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贾某系某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有机动车A1、A2类驾驶证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2012年至2014年间,贾某因头晕、抽搐等症状,曾在市内多家医院住院,均被医院诊断患有癫痫。贾某得知患病后不久即主动申请调离公汽驾驶员岗位。2014年5月某日,贾某驾驶私家小型轿车载其妻及妻弟上路行驶,当轿车行驶至一大桥桥下广场附近时,贾某突然癫痫发作,所驾车辆高速穿越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经与人行道边缘压石接触后变向,将人行横道正常通行的行人李某(殁年64岁)、张某(殁年61岁)夫妻撞倒。之后,轿车冲入桥下
简介:过去三十年中,企业组织形态的发展结合了传统合伙上的契约自由和传统公司上的债权人权利模式。法学者对这类新的组织形态更像合伙还是更像公司各持己见。持更类似合伙观点的人认为契约自由的程度是传统公司和合伙形式的本质区别,而持相反见解的学者则认为债权人权利模式才是区别之关键。本文作者赞同后者。我们通过检视企业实体演变的过程来揭示:公司中传统刚性规则对债权人权利保护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保护投资者的替代制度的发展,公司对刚性规则的需求日衰,而对契约自由的需求则日盛。本文中,作者首先讨论了企业实体演变的历史,侧重于讨论债权人保护在演变中的主要作用。随后,作者认为,尽管在讨论债权人保护以及公司与合伙的区别时,法学者总是将注意力放在有限责任上,但区别公司与合伙的主要特征在于"人格屏蔽"——指将公司财产分配给享有不同权利的不同类型债权人。在讨论强的人格屏蔽的重要性——公司而非合伙的特征——以及该制度如何完善有限责任之后,作者得出结论:新的企业组织形态是强的人格屏蔽扩展到受较少限制的企业实体的过程的产物,因此新的组织形态应视为公司的衍生而非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