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五、进一步理顺党委与纪委的监督关系新时期党内监督实践充分表明,党委与纪委的监督关系是多方面、多层次的。理顺二者之间的监督关系,既是当前党内监督实践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也是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的必然要求。本文认为。理顺党委与纪委的监督关系,是当前最为迫切的是进一步完善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其一。要用制度烛规形式严格界定“双重领导”内涵、方式、范围。同级党委对纪委的领导要明确限定在“确定监督指导思想和原则”、“保证监督方向”、提出监督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检查监督工作”等层面上,无权对纪委的具体监督活动进行干涉,确保纪委相对独立性;上级纪委的领导要明确限定在“业务领导”、党规党法领导层面,指导下级纪委开展监督活动;对于一些需要同级党委与上级纪委共同协商解决的问题,比如纪委班子的组成、干部任命等,也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至于以谁为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其二,对现行的纪委领导班子选举和管理要进行改革,确保纪委领导班子及成员只对选举人和上级党组织负责。以利于同级党委和纪委之间相互监督。
简介: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展示了一幅现代社会功能分化的理论图景,对于创新认识党内法规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功能高度分化致使社会子系统“运作自成一体”“运作上的封闭”体现了系统的自主性,而系统的不自足性又刺激了“认知上的开放”,系统间由此出现了互相激扰和信息过渡的结构耦合.党内法规一方面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政党规范,属于政治系统,另一方面通过党政联合发文等规范形式使其进入到法律系统之中,由此既激扰法律系统同时又接受来自法律系统的知识反馈,实现政治系统的“运作封闭”与“认知开放成为政治与法律的结构耦合机制(耦合结构),解决了执政行为的“悖论”与“套套逻辑”.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政治与法律“去界分化”的危险和法律系统向“开放系统”回归的隐忧.基于此,应当从社会系统论的认识出发,通过“党内法治”调适政治系统的“运作自成一体”,发挥宪法的结构耦合功能抵御“去界分化”趋势,并以“系统/环境”的分析路径明确“国法一党规”关系,实现党规国法的互进共生、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