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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个结果
  • 简介:在司法领域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将部分轻微的刑事案件纳入速裁程序快速处理,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具体措施为:合理放宽量刑和罪名的限制,进一步扩大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同时引入处罚令程序,在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中二次分流,构建多元化的简易程序;限制被告人上诉权,防止滥用上诉权导致速裁目的落空;加强对被害人利益的维护,兼顾社会效果。

  • 标签: 刑事速裁 效率与公正 速审权 处罚令
  • 简介: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维护网络安全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作为网络安全基础性立法的网络安全法,原则上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采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通过国家安全审查,但未对制度的整体建构作出规定。本文认为,我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应当定位于特定领域使用产品或服务的审查制度,建议明确国家网信部门为网络安全审查主管机构,并在网络安全分类审查的前提下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就网络安全审查的范围而言,在审查广度上应以关系国家安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为宜,在审查深度上须从技术审查拓展到背景审查,从表层功能符合性审查延伸到底层源代码审查,但无必要对IT供应链全链条进行审查。

  • 标签: 网络安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 背景审查 源代码审查
  • 简介:根据单位组织体责任论,单位制度瑕疵彰显单位危险人格,当单位危险人格连续引发单位犯罪时,适用单位累犯制度并不违背累犯的一般原理。单位累犯制度包含两个层面,在形式层面是因单位危险人格对单位加重处罚:在实质侧面则是因单位利益群体之行为偏差,进而对其加重处罚。不同于一般累犯,单位过失犯罪及单罚制罪名均可彰显单位之危险人格,具备成立单位累犯的可能性;在单位初犯与再犯之间,因单位组织形式发生变动以致有单位利益成员加入时,适用单位累犯制度并不违背刑法人权保障功能。

  • 标签: 单位累犯 危险人格 单位组织体责任论 单位利益群体
  • 简介:食品安全关乎个体生命健康和公共秩序稳定,多维度规制尤为必要。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重典治乱世才能扭转现状。《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白玉微瑕,必须进一步明晰构成要件,确立赔偿金浮动机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标签: 食品侵权 惩罚性赔偿 责任保险
  • 简介:今年以来,凌云县检察院坚持从严选拔、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约束、从严监督、从严问责,构建从严管理新格局,通过明察暗访、案件回访、向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取相关意见建议等方式,强化干部队伍建设,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 标签: 从严管理 凌云县 明察暗访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队伍建设
  • 简介:由于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当事人可依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仲裁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遭到侵害,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依据,所以有必要构建仲裁裁决案外人撤销之诉。具体措施是:在仲裁裁决确实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在案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 标签: 仲裁 案外人 撤销之诉
  • 简介:女性作为家庭和社会的纽带,其犯罪率的增长不仅不利于家庭的稳定,更有悖于和谐社会的理念。正视女性的犯罪现状,找出女性犯罪的原因,进而采取科学高效的教育矫正对策措施,对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女性犯罪 矫正模式 罪犯教育 女子监狱 性罪犯 女犯
  • 简介:市场竞争说到底就是商品或服务的品牌之争,创造名牌就是为了打造品牌良好的商誉。商誉作为商主体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增强商主体的竞争优势并为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明确对商誉加以规定的仅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在民事立法中则依法人名誉权的规定来保护商誉,此种立法模式无法实现对商誉的有效保护。本文指出,立法应确立商誉的权利地位,商誉权的性质应采商事人格权说。我国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在民法典的人格权一编或章中明确商誉权的独立法律地位;同时在民法典外另行设立商事通则,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商事通则中规定商誉权的内容。此外,还应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的规定。

  • 标签: 商誉权 商事人格权 立法模式 法律保护制度
  • 简介:为回应各界对量刑改革的呼声,台湾地区“司法院”于2011年2月开始建置“量刑资讯系统”,现已建置完成妨害性自主罪等九大类罪的量刑资讯系统。其建置和运作方法是将判决书内的重要资料与量刑有关的因子编码建立资料库,资料库建置完成后,法官只要输入相关量刑因子,即可获得相关判决的最低刑度、最高刑度、平均刑度、量刑分布与量刑全貌图,“台湾地区”在量刑资讯系统的建置和运作上积累的经验,值得大陆借鉴。

  • 标签: 量刑 资讯系统 构建 启示
  • 简介:法官遴选机制作为选拔合格的法官从事司法裁判工作的第一项工序,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如果遴选制度出了问题,直接影响整体法官职业群体的素质,进而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根基.立足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背景,在已经基本完成遴选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前提下,未来一段时间工作重点应当将设计合理的筛选、评判标准作为主要内容.为了实现法官遴选机制的规范化、科学化,在改革试点过程中,改革者既需要关注试点方案的差别性,以合理制定法官遴选的程序及其标准,也要注重有限度地强调法官来源的多样性和试点方案文件的公开性、公众参与性等内容,为健全法官遴选机制积累必要的试点经验.

  • 标签: 司法改革 法官遴选 规范化 多样性 公众参与
  • 简介:关于准中止犯制度,目前学界主要围绕准中止犯的概念、特征以及类型等具体制度内容进行研究,忽视了准中止犯在不同立法例中的差异表现,这些差异根源于各国(地区)对准中止犯制度的设计理念不同。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各国(地区)立法例的对比分析,研究准中止犯设计理念的差异所在,并从准中止犯功能定位和对'真挚性'不同理解当中提出设计我国准中止犯制度时应该坚持的理念,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对准中止犯制度内容的建构。

  • 标签: 中止犯 准中止 分析展开
  • 简介:当前,建设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是党委领导下社会化大预防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实际效果的基础和关键。构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应当分清主次、轻重缓急,并注意保密。

  • 标签: 检察机关 职务犯罪预防 信息库
  • 简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遵循了法治规律,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但是当前我国行政执法还存在较多的弊端,本文以基层行政拘留为例进行分析,认为在当前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历史背景下,需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从而构建起科学完善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

  • 标签: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法治化 制度设计
  • 简介:律师调解员制度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目前主要存在行政主导模式、法院主导模式和律师主导模式等几种类型。本文认为,法院主导模式中的委托型律师调解员制度更适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司法状况,但应克服律师调解中的利益冲突、当事人合理怀疑、登记立案程序衔接以及成本费用困境等现实障碍,并从律师调懈员的选任程序、组织机构、适用案件范围、启动与运行程序、诉讼衔接程序、监督约束机制和奖惩机制等主要方面确立律师调解员制度的具体架构和内容。

  • 标签: 律师 调解员 法院委托调解 现实障碍 程序设计
  • 简介:深化检务公开、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作为推行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随着民主和法制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不仅要求结果公正,还要求执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检察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检察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期待更加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

  • 标签: 互联网 检务公开 模式
  • 简介:在今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民作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吹响了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的号角。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当其冲应当解决的,是厘清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的界限、划清法院执行职责与当事人自负风险的界限。

  • 标签: 执行机制 执行案件 执行难问题 财产 全国人大 法院院长
  • 简介:囿于有限的员额比例,会有相当数量的现任法官将被裁汰出员额范围。这当中,不乏具有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的优质人才。但无论是要他们脱下法袍当'助理',还是辞'官'不做另觅他途,都会对原本就严重短缺的司法人力资源造成极大浪费,也都将严重滞缓方兴未艾的司法改革。本文选取司改背景下的员额制改革为研究视角,提出附条件法官自由转院模式的构建方案,以实现对有限司法人力资源最大化利用。法官自由转院模式致力于实现法官在不同等级、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有序流转,在防范人才流失、集聚优质人才、规避潜在风险以及缩小地区间法院人才储备差异等方面都将发挥巨大价值功用。该模式风险小,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成本低,无需额外培养投入;易操作,不会平添过多负担;起效快,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建议实行'统一调配'与'个人申请'并行的'双核'驱动模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优秀司法人才在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有序循环流动。

  • 标签: 员额制改革 法官自由转院 模式设计
  • 简介: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基本上不敢也不愿直接宣告无罪,无罪判决异化现象突出,引起了广泛关注。无罪判决作为一种法定的刑事判决类型,系人民法院生杀予夺之重器,关乎当事人权益保障、犯罪分子惩治与社会和谐稳定,有其存在的合理空间。我国无罪判决率走低之现状,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人员在定罪量刑上逐渐趋同,办案素质与能力不断提高。但无罪判决率持续走低乃至趋零,逾越了其本应存在的合理区间。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程序的遵守不尽法,刑事司法程序中公检法之间的制约不足、配合有余;二是次生的责任不易避,无罪判决所引发的诸如绩效考评、责任追究、国家赔偿等次生问题不容低估,更不敢忽视;三是出罪的环境不宽松,综治维稳形势、党政机关、社会舆论压力(包括被害方)以及法官缺乏依法宣告无罪的勇气等案外因素,极大地挤压了无罪判决的适用空间。无罪推定若要固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唯有从制度规范层面找准切入点与突破口,严格贯彻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原则,限缩影响无罪判决异化的各种干扰因素,无罪判决方能依法理性回归。

  • 标签: 无罪判决 异化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