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论文在第15届马来西亚法学会议和澳大利亚财产法教师会议上第一次提交,后发表在2011年第19期《澳大利亚财产法期刊》上。本文通过对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土地欺诈案例的考察,论证了有关直接的绝对拥有权的概念相较于延后的绝对拥有权会导致更多的欺诈的假设是过于简单的。与之相反,这篇论文主张,土地交易实践中交易文书的签署见证、获得所有权替代文书的程序以及鉴定程序等很多方面在防止欺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利于伪造者?”:两个托伦斯登记制度适用地区的土地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