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持“多种行为类型说”及“复合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实行行为。其中,持“多种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该罪存在生产行为、销售行为及生产并销售行为3种具体的实行行为类型;而持“复合行为类型说”的学者则认为,该罪只有一种实行行为类型,该行为由生产行为要素与销售行为要素复合而成。持上述两种学说的学者对该罪实行行为的认知与归纳皆源于对该罪罪状的误读,不能合理地解决司法难题并带来理论纷扰。持销售伪劣产品“单一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该罪的罪状部分仅描述了销售伪劣产品一种实行行为类型。此说既是符合规范现状的学说,也是解决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理论解说混乱及司法适用困惑的妥当学说。
简介:2018年8月1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了淘宝诉美景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非法共享零售电商数据产品案,成为我国首起确认网络运营者对数据产品享有财产性权利的案例。本案首次明确了数据产品和用户信息、原始数据之间的界分,肯定了数据产品作为劳动成果应具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对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给予企业充分的数据权益保护。当前,数据产品已享有事实上的财产权地位,基于资源优化配置的客观需要和数据驱动型经济的发展趋势,法律应承认数据产品的财产权地位。企业在数据产品的生成过程中投入了巨大的努力和劳动,基于劳动值得理论应当享有财产权利。
简介:儒家仁理念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仁利于法治以人民美好幸福生活为目标;第二,仁蕴含的人本主义精神利于法治确保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第三,仁利于国家承担善治和廉政任务;第四,仁中的义、礼、智、信、孝、忠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五,仁利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第六,仁利于法治营造人与自然间的“生命共同体”;第七,仁的大同理想利于法治促进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树立;第八,仁利于借助国际交流与国际法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
简介:“夏伟诉亚马逊卓越擅自删除订单案”(以下简称“订单删除案”)的判决引发了关于电子商务时代合同成立时间的理论争议。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增加了合同成立时间点判定的复杂性,传统观点对合同成立时间点的确定在电子商务时代难以为继,并造成裁判上的司法龃龉。事实上合同成立应涵盖多维度的价值判断,如模拟市场交易、尊重市场权力关系、合乎效率、改善风险管理与控制机会主义行为、信用约束等。遵循合同成立多维度判断的逻辑,以发货时作为合同成立时点具有优越性,该观点尊重优势谈判方的约定,也更能维护市场主体自治,提高效率,简化交易关系,尊重交易习惯,并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在规范意义上,该观点也能够为我国实证法以及经验分析所验证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