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诉法第六十九条对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在司法实践中,以“案情疑难复杂”适用该条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的问题较突出。据调查,某县公安机关2001年所办理的12件交通肇事案件,均以“案情复杂”延长了拘留期限。在抢劫、故意伤害、盗窃、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中,也有以“案情疑难复杂”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这种作法,有悖法律规定。首先,扩大了适用范围。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的,只有三种情形,即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也作了明确解释。“案情疑难复杂”显然超出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同时,“案情疑难复杂”很难界定,如果以此为由适用该条款,必然导致滥用。其次,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拘留,作为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打击犯罪,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同时,...
简介:前现代反垄断法是指世界各国在1890年之前存在的各种反垄断的法律。在英美法系国家,前现代反垄断法以判例法为主,也有少量成文法,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前现代反垄断法主要体现为民法典和刑法典中的零星规定。我国自唐朝《唐律》开始,直到清朝,在综合性的法典中都包含有反垄断的条款。中外前现代反垄断法具有一些共同特征,主要包括:立法技术均较为原始;目标设定均较为含混;规制对象的范围均较为狭窄;制裁手段均较为单一;执行机构设置均较为简单。与此同时,我国与欧美各国的前现代反垄断法也在目标设定、规制对象、执行机构以及制裁手段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从前现代反垄断法与现代反垄断法的连接关系上看,一方面,前现代反垄断法对现代反垄断法发挥了显著的历史铺垫作用,为现代反垄断法提供了观念基础和制度基础。另一方面,现代反垄断法又实质性地超越了前现代反垄断法:现代反垄断法更侧重经济目标;现代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范围大为拓宽;现代反垄断法在实施主体方面有了突出的创新;现代反垄断法的制裁手段更为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