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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的理论发展史,是与“权利侵害说”“财侵害说”“规范违反说”反复争鸣,形成自身理论品质的历史;也是不断尝试,寻找具有完整体系超越与体系内在功能的历史;更是不断反思,珍视并恪守自由主义内涵的历史。法可以有力诠释社会损害性这一犯罪实质内涵概念,可以成为回答国家刑罚权发动之正当性的最优解的答案都来自于此,对法理论继续发展的思考也来自于此。

  • 标签: 法益 社会损害性 体系超越 体系内在
  • 简介:“法保护”学说源自启蒙时代的社会损害学说。但这两种学说在描述层面与规范层面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与下述事实相关,即法信条并不关系到“社会契约”概念中的社会损害客体,而是关系到将外在世界的对象提升至财富行列的规范评价。因此现在并非以个人权利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而是以对个人权利的对象的侵害,或是对完全不属于个人权利的集体财富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从规范的视角来看,法学说削弱了社会损害概念中还原论的潜质。社会损害不再被理解为对社会契约的逻辑上的否认,而是被理解为规范评价的结果。这一评价的主体和客体并不为法学说本身所限定,而仅为其特定变体所限定。如果法学说还应在作为规范违反的犯罪概念之外作为一种补充,它便不能将规范提升到法的行列。刑法的任务是保护规范背后的对象,换言之,一种考察行为的后果的犯罪概念,能够被视作法概念本身的规范内容。

  • 标签: 法益保护 法益侵害 社会损害性 描述性 规范性 评价
  • 简介: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二审裁定书:(2016)琼刑终62号2.案由:绑架、抢劫案3.诉讼双方公诉机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丽,代理检察员:彭迪。被告人:冯某,绰号“六叔”,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住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胜利居委会长堤街124号。2015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

  • 标签: 抢劫案 绑架 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 刑事拘留 检察员
  • 简介:概念经过了权利侵害说、财保护理论的发展,最终通过宾丁作为实证主义表现而固定下来,但真正带来决定性进步的是韦尔策尔对思想理论与结果理论的区分,并将法理解为规范保护的对象。法保护理论的机能并不在于将启蒙主义自然法思想移入刑法中,而是将结果伦理思想贯彻到刑法中。由于刑法不是为了追求什么政治性志向,跨实证的法概念作用非常有限。韦尔策尔意义上的法保护理论具有明确构成要件、体现结果伦理导向及实现政治过程的自我联结的机能。但法概念与法保护理论同样存在一些局限性。

  • 标签: 法益概念 法益保护理论 结果伦理
  • 简介:“我们要力争把这部法规修改得更加完善,真正做到立得住、叫得响、行得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供一个较为完善、趋于精准、基本成熟的法案文本。”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志广在《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如是说。

  • 标签: 立法听证会 信用信息 河北省 开门立法 草案 社会
  • 简介:近年来持有型犯罪立法呈现迅速扩张的趋势,而持有型犯罪与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存在天然紧张关系,在司法上应限制持有型犯罪的适用。除非法持有枪支罪外,不应认为持有型犯罪的正当性根据(处罚根据)在于持有行为本身的抽象性危险,而应认为持有型犯罪属于一种立法推定性规范。处罚吸毒者持有、运输毒品的行为,系变相处罚吸毒行为,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不应简单地将持有型犯罪看作继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外的持有型犯罪,持有期间的法律变更不具有溯及力,追诉期限应从持有之日而非结束持有状态之日起算。主动交代存在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生效后查明来源的,应当撤销原判决,以所查明的来源定罪处罚。

  • 标签: 持有型犯罪 正当性根据 毒品犯罪 继续犯
  • 简介:从古典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体系,价值判断渗透,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如雨后春笋。与构成要件不同,违法阻却事由发迹于理论,而后渗入立法之中。因此在违法性的判断上,应当采用“倒置三段论”的逻辑思维,先对实质违法性进行定界。在此问题上,多元论杂乱无序、南辕北辙;社会相当理论言人人殊、言之无物。介于法衡量说的固有缺陷,应当建构个体利益—制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层次利益衡量理论,在构成要件之后进行实质违法性的检视。违法阻却事由只是实质违法性判断后的类型化和具象化形式,遵从利益衡量规则的约束。

  • 标签: 实质违法性 违法阻却 利益衡量
  • 简介:除了法律上的框架条件、生产成本以及销售价格之外,计划安定性也是农地的重要因素。中德两国拥有相似的法律制度,但农民与农地在法律上的关系在两国还是有着显著的不同。德国法上的农地用租赁合同的内容是:主要为了农业经济的目的,有偿地将带有用于居住的建筑物或土地经营建筑物的土地或不带有此类建筑的土地交给承租方使用和收益。在德国,农地用租赁合同作为法律基础,对于农民对他人土地的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订立到结束,它既提供了机会也带来了风险。

  • 标签: 农地用益租赁合同 农业法 农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