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空间正义关注的是空间生产实践的总体性伦理问题,所谓城市空间正义,就是存在于城市空间生产实践中的公平和公正,是不同(差异)城市主体能够相对自由、平等地享有城市空间权益,不受支配地进行城市空间生产和空间消费的理想状态。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坚持空间正义,把消灭城市空间矛盾、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制度追求的理想目标,同时引导人们将生活的目的,从对外在物化空间的关注转向对自身全面发展的追求上来。现实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的资本同质化逻辑和主体差异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社会主义空间生产应该把“差异的正义”作为其价值诉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空间就是要承认差异性,通过价值指引和制度安排,推进对无压迫的群体差异的再生产和对无压迫的群体差异的尊重,谋求多元利益群体空间的“重叠共识”或“交叉共识”。
简介:以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为代表的西方法学界哀叹“契约死亡”!果真如此吗?笔者以亲身经历的3个典型案例反映出“个案困境”,以30起1363件商品房买卖系列纠纷案件分析出“整体困局”,由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准入规则和无效规则剥离出“立法困惑”,一个个立法、司法现实。使读者深感我国现行格式条款法律制度的“问题困扰”,契约死亡并非恫吓!如何让沧桑百年①、造尽辉煌,而今却濒临死亡的契约理论再生?包括日本学者内田贵的《契约的再生》在内,迄今尚无满意答案。笔者认为,探明法理根据是规制格式条款的前提,也是契约再生的基础。于是提出格式条款非平等性、非协商性、非特定性的“三非”特征.“格式条款规制说”的性质,契约自由与交易秩序和谐、公平交易与效率经济统一、基本生存与持续发展兼顾的价值取向。契约再生必须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共同给力,体现在格式条款的三条规制路径:立法界定立法定义、确立规制原则、明确条款准入规则、理顺无效原则体系;行政健全审查备案制度和违法禁用制度;司法建立绝对相对无效、免责加责和主要权利判断、提示义务范围和条款解释等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