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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欧洲现代早期的政治与法律理论中,维柯对于国家理性与万民法观念之间关系的论述颇为特殊。他将国家理性界定为正当国家理性,并将之视为万民法概念得以生成的前提。在正当国家理性观念的基础上,透过“真理一事实一确定性”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在神意的指引下,万民法概念的逻辑构造得以展现于诸民族和诸国家的普遍历史进程中,并且反复不断地出现。维柯坚守古典的政治与法律传统,反对现代意义上进步的政治和法律观念。

  • 标签: 维柯 国家理性 万民法
  • 简介:维柯一方面根据民族共同本性来研究部落自然法的特征,寻找习俗演变的凭证;另一方面又根据自然法的哲学观点来区分习俗和法律,这就是他的独特之处——认识与实践的结合,史与论的结合。维柯运用"诗性智慧"的观点分析论证了法律的起源问题,对西方法学思想作出了原创性的理论贡献。

  • 标签: 维柯 法学思想 原创性 诗性智慧
  • 简介:明确法院证据调查制度,有助于厘清司法实践中法院和当事人对于事实认定的责任分担。按照分类研究的方法,对我国法院职权和申请两种启动证据调查的方式分别加以研究,明确提出法院不应当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却可以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以实现法院职权调查取证向申请调查取证的权限转换。

  • 标签: 依职权 依申请 证据 调查
  • 简介: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是从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翻版"而来,是一个典型的"舶来品",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从来就没有过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在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即将土崩瓦解,而德日犯罪构成理论一时难以被广大学者接受之时,我们应当立足于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和功能来建构属于我国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即:犯罪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罪过)。依此建构的犯罪构成是好是坏,检验的一个简便方法便是将其与精致的、备受不少学者推崇的德日三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若两者功能吻合,则这样的犯罪构成或许是可以被接受的。

  • 标签: 犯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 社会危害性 罪过
  • 简介:合宪性解释有两种含义,既有违宪审查层面又包含普通法律案件的审判层面。合宪性解释的论争的焦点,在于合宪性解释能否作为宪法在司法领域实施的方法。在论争的催生下,有学者提出'宪解释'。宪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的方法,也是宪法在司法领域实施的方法。宪解释具有其正当性、合法性,也存在局限性。

  • 标签: 合宪性解释 依宪解释 合宪性推定 宪法实施
  • 简介:《监督规则》对职权监督条件所作的规定既适用于结果监督案件,也适用于审执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而在裁判结果、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中法院公权力与当事人权利的关系存在差异,确立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边界,即确定职权监督条件时,要在坚持权利本位的前提下,寻求公权力监督与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平衡。《监督规则》对三类案件职权监督条件所作的规定完全相同,忽视了差异性,也与《监督规则》其他规定存在隔膜,需进一步完善。

  • 标签: 依职权发现 依职权监督 公权力 当事人权利
  • 简介:中国古代礼法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强调维护家族和谐及宗法统治,表现在司法方面,就是一般禁止亲属之间互相告诉。宋代法律对于亲属之间容隐制度规定的十分详细,井处以重罪,试图阻止亲属间相告的出现。但是在司法审判中却存在着亲属相诉的情况,且一般没有因此受到处罚。严格依法审判还是保全族谊?宋代司法官员为此司法实践中做出了周全考虑。亲属相告在宋代的出现有着多种原因,成为宋代司法审判的特色之一。

  • 标签: 亲属相隐 亲属相告 清明集 司法审判
  • 简介:宪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对治国理政规律的高水平认知,对人类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经验的科学概括,对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化和提升,因此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归根结底是我们党为摆脱'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进行的重要探索和创新。而实现宪治国必然要作出艰苦卓绝的努力,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因此,很有必要进行一番阐析。

  • 标签: 中国共产党重要 依宪治国 治国中国共产党
  • 简介: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对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处理民事纠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复杂性以及我国民法通则尚不确定具体,以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时常发生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是一强制性规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不待当事人主张,法官即应职权适用,

  • 标签: 人民法院 诉讼时效 裁判案件 民事权利 《民法通则》
  • 简介:依法院嘱托转移登记实践中存在是否需要当事人再提交登记申请和材料问题、嘱托登记能否直接适用以解决离婚判决所涉房屋转移登记特别问题。依法院嘱托转移登记中要求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混淆了嘱托转移登记和申请转移登记,应予取消,但要求提交不动产转移登记相关材料合法合理。嘱托登记不能直接适用以解决离婚判决所涉房屋转移登记特别问题,建议当事人利用不动产登记代理制度或者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诉讼,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直接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嘱托登记。

  • 标签: 依嘱托登记 依嘱托转移登记 依申请转移登记 房屋转移登记
  • 简介:从“依法执政”到“宪执政”表达了人们对于政府执政依据的更高要求,它实质上是将法律置于宪法的天平之上,是在注重政府行政分支依法执法、司法分支依法司法的观念下,进一步主张立法分支应当宪立法。本文立基于形式意义的“宪执政”,以中国现行宪法文本为例,考察了这种意义的“宪执政”在我国实践中的不可欲性,进而讨论导致我国现行宪法文本这种难以甚至无法作为形式意义“宪执政”的依据的原因乃在于立宪思维存在的若干误区。最终,为了使“执政”有可行的宪法文本依据,我们还是不得不回归到讨论实质意义的“宪执政”的前提上来。

  • 标签: 立宪思维 依宪执政 悖论
  • 简介:目次一、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系:社会功能领域区分替代"公/私"区分二、私法必须阻止经济理性破坏职业标准三、法律合同的文化优势四、相互竞争的"契约的世界":合同的三种维度五、法律刺激:关于法律继受的"结构耦合论"六、网络契约理论:从双务合同到合同结合七、作为社会制度的鉴定:第三人的契约内部化八、私法的社会学启蒙:是"思想实验"还是一场"革命"

  • 标签: 市民社会 社会系统 自省法
  • 简介: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院处理的海事纠纷不断增多,提单运输中的货损货差索赔诉讼时效问题越来越突出,当事人之间常对诉讼时效问题产生激烈的争论。为此,本文拟对收货人因货损货差提单向海上承运人提起诉讼的时效问题作一些探讨。对于国际海上提单运输中的诉讼时效,在20世纪20年代之

  • 标签: 海上承运人 时效问题 海牙规则 诉讼时效 货差 海事纠纷
  • 简介:<正>隨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生效,特別是其島嶼制度、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制度,以及《公約》內組織機構的建立和實施,國家之間有關的領土爭議日趋激烈,如日本與韓國之間的竹島(独岛)之爭、日本與俄羅斯之間的北方四島之爭,目前中國主要的島嶼爭端集中在釣魚島列嶼、黃岩島問題上。一、國際法上國家領土取得的主要方式近代國際法上使用的國家領土取得方式大體有三種:先占、時效以及割讓。在現代國際法時期還有恢

  • 标签: 法上 島嶼 波茨坦公告 大陸 大體 岩礁
  • 简介:<正>定罪与量刑,是刑罚适用的两个阶段,刑罚机制的合理运作包含合理定罪与合理量刑两个方面。相对于以犯罪构成为基础的定罪环节而言,法官在刑罚的裁量过程中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为了使量刑更具客观合理性,就应当对量刑标准、量刑时应当考虑的事实,即量刑因素进行研究,并对量刑过程予以一定规范。德国刑法第46条对量刑因素进行了规定,那么确立这些量刑因素的根据是什么?如何实现量刑因素在具体量刑过程中的应用?本文将以德国波恩州法院的一份关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判决书为例,从具体案件出发,对各种量刑因素进行分析,并构建量刑因素在量刑过程中的具体应用过程,从而实现合理量刑。

  • 标签: 德国刑法 刑罚理论 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刑法 量刑标准 特殊预防
  • 简介:目次一、前言:社会立宪构成论——国际法与宪法问题的社会学法学思考二、魏玛的遗产:德国公法学"实质的民族宪法观"的形成——从高权国家到人民宪政观(一)高权国家与大众民主(二)魏玛:国家作为社会的自我组织——宪法的实质化(三)魏玛方法论争的遗产:宪法实质化与民主的同质基础三、托布纳从社会理论与知识理论角度的批判:多元主义的社会立宪构成论(一)无法包含社会的国家:系统论对国家社会关系的重构(二)新的民主观:对人民主权概念的重构与重视自发政治(三)多元理性:宪法多元,法多元四、托布纳从世界社会角度的批判:跨国跨文化的宪法,从实质到功能的转变(一)跨国与跨文化:从不可穿透的国家宪法观到世界社会的法沟通(二

  • 标签: 托依布纳 跨国社会立宪构成论 生态学式的人权观 宪法 社会学法学
  • 简介:被告人李长河,男,45岁,河南省济源市人,原系中共平顶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人大代表。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1999年6月2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7月18日逮捕。因涉嫌受贿犯罪于1999年8月27日,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被告人鲁耀民,男,47岁,河南省舞钢市人,原系平顶山市天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 标签: 被告人 平顶山市 故意伤害罪 河南省 附带民事诉讼 长河
  • 简介:<正>比较法大师勒内·达维德曾言:"只要不是将法官的裁判仅仅视为国家权威宣示,裁判说理就是必需的。"[1]法官在判决书中对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说明、阐释、论证,几乎成为当代各国法院的通行做法。判决书说理不仅是说服当事人自愿接受判决结果,证明判决正当性的基本手段,也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树立司法公信和权威的重要路径。较之于英美法系国家闲文漫笔,动辄数以万字,"篇幅宏大、论点详尽"[2]的判决书,以制定法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判决书往往惜墨如金,素以"措词简洁、文字精炼、表达清晰、说理简明扼要"著称。[3]诚然,判决书的字数的多

  • 标签: 故意杀人 法官自由裁量权 事实认定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刑罚理论
  • 简介:当事人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情况下,易因缺乏必要监督而使案件审理流于“走过场”,从而失去审判监督程序所应有的纠正生效裁判错误、实现司法公正之价值。建议在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真正实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内在要求。这既符合“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民事诉讼原则,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对保障司法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乃至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均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