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5
84 个结果
  • 简介:王少卿简介王少卿,1938年出生于河南开封。历任开封市工艺美术研究所所长、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兼评委、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河南省美术家协会花鸟画艺委会名誉主任、开封市美术家协会艺术顾问。20世纪60年代,王少卿在北京中国画院进修学习,师从我国著名画家马晋、王雪涛先生,后又受著名花鸟画家康师尧先生指导,深入研究工笔花鸟画。

  • 标签: 王少卿 工笔花鸟画 中国美术家协会 王雪涛 美术研究所 工艺美术大师
  • 简介:目前国家版权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公布征求意见,该草案设立了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或专门管理机构行使事先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的机制。为促进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使用应当实行法定许可,同时配套建立两套登记制度:一是自愿的、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体代表机构进行事先的权属登记,二是强制性的、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使用登记和交费,主体不能确定时使用费转入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发展基金。

  • 标签: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达 法定许可 使用/权属登记
  • 简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商业化发展,不仅能发掘作品自身内在价值与潜力,也能促进民间文艺的保护与传承.但现阶段由于法律规制的不足,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商业化发展面临困境.这需要我们确立民间文艺作品保护的法律原则;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从公法与私法不同角度对民间文艺作品商业开发行为予以规制;构建个人、集体、国家的“三元论”作者观界定民间文艺作品的权利主体,从而寻求各方利益平衡.

  • 标签: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商业化 公法 私法 规制 三元论作者观
  • 简介: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和第16条分别规定了有关“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但在司法实务中常常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使得一些作品既符合“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这无疑给我们的实务工作带来了不便.为此,有必要从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入手,结合两大法系不同国家的立法现状,探究我国著作权法所产生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 标签: 法人作品 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
  • 简介:民间艺术和以民间艺术为元素创作的作品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前者具有公共性,不为任何具体的群体和个人所有,后者有特定的作者,体现了创作者的个人艺术体验和创造,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范畴。对这个问题的识别,有利于我们正确理解继承与发展、传承与创造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遗产的基础上发扬光大传统艺术,促进中国传统文化走向现代、走向世界。

  • 标签: 民间艺术 作品 独创性
  • 简介:李双阳1975年端午出生,江苏淮安人,军旅八载。毕业于南京艺术学院书法篆刻专业。观为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书法家协会培训中心教授,南京印社社员,吴江市书法家协会主席,吴江市书画院副院长,苏州书法家协会副主席兼创作委员会主任,南

  • 标签: 中国书法家协会 书法篆刻 创作委员会 画院副院长 印社 行草书
  • 简介:作品的本质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思想的表达。作品不以是非、善恶、优劣为标准,但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观念、技术、方法、程序、原则、工艺等内容。作品仅指思想的表达,而不指向被表达的思想。在确定思想和表达的临界点时,尊重作者的观点更具有合理性。思想的表达必须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这意味着作品必须体现某种艺术方法或科学方法。

  • 标签: 作品 思想 表达 临界点
  • 简介:<正>绪论数字作品:一种新的版权客体(一)版权法的沿革与数字技术纵观版权法的历史,版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自作为现代意义版权法开端的英国1710年的安娜法令始,版权法已历经印刷技术、广播电视技术和数字技术的三次重大飞跃。

  • 标签: 数字作品 版权保护 复制件 著作权保护 安娜法令 邻接权
  • 简介:当前的音乐作品权利结构是创作者为著作权人,而表演者为邻接权人,这是一种在传统解释学下的"作者中心论"之权利结构模式。随着解释学本体论的转向,哲学解释学的兴起,以"读者为中心"的权利模式得以伸张。音乐乐谱是一个纲要式的草图,是未完成的作品,唯有在表演者的表演过程中音乐作品的本体性才得以呈现。表演者在音乐作品演绎的过程中不是对创作者意图的机械重构,而是一个表达艺术个性的创作过程。表演者在权利结构中不应当是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人,而是具有独创性贡献的著作权人。

  • 标签: 传统解释学 哲学解释学 作者中心论 读者中心论 音乐作品
  • 简介:案例概况  原告何某的作品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见图1)首先发表于1987年12月21日的《中国妇女报》,后收入1992年4月出版的《何××黑白画集》中。  1998年丹妮制衣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女装附着挂牌上印有“丹妮”汉语拼音DanNi组成的一长辫大帽少女图(见图2)。图1图2  1999年4月,何某以丹妮制衣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某创作的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采用夸张和省略的手法,勾画出一幅端庄而美丽的少女头像,原告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而被告标牌上的长辫姑娘头像运用字母变形的手法,勾画出一幅活泼且具动感的圆脸姑娘头像,被告图案突出了“丹妮”的主题。原、被告双方的创意不同,故画面的表现形式也不同。被告的商品标牌图案具有独创性,已形成一幅新的作品,故被告并未抄袭原告的作品,被告的行为也不是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修改原告的作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将被上诉人标牌图案部分中的“丹妮”一词的汉语拼音、另添加的蝴蝶结从图案中去除后,所剩余的部分与上诉人的作品几乎完全一致,构成对上诉人作品的抄袭。用“丹妮”一词的拼音...

  • 标签: 侵权判定 相似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侵权
  • 简介: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作品的传播带来了更大机遇与空间,但因网络不可对作品进行特有署名的特点而产生越来越多的孤儿作品,因此对这些作品在法律上的认定与管理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通过对大数据的利用建立完善的作品录入通道,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和讨论构建以公共文化机构对孤儿作品进行集中管理与保护的制度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合理途径。

  • 标签: 孤儿作品 无主作品 公共文化机构
  • 简介:创作社会化要求更精确的非个人作品权属规则。现有法人作品研究重视其与职务作品的区分,轻视其与委托作品的区分,忽略了雇佣关系对作品归属的决定性影响。将非雇佣作品判定为法人作品的司法实践违背了产权原则,不符合对法人作品和委托作品的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与比较法经验不符,同时存在法政策缺陷。所以法人作品必须以雇佣关系为要件,非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非个人作品是委托作品

  • 标签: 法人作品 委托作品 雇佣关系
  • 简介:一、引言创作是一个凝结心智、表达思想的独立过程。作品是创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无论是按照作者的人格学说,还是财产的劳动学说,其只应当归属於创作者。但是在实践中,任何创作过程都是个体性的,任何作品都是形式化的,作品与作者的关系通常是隐蔽的。作品来源的隐蔽性与作品的公共性形成了矛盾,

  • 标签: 作品署名 认定规则 证据 劳动成果 人格学说 创作者
  • 简介:木版水印是以雕版木刻为载体,用水溶性颜料来印刷的复制艺术。充分利用水分和纸张的融合性,恰到好处地表现不同色彩和色阶,水分的掌控是十分关键的技术。用水印方法印制的作品,其色彩的浓淡深浅、对象的阴阳向背等,都能随心所欲地表现出来,艺术效果可达令人叹为观止的程度。

  • 标签: 艺术效果 水印 古代 水溶性 融合性 水分
  • 简介:孤儿作品的使用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我国本次著作权法修改拟引入孤儿作品使用制度。孤儿作品使用制度的价值目标应与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的价值目标保持一致。通过比较分析孤儿作品使用制度,引入前后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获益状况可知,在该制度运行良好的情况下,制度的引入可以增加权利人的收入并同时促进孤儿作品的合法传播。这不但实现了制度对于作者创作作品予以经济上的激励,也激励了传播者合法传播孤儿作品,进而增加了公众接近作品的机会,增进了知识传播。而且,在著作权侵权保护力度增强,侵权成本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孤儿作品使用制度将引导使用者从侵权使用途径过渡到合法使用途径,从而满足了著作权法价值目标的要求。但是,这个制度也有可能被使用者滥用而产生挫伤作者创作积极性的负面影响。为消除这种负面影响,必须从制度和技术两个层面对孤儿作品使用制度进行完善。

  • 标签: 孤儿作品 价值目标 交易成本 激励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