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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民事裁判执行监督缺位。民事裁判执行活动中存在限制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立法壁垒和学理壁垒,从诉讼监督维度和民事裁判执行角度分析,检察机关对民事裁判执行的法律监督是诉讼监督的合理范畴。修改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当务之急。

  • 标签: 诉讼监督 法律监督权 民事裁判 执行
  • 简介: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过程也就是执行机构与执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平衡的过程,强制执行执行当事人权利互动的过程。强制执行执行机构运用强制执行强迫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过程,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已得到确定,强制执行的运用以迅速实现债权人债权为本旨,因此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同时,强制执行与民事诉讼一样同为保护私程序,

  • 标签: 强制执行权 民事诉讼 强制执行程序 权利义务关系 当事人权利 执行机构
  • 简介:执行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执行应当分权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以此为改革方向规范了民事执行的配置与优化。执行的优化运行必须包括自身内部、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有效监督,并处理好审执分离、审执兼顾与执行和解,统一管理、协调合作与委托执行,司法拍卖中法院与中介服务的配合等关系。

  • 标签: 执行权配置 执行和解 委托执行 司法拍卖
  • 简介:审判执行是现阶段我国人民法院所共同具有的二项权能,这是由我国的司法体制所决定的。众所周知,民事执行的合理配置对整个强制执行体制、机制以及方式的设计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对其在民事执行中行使的权力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合理的配置,改革执行体制,完善执行机制,规范执行活动,最终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本文以民事执行的配置为中心,从我国目前民事执行配置存在的问题谈起,通过对民事执行性质进行分析,将其所包含的具体权能划分为执行实施执行裁决,并考察国外的民事执行的配置,提出了结合审判执行相分离,将执行裁决执行局剥离出来,建立单独的执行员序列,以中级人民法院为基本单位,统一管理执行案件,统一指挥、调度执行实施力量,案件分段集约执行,形成法院执行工作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格局。

  • 标签: 民事执行权 合理配置 分离模式 审判权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决权
  • 简介:真正的执行难是指有执行条件而因种种原因致使执行行为不能依法正常进行、债权人的权益不能通过执行程序及时实现的现象。人民法院内部对执行活动的阻力和障碍一定程度上在于执行配置中缺乏有效的权力分立和监督。在执行权力相互分立和制约的进一步改革受到客观条件限制的情况下,我国现行的执行权力优化配置改革应重在执行监督的有效确立和实现。

  • 标签: 执行难 执行权优化配置 执行监督权
  • 简介:我国《物权法》第195条对于抵押强制执行作出了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在现阶段应充分发挥公证债权文书的作用,完善相应执行立法,并使法院在抵押的强制拍卖中起主导作用。

  • 标签: 抵押权 强制执行 拍卖
  • 简介:民事强制执行权属于司法权,具有司法审查权能、执行命令权能、执行保全权能、执行措施实施权能、执行裁判能和执行统一管理权能。'执行难'之原因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对抗干扰、滥用权力的肆意干涉、被执行个体的公然对抗、强制执行立法严重滞后、资产管理不透明和政策限制及执行依据错误。'外国的民事强制执行90%以上由行政机关行使,都从法院分离出去,已经与法院无关'的观点,缺乏依据。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民商事裁判任务艰巨,因执行个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多,远比审判庭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配置民事强制执行应坚持制衡原则、效率原则、精干原则和效益原则。在强化审执分离方面,建议严格划定民事强制执行的施范围、重新划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权责、完善执行实体裁判的实施模式、加速制定出台《民事强制执行法》和更新涉民事强制执行之陈旧观念。

  • 标签: 民事强制执行权 “执行难” 审执分离 执行措施 执行队伍
  • 简介: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制度。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  探望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宪法规定,子女从出生一刻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包括获得父爱、母爱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未来安定的重要因素,规定探望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并对社会道德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  探望,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我国立法时为与对在押囚犯的探视制度相区别,而将其命名为探望。探视制度起源于...

  • 标签: 强制执行问题 探望权强制执行 浅谈探望权
  • 简介:宏观调控执行之设定与规定不同,制定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行为,属于宏观调控执行主体规定宏观调控执行的行为。宏观调控执行行使之控制,主要是对宏观调控执行行使程序的控制。我国宏观调控执行主体国务院如果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使宏观调控执行,必须承担相应的宪法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 标签: 经济法 权力 宏观调控 执行
  • 简介:在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必须一并考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和优化配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公民的裁判请求,对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必须配置入额法官;对于非讼案件的审理、诉前或审前的法院调解以及立案登记等程序事项的处理应交由司法实务官进行,从而让法官专注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以更好地落实公民的裁判请求保障之宪法理念。司法事务官不同于助理审判员,其不能审理所有的民事案件;司法事务官也不同于法官助理,司法事务官不是法官的助手,其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事务官不是宪法意义上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官,司法事务官不必进入法官员额。

  • 标签: 法官员额制 分类管理 司法事务官 裁判请求权
  • 简介:裁判文书的上网是落实审判公开的一项有力措施,但其对隐私的威胁亦不容忽视。裁判文书的全文上网原则上应预先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当然,若裁判文书涉及公共利益,则隐私也应受到限制。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裁判文书上网时,仍应对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予以保密。被害人、证人、未成年人的隐私应予特殊保护。调解书原则上不应通过网络公开。

  • 标签: 裁判文书上网 审判公开 隐私权 个人信息
  • 简介:在语义上,'失'一词,有多种用法。法律语境的'失',系部门法用语,我国法理学上并无提取公因式的失概念。失是被作为'类概念'使用的,是对权利被限制或剥夺这一类现象进行概括的构词。不同类型失现象的法理可能是各异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失现象的研究,应基于制度规范与司法实践,探讨该类失现象的法理。失信被执行人是具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该义务的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类型涉及平等、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权利。虽然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具有正当性,但是,罚当其过,失信被执行人的失必有其限度。失违反比例,即是过当的失。在人权视野下,人性尊严绝对不可限制。失惩戒仅是手段,失救济与失终结,都通往失信被执行人失的终点。经由救济或终结,失得以解除,失信被执行人最终走向解放。

  • 标签: 失信被执行人 失权 正当性 限度 解除
  • 简介:在出具执行证书的债务核查阶段,如果债务人明确提出异议,公证机构应该如何处理,是比较考验公证机构功力的地方。债务核查的本意是对债务人是否履行了债务或者履行多少债务进行核查和确认,但我们发现,在实践中,债务人明确提出异议的,在很大比例上并不是针对债务履行本身,而是涉及到债权文书是否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债权文书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以及其他债务人认为可以推翻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情况。

  • 标签: 债务人异议 证书 强制执行效力 创新 思维 裁判
  • 简介:长期以来解决执行难的举措都以实现财产权为主要目标,忽略了抚养强制执行的应有地位。财产法本位的固有思维与制度背景造成了实务界对抚养强制执行存在误读,是执行难的一大原因。抚养强制执行措施的间接性是执行难的另一原因。同时,抚养强制执行涉及与刑法的衔接,但对前者的长期忽略,导致了拒不履行抚养判决、裁定的实行行为类型付之阙如,造成了罪刑适用的混乱。基于实证法,可总结出双轨制执行模式以作为连接执行与拒执罪的桥梁,从此视角入手,能为抚养执行中罪与非罪、行为主体、罪的行为类型、量刑的合理化提供有力的分析路径,推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日臻完善与体系化。

  • 标签: 抚养权 强制执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双轨制执行模式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通知将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列为法院自诉案件范围。我们认为,对本罪管辖的此种划分是不妥当的,它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对本罪的打击不力,从而使执行难的问题越来越多。首先,我们来分析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主体只是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没有这种义务的人一般不能独立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作为本罪的共同犯罪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应当执行而故意扩绝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经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

  • 标签: 拒不执行判决 管辖权 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定罪 申请执行 当事人
  • 简介:徒法不足以自行,唯有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才能使法律的规定得到实施;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实施的最主要途径就是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对因探望不能得以实现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离婚父母来说,申请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是实现探望权利的最后救济方式。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民法院并未对探望进行强制执行,这明显有别于其他类型案件。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除了因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探望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限制规定以外,还与探望强制执行目的有关。

  • 标签: 探望权 恢复性司法 强制执行 国家强制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 生效法律文书
  • 简介:民事诉讼法执行检察监督的宣示既经历了漫长的孵化过程又实现了跳跃性地突破。《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235条规定的执行检察监督使法检两家面临如何构建执行中协同型关系的新问题。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配置将对执行的运行产生重大影响,必须处理好执行救济与执行检察监督的顺位关系和优位关系,执行检察监督运行中的积极和消极规则,以及执行检察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的封闭和开放问题。

  • 标签: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权 配置 运行规则
  • 简介:关于审判执行分离模式选取的意见观点不一,阻滞了改革的深化推进。经对S省A市五个县区法院的实证考察发现,现行审执配置模式下,“重审轻执”观念盛行,审执工作质效欠佳,各界对执行工作的司法满意度偏低。回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关于审执权力配置的改革实践,均未能有效破除执行难和执行乱难题。借鉴域外审执配置经验,提出审判执行权实质分离的改革模式,并从权力属性差异、审执质效提升、人力资源优化、司法公信树立、司法廉洁保障等多个角度作应然性论证。

  • 标签: 审判权 执行权 实质分离 路径选择 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