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出发,探究少年刑罚轻缓化适用的法律基础、伦理学基础和审判实务基础,指出了现有实体法难以切实保障少年刑罚轻缓化现状下,就实现少年刑罚的轻缓化应建立快审制、诉辩交易、专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恢复性司法等程序模式的设想。
简介:在刑法中,涉及到对犯罪分子人身、金钱乃至生命的剥夺,所以法官在进行判决的时候要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也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裁量权,并且这些裁量权会在法官进行判案的时候被具体应用。
简介:未成年人在刑法学领域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作了从宽处理和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采用两分法不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设置没有按照两分法给予区别对待。建议以两分法为基础,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附加刑的范围和不适用的刑种逐项在总则予以明确,并完善分则规定。
简介:
简介:一、开放性刑罚措施和制度是矫正未成年犯的良好途径(一)开放性刑罚措施和制度(以后简称开放性刑罚)的界定。开放性与封闭性是相对立而存在的。封闭性刑罚措施和制度(以下简称封闭性刑罚),是监狱式的拘禁订法,四周设有围墙,囚室有门锁,剥夺犯罪之人身自由。
简介:<正>酌定憎节是刑罚裁量情节的一种,它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是指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法官掌握影响刑罚轻重及实施方式的有关犯罪和犯罪人的一些事实情况。由于酌定情节主要来自立法精神、刑事政策和审判经验,没有法定情节那样明
简介:<正>根据修订的新刑法规定,少年实施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6周岁,原有刑法规定的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青少年犯惯窃或者重大盗窃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内容已不复存在.同时修订的新刑法在坚持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采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刑事责任原则外,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不18周岁的人即使犯罪重大盗窃罪
简介:就未成年人轻罪案件而言,非刑罚化处理的价值主要体现为有利于减少未成年被告人回归社会的障碍,有利于在量刑上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有利于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感召力等方面。当然,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适用非刑罚化应当具备犯罪事实清楚,侵犯被害人个人法益,对公共利益损害较小,犯罪时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教育、矫正环境适宜,以及社会关系得到恢复等要件。对于未成年被告人轻罪案件的审理,应采用“先定性再和解”的审理框架,在明确未成年被告人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罪重罪轻的基础上,再决定要否和解,如何和解。
简介:在少年司法中应综合考虑公正与功利的价值目标,实现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公正与功利二者最大程度的统一。当两个价值相冲突时,功利价值优先于公正价值是合理的选择。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之适用是一个并不单纯的司法实践,它包含着对刑罚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在不同的刑罚价值观之下。刑罚适用的宽严即不相同。为防止法官自由裁量的任意性,需要以能动司法来平衡公正与功利的理念、区别对待以强化量刑程序的方法和衔接社会以加速推进未成年人量刑规范化为保障,来实现对少年的特殊保护,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
简介:衡平法作为发轫于英国的特色司法体系,其历经数世纪而延续至今的生命或须归功于两大创制:不受判历体系羁束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与可强制当事人行为的禁令制度,这两大创制构成了衡平法在维护实质正义、个案正义方面高效率的基础,也标示着英国独特的政治文化土壤与其司法制度之间的亲缘关系。
少年刑罚轻缓化的程序设想
论我国的刑罚裁量及个案分析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设置问题研究
合理利用刑罚威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对未成年犯适用开放性刑罚措施和制度的再探讨
酌定情节在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裁量中的适用
少年盗窃案件的处罚宽大与二次性复合量刑法
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非刑罚化处理之构想——以刑事和解为视角
公正与功利价值冲突的司法选择——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之正当程序的路径尝试
近代英国衡平法权威的确证理路——从司法自由裁量权与民事藐视法庭行为处罚权展开的探讨