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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结果
  • 简介:术语"公司治理"于1976年首次出现于美国政府的官方杂志《联邦纪事》,经英国而移植至欧洲大陆及全世界。本文以"神田秀树-米约普模型"这一商法移植理论衡量我国对术语"公司治理"的移植的成败得失,发现"公司治理"能够较好融入我国现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并嵌入现行的公司证券法律体系。但我国的公司治理研究缺乏必要的理论深度和应有的广度,公司治理实践也存在法律现实落后于理论研究的尴尬处境:立法机关似乎并未自觉按照公司治理理论进行公司和证券领域的制度设计,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也远未达到"公司治理"及其体系的要求。

  • 标签: 法律移植 公司治理 公司法 证券法 理论研究
  • 简介:本文主要是探讨人权法移植的方法。首先本文给予了人权法一个广义的定义,并且突出地分析了人权法与其他部门法移植的差别。它一方面既不同于普通的非政治性的技术法律规则,外域的人权法规范不能任意地被移植到本国法律体系之内;也不完全相同于涉及权力分配宪法以及公法规则,无法容易地移植到别国的法律体系之中。随着国际人权标准的普及、国家民主化的推进以及全球司法对话的开展,立法者和司法者在本国人权法律活动过程中会有意识采取比较的方法,结合自身的法律体系和政治文化来决定是否移植外来的人权法规则以及确定具体的移植方式。基于此,笔者基于人权法律移植的成功标准应该包括以下两点:(1)移植的法律不与当地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相冲突,从而导致民众普遍的规避法律;(2)移植的法律可以被司法者普遍地遵守。并在此判断标准基础之上,分别从人权法的立法移植、法理移植和立法者与司法者对话角度具体结合成功与失败的案例总结了具体的人权法的移植方法。

  • 标签: 人权法 立法移植 法理移植 立法者与司法者对话 法律移植的成功标准
  • 简介:晚清至民国初期,中国频繁移植日本、德国等国的法制。评估整体法制移植的效果及其原因并非易事,近代讼费法规为考察此问题提供了良好视角。中国讼费法规与日本、德国的诉讼制度有明显渊源,但同时也有显著差异。自移植讼费法规后,中国立法者根据实际情况,尤其是当时财政困境以及立法者自身利益动机,对法规作了相当的调整。这种“选择性立法”破坏了原初法制的一些重要原则,成为维护立法者利益的工具。讼费法规的这种“中国特色”恰是当时整个中国法制移植的典型表现之一,也是法制移植未能实现预期的法律救国或建立法治秩序等的重要原因之一。

  • 标签: 近代 讼费法规 法律移植 讼费救助 选择性立法
  • 简介:<正>孙慧敏博士的《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国律师(1912—1937)》[1)一书为过去近二十年来学术界对民国上海律师业的史学研究作一个丰硕的阶段性总结,亦为非欧洲中心(non-Eurocentric)和非国家中心(non-state-centric)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论述继续开拓了空间。本书不以西方法律原理去评介制度移植的得失,不以国家建构的视野来看待民国初期法律移植的过程,而是从被移植者(包括律师和使用律师服务的人)的角度去了解制度移植的经历,和当中

  • 标签: 中国律师 中国法律史 法律原理 制度移植 律师辩护 法律移植
  • 简介:随着所应对的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的日益复杂,联合国安理会开始在决议中创设具有普遍性的新的国际法规则,即决议造法。基于《联合国宪章》中部分规定的“隐含的授权”,以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客观需要,安理会既有的决议造法实践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应当得到肯定。但是,由于安理会决议造法本身与国际法基本制度相悖,并且,国际法院亦无法通过司法审查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因此,安理会决议造法并不得任意地进行,而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

  • 标签: 联合国安理会 决议造法 《联合国宪章》 国际法基本制度 国际法院
  • 简介:12月8日下午,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举行钦南区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成立大会,并召开了第一届会员大会。检察长罗乐当选钦南区检察官文联第一届理事会主席。大会表决通过了《钦南区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章程》《第一届钦南区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选举办法》。

  • 标签: 文学艺术 钦南区 检察官 联合会 成立大会 会员大会
  • 简介:国际法缺失对国际海运危险物在海运阶段的有效管制,危险物越界转移对有关沿海国的海域环境构成严重的潜在损害威胁。由于欠缺早期和实时的情报资料,各国的海洋环境损害应急程序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和低效性。基于现有的环境和海事法制以及最佳可用技术和实践,探讨在港口国监督体系内针对这类危险物及其载运船舶,建立起包括"事先知情—实时报告和连续跟踪—应急预警"在内的联合海上监视机制。

  • 标签: 国际海运危险物 联合海上监视机制 港口国监督体系
  • 简介:安理会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主要机关,肩负着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职责,并在《联合国宪章》的授权下享有许多重要的权力。近年来的实践似乎表明,安理会权力的行使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越了《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任何权力都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作为安理会权力来源的《联合国宪章》在宗旨和原则、条文的具体规定方面均对安理会权力有明确的限制。此外,从安理会行动的目的及其嗣后实践的角度也能分析出《宪章》隐含着对安理会权力的限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为解释《宪章》对安理会权力的限制提供了另一种视角。但是,单纯使用一种或某种解释规则在个案中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未能奏效,在《宪章》下对安理会权力的整体解释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总的来说是取决于集体安全环境变动的需要和国际法律秩序的要求。

  • 标签: 安理会 联合国宪章 权力限制 条约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