督促纠正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制度安排,是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加强对行政机关乱作为、不作为司法监督的改革创新,对强化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营造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检察机关应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决定》提出的司法改革举措,敢于担当、积极探索,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法治保障。

  • 标签: 行政违法行为 督促纠正 督促起诉
  • 简介: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已然成为当前地方政府减少、遏制各类非正常信访的惯用手法,但该定罪逻辑表面上似乎于法有据,实则并未对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展开规范诠释,属于背离规范目的的僵化适用刑法规定。信访行为虽然给政府造成巨大压力,但因不具有法律上的“可非难性”,不能评价为对政府的威胁或要挟。政府是敲诈勒索罪适格对象的前提预设不能成立,政府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政,不具有被精神强制的可能性,也不可能基于精神强制处分公共财物。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处分公共财物的权能和地位,“三角恐吓”理论不能证成信访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信访维权过程中,信访人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从政府处获得财物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因此,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并无正当性和合法性。

  • 标签: 信访行为 “要挟”政府 敲诈勒索罪 教义学批判
  • 简介:从民事检察权的性质上看,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更为符合民事检察权的功能定位。但作为一项新制度,如何开展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什么,监督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等,则是制度运作必须考虑的。同时,针对该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也有必要从运作机制及制度完善的角度加以探讨。

  • 标签: 审判人员 审判程序 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 检察机关 再审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